三 如何解决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
《论语》有言:“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中国目前不仅面临着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更关键的问题是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公平的分配方式所引起的,收入分配问题的“症结”在于分配不公。因此,解决中国收入分配问题首先应该把消除收入分配不公放在最优先的地位,而对于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需要在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基础上,通过加快经济发展、完善再分配制度予以逐步解决。
(一)优先消除分配不公
收入分配不公不仅是拉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也是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满的根源。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既不是发展阶段问题,也不是市场机制建设问题,而是利益格局调整与制度法规建设和执行问题,它并不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自动得以解决。不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解决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中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源于国有经济或国有资本参与市场的收益没有被全体国民合理分享。因此,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置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问题就成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关键所在。对此,很多人提出,要消除分配不公,就必须不断减弱国有经济的重要性,国有经济要从经济领域逐渐退出,甚至还有人提出更加极端的办法,比如实施国有经济私有化的主张等。这些看法固然是着眼于治疗社会的“疾病”,但开出的药方是错误的。
作为一个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成分不仅不应该被削弱,而且应该进一步加强。事实上,正是由于近些年公有制经济不断弱化或者说国有资本不断流失,才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收入差距扩大和贫富差距加剧。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虽然从功能上来看公有制经济仍然主导着经济发展的命脉,但是从构成上来看国有经济成分比重不断下降,国有经济处于支配地位的局面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时,国有经济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占99%,非公有制经济占1%。到2000年,资本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和使用的格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居民所拥有的资本已经超过国有资本,甚至比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之和还要大。有关研究表明,在2000年中国28.7万亿的资本总额中,国家占34%,集体占12%,居民个人占43%,港澳台及外资占11%(樊纲、姚枝仲,2002)。近些年,经济结构的“国退民进”趋势进一步加快,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比重进一步下降。2008年全国资本性资产共144.078亿元,其中国有资本占10.50%,集体资本占2.76%,个人资本占79.92%,外商资本占6.82%(李济广,2011)。资本结构的这种变化,必然使收入分配的格局发生相应改变。随着私人资本在国民财富中比例的增加,其资本所得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也会不断增加。由于私人资本的占有具有极度不均衡性,其增加必然会带来个体间收入出现更大差异,因此,国有经济进一步弱化所带来的“国退民进”不仅会带来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而且也与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方向背道而驰,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因此,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正确途径并非必须削弱国有经济的地位,相反,在国有经济地位不被削弱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制度和规则,实现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公平分配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从操作上看也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当前,土地、矿产资源、国有企业、公共产品等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过程是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来源,消除分配不公就必须堵住这些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漏洞。为此,迫切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完善制度和规则:一是要完善土地制度、明晰土地产权,改革集体土地征占用制度,提高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份额,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二是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矿产资源使用制度,尽快开征资源税,提高矿产资源使用税标准,建立矿产资源企业的利润分成制度;三是需要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提高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国有企业收益应该尽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对于关系到生计、安全的公共事业、自然垄断和战略性资源行业应该谨慎上市;四是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共产品的资本化运营,对于已经收回成本的高速公路、市政交通等企业应当尽快清理整顿,严格监管私人部门进入公共产品领域,降低公共产品服务费用。
(二)通过完善再分配手段缩小收入差距
一般来说,正常市场机制下形成的收入差距具有阶段性和可控性,调节这类收入差距的政策手段也比较明确,发达国家的经验实际上已经为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经验:在正常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收入差距,是可以通过完善再分配机制逐步加以改善或者解决的。当然,缩小收入差距既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需要考虑中国的制度特点和现实可能性。从再分配的角度来看,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加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实施按家庭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当前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不足局面,一方面需要尽快征收财产持有环节的税种,例如房产税和遗产税等,另一方面需要改革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从分类征收转变为按家庭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按收入来源分类征收的制度,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经过几次调整后已经提高到3500元/月,但由于各项所得适应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那些收入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总能够想到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必然会多纳税,从而造成工薪收入税负过重,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力,其结果,个人所得税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工薪税。尤其是,在中国当前工薪劳动者收入水平增长相对缓慢、劳动报酬占GDP份额较低的情况下,相对过重的工薪收入税收负担不仅使个人所得税难以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格局中不利于劳动者的局面。反观世界上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大都是实行以家庭为基础的综合所得税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在110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税制(贾康、梁季为,2012)。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1799年开始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1909年改革所得税征收办法,从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征收。美国1913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制。墨西哥、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也都实施综合税制。所以,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来看,亟待进一步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国应该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尽快实施按家庭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顶层设计,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普惠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作用不足,也是收入差距难以缩小的重要原因。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再分配手段,也会影响到经济增长的活力。从国际上来看,存在两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一种是俾斯麦体系。这一体系的特点是需要个人缴费并强调待遇与缴费挂钩,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较差。采用这一体系的国家包括德国、奥地利、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另一类是贝弗里奇体系,这一体系不强调收入与缴费挂钩,旨在提供一种基本水平的社会保护。它强调社会公平,具有相对更强的收入分配效应,采用这一体系的国家包括英国、丹麦、荷兰、瑞士等。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是俾斯麦体系,也不是贝弗里奇体系,而是上述两类体系的混合体。其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俾斯麦体系的特点,而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则混合了俾斯麦体系和贝弗里奇体系的制度设计。由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待遇水平较低,保障程度不足,总体来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多地体现了俾斯麦体系的特征,所以,其再分配作用不足主要是制度本身所决定的。因此,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入手,增强制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发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再分配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为此,可以考虑在全国推行高龄津贴制度或建立统一的非缴费型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和企业年金制,降低俾斯麦式制度的比重,增强贝弗里奇式制度的作用。
三是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解决外来人口的同等待遇。在当前公共服务提供中,最大的不公平来自生活在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个城市的人被区分为不同身份而差别对待,其中那些已经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镇中的农村人口是遭受不公对待的主要群体。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中国流动人口规模已达2.2亿,其中大部分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些流动人口离开农村后,实际上就脱离了农村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但流入地的公共服务和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又以是否拥有当地户口为准入条件,从而造成了流动人口被排斥在流入地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之外,形成了所谓“半城市化”的格局。按照常住人口来看,目前城镇化率已超过54%,但如果按照户籍计算,具有非农业户口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仅为37%,二者相差17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有大约1.5亿离开户籍地的农村人口无法和流入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由此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近几年在个别城市甚至不断发生外来人口和当地户籍人口的群体冲突事件。因此,加快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当务之急是尽快把工作和生活在同一城市或地区的外来人口纳入当地的公共服务体系中去,这不仅是缩小收入差距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为此,国家可以考虑建立以常住人口为依托的公共服务提供体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一个人只要在城市有稳定住宿和工作,并居住超过一定年限,就应该享受到和城里人相同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和住房等待遇。
通过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普惠性以及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国再分配环节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就会大大增强。如果中国也能够建立起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再分配调整机制,收入差距将会大大缩小,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基本上就可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