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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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防范对策

对策1:技术贸易壁垒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提高标准意识,主动防范风险

提高标准意识,主动防范风险的要求如下所示。

● 出口企业的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认真学习WTO/TBT的规定。

● 对进口国关于技术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掌握进口国相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避免盲目出口。

● 了解标准更新渠道,积极收集标准信息,通过国内外相关网站,尤其是关注各级质监、商检等部门的WTO/TBT通报咨询及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措施,提前防范。

(二)外贸企业应坚持科技创新

无论是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还是非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其核心仍然是技术,关键是知识产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本质就是相关发达国家以自身的技术优势把其他技术不发达国家阻隔在外。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外贸企业也拥有大量的核心技术。

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核心技术多以专利等知识产权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外贸企业要提高自身的技术竞争力,掌握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利。此外,外贸企业的专利战略与标准化战略密切相关,在“专利标准化”的趋势下,要求外贸企业把标准化战略与专利战略紧密地衔接起来。

外贸企业如何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呢?具体措施如图1-9所示。

图1-9 外贸企业制定专利战略的措施

外贸企业要善于把专利战略与标准战略结合起来,积极将专利融入技术标准之中。在以专利为形式的技术背景下,不但可以突破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的限制,而且可以增加在国际贸易中谈判的砝码。更重要的是外贸区域也可以形成自己有针对性的“技术壁垒”,以人之矛,攻人之盾。

(三)积极开展外贸企业和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

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协议各成员国中央政府要确保制定或实行认证制度,并不得有意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若已有认证制度或区域认证制度,协议的签字国就不要再建立与之相对立的国家认证制度。也就是说,各协议签约方必须建立符合国际认证制度的认证制度,各区域组织所建立的认证制度也不能与国际认证制度相对立。

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大ISO 9000、ISO 14000、TMS等体系认证步伐。按照国外要求,在食品加工、水产品、蔬菜等外贸企业推行HACCP(Harard Andysis and Critical Point)计划,在机电外贸企业推广UL(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CE(Conformity European)等认证,争取更多的外贸企业和产品获得国外注册。

(四)积极采标,畅通贸易

国际标准反映了国际上先进的科技水平和发展趋势,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和国外市场需求,出口企业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其产品就会得到国际市场和同行的认可,使产品顺利走出国门。采用国际标准,消除贸易壁垒,畅通国际贸易,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原则。

(五)实施标准战略,掌控市场

企业若能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技术标准反映自身的技术状况,有利于产品走向市场。而企业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纳入国际标准,就会占领市场的制高点,主导、控制市场,获取丰厚的利润。

(六)利用规则,保护权益

● 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应积极展开外交行动,争取到相关的优惠待遇和发达国家的技术援助。

● 对遭遇的歧视性技术壁垒,要依据WTO有关规定,借助行业的整合力量,联合通过外交途径与进口国进行谈判、起诉,保护合法权益。

(七)建立企业自身调研机制和信息体系

1.对国外的标准加以研究和分析

技术壁垒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不了解国外的标准所致,因此企业要认真研究发达国家的标准,有针对性地研究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关程序,密切跟踪各国技术标准和法规的颁布执行情况。一方面,可以使商品避开技术性贸易壁垒顺利进入国外市场;另外一方面,对于想扩大规模走国际性、跨国性的企业,可以针对战略部署提供一定信息。

2.建立进出口信息系统

(1)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产品的进出口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搜索、整理和分析各类产品的技术改进与创新、技术标准、环保标准与法规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2)企业要设专人负责本行业、经营产品的信息管理,跟踪国外的技术壁垒措施的最新情况,建立国外技术性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

(3)在获得国外最新信息的同时,充分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有关标准法规的国家级咨询中心,从中及时获得技术壁垒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预警机制,充分考虑国外新出台的法规可能转变为技术壁垒,受到限制应及时选择规避。

对策2:应对绿色壁垒的措施

面对国外数量众多,不仅针对产品的终端,而且存在与整个生产经营多层次多环节的绿色壁垒,我国出口企业应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内外有利的条件,逐步消除不利影响,多方策划,积极有效地应对。

(一)开展绿色营销,提升产品的绿色竞争力

出口企业应该开展绿色营销,提升产品的绿色竞争力。主要措施如图1-10所示。

图1-10 开展绿色营销的主要措施

1.转变营销观念,开展绿色营销

绿色营销是指企业在经营战略制定、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产品生产、定价分销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满足人们的绿色消费需求,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自身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统一的经营活动。绿色营销是最具生命力、市场潜力的营销方法,顺应了“环保回归”的潮流,适应了环境与发展相协调的战略,有利于企业冲破绿色贸易壁垒,进入国际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出口企业实施绿色营销时应针对营销组合的各个变量采取相应措施,如大力开发绿色产品、制定绿色价格、开拓绿色销售渠道等,以减少企业的成本投入,同时提高分销的效率。

2.加强绿色技术创新,以技术创新突破绿色壁垒

绿色技术是指能减少环境污染,减少原材料、资源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总称。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一方面要开发各种能节约原材料和能源,少用稀缺物资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以及在使用后不危害或减少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产品;另一方面进行绿色工艺的创新,在生产过程中广泛应用清洁工艺技术和末端治理技术。

3.实施绿色包装,突现企业绿色形象

绿色包装是指无害的、少污染的、符合环保要求的、使用后可回收再利用或可以自然降解的包装物。ISO 14000将环境管理纳入制度,要求“企业生产产品包括它们的包装不仅要重视效能,还要将环保的观念加上去”。与日俱增的包装废弃物已成为环境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在重视环保的世界氛围里,绿色包装越来越受到各国消费者的青睐。

4.强化绿色管理,建立清洁生产机制

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不仅是为适合国外市场的需要,更是争取国际市场入境销售的资格。实行绿色管理,就意味着将环保观念纳入企业经营理念,将污染控制策略由“末端处理”转向“源头控制”,即按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在生产、加工、储备、运输和销售整个过程,形成一套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

实例

1998年,绍兴钱清镇的永通染织集团有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纺织品出口到欧洲。结果在检测中出了问题,进口商称布料里有一种化学成分对人体有害,要退货。于是,这批货又漂洋过海回到了国内,退货中转的各种费用差不多超过布料本身的价格了。100万元莫名其妙地打了水漂,企业上下都感到不可思议:“布料是好的,颜色也是对路的,怎么会在染料上出问题?”

“一朝遭蛇咬,十年怕草绳”,按照当地其他企业的做法,该企业可能再也不敢冲欧洲市场了。但在广泛调查基础上摸清了原由的企业负责人发现,绿色环保、对人体无害是一种世界潮流。如果这一关过不了,最终会被世界市场尤其是欧美高档市场淘汰。要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点,必须强化产品的“绿色”意识。

痛定思痛,永通集团积极寻求破解绿色壁垒的方法。当初,国内化工行业还没有环保染料,永通就用国外的,尽管在大力开源节流之后,成本还是高了30%,出口几乎无利可图,但是永通集团下定决心,要在世界市场上打响这张“绿色”牌。集团不仅将染料全部改为环保型产品,还斥资200多万元在企业内部建立了检测中心。

破解了绿色壁垒后的永通集团如同掌握了阿里巴巴“芝麻开门”的秘诀一样,顺利打开了欧洲市场,并牢牢占据了世界市场中的份额。这家曾名不见经传的民营企业,1999年在全国印染行业中创下了产量、销售、出口三项全国冠军,外贸出口超过1亿美元,产品行销75个国家,其中,欧美国家占了40%。2000年前三个月,产品出口又比上年同期增长了60%,让业内人士连连称奇。如今,随着国内环保染料价格的总体走低,永通集团的效益显著提高。总经理李传海深有感触地说:“绿色壁垒不可怕,关键是要图‘破壁’。”

点评:

该集团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在企业内部建立了检测中心。从一个企业的角度看,永通集团是有前瞻意识的。但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如果每个企业都自己建立一个检测中心,这是极其不经济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检测技术还需加强。

对于我国一些纺织企业来讲,其环保意识还停留在污染的末端治理上,有些企业甚至对末端治理也不重视。而现在,在一些发达国家,治理已经从末端治理、生产过程污染预防这两个阶段,进入从产品设计到废弃回收利用再生的第三阶段。如果在绿色壁垒面前,停步不前或者等待观望,结局只能是死路一条。绍兴永通丝织集团“吃亏”之后醒悟过来,走上了成功的道路,而对如今的企业来说,已经不能再把所有的行动放到教训之后,因为已经没有时间了。在这方面,政府、行业协会要加大宣传的力度,使企业建立清洁生产的观念,将环保贯彻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并鼓励企业申请ISO 14001认证,从而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

企业内部的检测中心已不能满足当前国际贸易的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仅要通过企业内部的检测关,还要通过企业外部的检测关,进一步提高对产品的要求。

(二)寻求良好的外部环境,争取政府支持和行业联合

1.充分借助政府的力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政府在本国企业出口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对企业采取的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措施,另一方面体现在为企业的出口进行国际市场开拓给予指导和帮助。我国出口企业一定要配合好环保外交战略,充分利用WTO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积极寻求政府的技术、资金支持和特殊的环境补贴,合理构建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则,寻求合理的保护,从而发展提高自己。

2.积极利用联合策略,发挥集体效应

在企业的发展中,单靠某一个企业的力量难以形成有效的产业竞争优势。在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绿色技术标准的过程中,企业必须走联合之路,兼顾对内联合和对外联合。具体如图1-11所示。

图1-11 联合策略

对策3:应对社会壁垒的对策

(一)政府应对社会壁垒的对策

在应对社会壁垒方面政府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具体如图1-12所示。

图1-12 政府应对社会壁垒的对策

(二)行业协会应对社会壁垒的对策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间环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可以利用自身特点发挥特定的作用,具体如下。

1.加快建立社会壁垒的预警和反应机制

行业协会应当加快建立社会壁垒的预警机制,对特定的社会壁垒会造成的影响要有预警。组织专门人力、物力研究对外贸易的社会壁垒体系,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社会壁垒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建立社会壁垒的数据库。向企业及时传递有关社会壁垒的发展动态。

2.协调企业的出口行为,创造良好的出口环境

行业协会应该切实做好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和行业标准的工作。在市场准入、竞争、交易等方面规范行业行为,切实做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的监督,维护行业信誉,规范出口行为,维护出口市场竞争秩序。

(三)我国水产品遭遇的动物福利壁垒

水产品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产品,加入WTO以来,中国水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据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水产品出口贸易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其中,出口量301.5万吨,出口额93.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4%和18.7%。然而,在增长的背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开始关注水产动物在养殖和加工过程中所受的待遇,运用动物福利条款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目前,很多欧美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

美国规定,从1995年6月1日开始,凡从国外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及其制品都必须贴上有美国证明来自未污染水域的标签。1995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宣布对中国的虾类制品实行“自动扣留”,其原因是中国的一些渔船上没有安装海龟逃生装置。这致使中国冻龙虾出口额由1995年的1203.9万美元减少到1997年的56.7万美元。1997年,欧盟宣布,由于中国的海洋环境不断恶化,出口的贝类产品已达不到他们的卫生标准,因此,不再进口中国贝类产品。2002年,国际保护组织要求中国有关方面必须对“食人鲳”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利用自己的影响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在2005年的哈洽会期间,欧盟一个畜产品进出口贸易商到我国黑龙江正大企业,欲采购金额达上亿元的活体肉鸡,但是在欧盟厂商代表参观完正大企业后,宣布交易取消,原因是“正大企业的鸡舍不够宽敞”。

(四)企业应对社会壁垒的对策

外贸企业是社会壁垒的直接影响者。因此外贸企业的决策对减小社会壁垒的影响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当前在应付社会壁垒方面,企业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如图1-13所示。

图1-13 企业应对社会壁垒的对策

对策4:特保措施的应对策略

我国可以针对特保措施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策略,如图1-14所示。

图1-14 特保措施的应对策略

(一)通过条约解释

尽量为特保措施的实施限定严格的条件,尤其是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解释来进行限定。我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应当将特保和《保障措施协定》紧密联系在一起,除非有特殊规定,特保也应适用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条款,适用专家组对保障措施协议的名词概念、条款的解释。二者可以视为普通法和特保法的关系。

(二)建立相关产业的预警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手段和技术,对一些产品的进出口情况进行跟踪,特别是数量激增和价格变化大的产品。政府部门应当认真学习世贸组织的规则,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出口企业应与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保持紧密的沟通,实现政府与企业间的良性互动。

(三)保持高度警觉,防患于未然

我国的大型出口企业在从事贸易时,应当保持高度警觉,密切关注本企业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变动情况,对出现的一些不利情况可以采取一些预先措施,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在进出口企业间的协调作用。

(四)面临进口国保障措施调查时应积极应诉

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在面临进口国保障措施调查时,应积极应诉,根据适用保障措施或特保措施的条件进行抗辩,避免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保障措施的适用;一旦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了保障措施,我国政府应该行使《保障措施协定》及《入世议定书》中所赋予的权利,对实施国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2002年印度对中国缝纫机针特别保障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02年8月13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依据《1997年海关关税法案》中的第5条规定(关于过渡期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关税),宣布了对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缝纫机针发起特殊保障措施调查的公告,案号为G.S.R. 126(E)。印度政府公告在当日专门发布了这一消息,此公告复印件及调查问卷寄发给此案所涉及的包括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者、进口商、下游产业、出口商、商会等在内的相关利益方。

2003年1月28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通知本案的相关利益方参加2003年2月25日的听证会。2003年2月25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参加听证会的相关利益方有Altek Lammertz Needles有限公司等印度国内的主要缝纫机针生产商、以Rohan Apparels Pvt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印度缝纫机针进口商、中国商务部、代表中国南通华廷制针有限公司和南通白鹤制针有限公司的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及来自日本、韩国和德国的缝纫机针出口商。在听证会上,各相关利益方被要求向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提供其缝纫机针进出口数据,各相关利益方还就印度对进口缝纫机针征收保障措施关税是否合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2003年4月9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进口缝纫机针数量的增长已经对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厂商造成了严重损害及威胁,为了给国内厂商提供调整的时间,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裁定对进口缝纫机针自2003年4月9日起征收为期3年的税率为4%的从价保障措施关税。除此之外,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还建议,由于进口自中国的缝纫机针对印度造成了市场扰乱,据此对进口自中国的缝纫机针征收附加税,税率为1.50卢比/根。

由于中国政府的斡旋,印度财政度最终否定了保障措施调查局的裁定,将不对中国出口的缝纫机针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二、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裁定

1.被调查产品

本案中的被调查产品是工业缝纫机针,位于印度《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中“目录一”下,2003年由于《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目录一”的修订,工业缝纫机针的编号做出更新。

2.调查期

本次保障措施调查的调查期为2001-2002年度,根据相关出口商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要求以及参照期不能超过三年的规定,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将1998-1999年度及2000-2001年度作为本案的保障措施调查的参照期。

3.关于“国内产业”

本次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者是印度Ailek公司,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印度生产的缝纫机针大部分都是Ailek公司生产的,所以认为Ailek公司可以代表印度国内整个工业机械缝纫机针产业。由于印度国内还有另外三家工业机械缝纫机厂商,所以在这一点上,本案的其他相关利益方是存在争议的。

4.关于“进口增长”的判定

当年,印度进口的工业缝纫机针主要来自中国、德国、日本、新加坡和韩国。1998-1999年度,印度对缝纫机针征收的关税税率为40%,1999-2000年度这一税率下降到35%,2001年以来,税率逐步降到25%。

据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生产商提供的资料显示,1997-1998年度印度共进口了116470千克的缝纫机针,2001-2002年度进口数量上升到174961千克。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对印度国内厂商提供的数字提出异议,但是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中国缝纫机针出口商在调查问卷以及听证会上提供的出口数据是修饰过的、不真实的。根据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对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商所提供的数字的修正,中国主要的三家缝纫机针出口商在调查期内的出口情况如下所示。

中国主要的三家缝纫机针出口商在调查期内的出口情况

尽管包括中国的缝纫机针生产商在内的相关出口商对本案发起申请者提供的进口数字提出各种异议,但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由本案发起申请者提供的有关1997-1998年度及2000-2001年度印度进口缝纫机针数量及金额的数据是可信的。包括进口自中国香港地区的缝纫机针在内,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定2001-2002年度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缝纫机针的数量为99609千克,出口额为21960090卢比。

5.市场扰乱

由于1998-1999年度及2000-2001年度都是本案的调查期,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调查期内印度进口缝纫机针的总量才能决定这一阶段内是否存在进口大量增长。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提供的数据表明了从1998-1999年度及2000-2001年度印度进口缝纫机针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997-2002年度印度进口、自己生产缝纫机针的状况(1)

1997-2002年度印度进口、自己生产缝纫机针的状况(2)

1997-2002年度印度进口、自己生产缝纫机针的状况(3)

根据本国缝纫机针厂商提供的上述数据,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指出,印度的缝纫机针进口的确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着增长,但中国对印度的缝纫机针出口从1997-1998年度的53545千克上升到2000-2001年度的99609千克,在1997-1998年度到2000-2001年度这四年中,印度每年从中国进口的缝纫机针的平均数量从62000千克上升为99609千克,印度进口缝纫机针数量与国内生产数量的比重也由1997-1998年度的1730%上升到2000-2001年度的1860%。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提供的数据还表明,从中国进口缝纫机针的成本远远低于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缝纫机针的成本。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就此认为,在本案的调查期内中国对印度的缝纫机针无论是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相对比例上都出现了增长。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进口缝纫机针数量增长在以下几方面给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生产商造成了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威胁。

(1)调查期内印度缝纫机针市场价格下降。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指出,在其他贸易伙伴出口到印度的缝纫机针价格逐年攀升的情况下,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缝纫机针价格却呈下降趋势。1997-1998年度,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缝纫机针CIF价格为446卢比/千克,1999-2000年度这一价格上升至671卢比/千克,但是2000-2001年度这一价格下跌至220卢比/千克,下降幅度达到66%,而同期其他国家出口到印度的缝纫机针CIF价格为2425卢比/千克。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称,为了保持市场占有率,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生产商不得不跟随中国生产的缝纫机针价格调整自己产品的价格,并因此受损,期间其利润率由1998-1999年度的5096卢比/千克上升至2000-2001年度的5128卢比/千克,但2001-2002年度的利润率下降至3817卢比/千克。

(2)调查期内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称,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生产商1998-1999年度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为57%,1999-2000年度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为51%,2000-2001年度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为45%,2001-2002年度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为45%,比前一年下降了13%。

(3)调查期内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库存增长。

由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提供的数字表明,2000年3月底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商的库存为4057千克,2002年3月底,库存增加到5552千克。

(4)调查期内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商所占市场份额下降。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指出,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商所占市场份额有如下变化。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指出,如果将印度国内缝纫机针产量与从各国进口之和作为总的市场份额,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的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呈上升趋势,如上表所示,从1997-1998年度的1.14%逐步上升到2000-2001年度的2.90%;但是如果将印度国内缝纫机针产量与从中国进口之和作为总的市场份额,和前一年相比,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的市场份额在2001-2002年度是下降的。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凭借以上几方面的数据得出结论,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生产商遭受到了严重损害或者市场扰乱。

6.关于“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定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排除了本案相关利益方所提出的有其他因素造成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确定了进口缝纫机针数量的增长与印度国内缝纫机针产业严重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关利益方所提出的异议将在本文的“争议焦点”中详细陈述。

7.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对进口缝纫机针征收保障措施关税符合印度的公共利益,尽管有本案的相关利益方指出,由于印度国内生产的缝纫机针只占2%~3%的市场份额,对进口缝纫机针征收保障措施关税将会损害印度缝纫机针进口商和消费者尤其是印度国内使用缝纫机针的相关下游产业的利益。但是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坚持认为“公共利益”覆盖的范围应该更广,实施保障措施关税的目的是为国内产业提供一个进行积极调整的机会以适应进口增长带来的竞争格局的变化。只是在必要的范围和阶段内对进口产品征收保障措施关税不仅能够减小负面效应,还能为消费者在合理的价格基础上提供一个更宽的选择范围。征收保障措施关税不仅能帮助国内缝纫机针厂商渡过难关,也代表了缝纫机针消费者的长期利益。

8.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进口缝纫机针数量的增长已经对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厂商造成了严重损害威胁,为了给国内厂商提供调整的时间,所征收的保障措施关税的具体数额应该能防止进口缝纫机针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并且能促进国内产业进行积极调整,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裁定对进口缝纫机针自2003年4月9日起征收为期三年的税率为4%的从价保障措施关税。除此之外,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还建议,由于进口自中国的缝纫机针对印度造成了市场扰乱,所以对进口自中国的缝纫机针征收复交关税,税率为1.50卢比/根。

三、争议焦点

1.关于进口数量的争议

在中国对印度出口机械缝纫机针数量的问题上,中国的出口商以及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与发起本次保障措施调查的印度国内厂商之间存在很多争议。

首先,中国的出口商认为,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厂商在提供其进口数字时,将进口自新加坡的缝纫机针都记入进口自中国的缝纫机针进口量,从而将中国对印度的缝纫机针出口夸大了。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却认为,新加坡没有生产缝纫机针的工厂,而且韩国、日本和德国这些出口商在印度有自己的分销商,所以没必要也不会通过新加坡向印度出口缝纫机针,因此印度认定从新加坡进口的缝纫机针的原产地是中国,从新加坡和印度进口的缝纫机针应该记入印度从中国的缝纫机针进口数据中。中国出口商反驳称,即使在新加坡没有发现缝纫机针工厂,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也不能简单地将从其经济体进口的缝纫机针的原产地视为中国。

其次,中国的缝纫机针出口商还提出,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商夸大了的中国缝纫机针的出口数据,所提供的数据是不真实的。根据中国海关提供的数据,在整个调查期内,中国共出口了35538.4千克的工业和家用缝纫机针,远远低于印度缝纫机针生产商所提供的104216千克,除此之外,因为在中国的海关统计中,工业缝纫机针和家用缝纫机针是同属一个分类,在海关税则中的税号为8452.3000,但是在印度《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中,工业缝纫机针和家用缝纫机针拥有不同的税号,所以由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提供的数字只是限定于工业缝纫机针的数字,而中国海关提供的数字是包括工业、家用缝纫机针在内的出口数字,如果剔除家用缝纫机针的因素,由中国海关提供的工业缝纫机针出口数字比由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所提供的数字更低。

2.关于印度国内生产无效率的争论

在本次保障措施调查过程中,中国的缝纫机针出口商与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进口商都提到发起本次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者——印度Altek公司的生产缺乏效率,和外国的缝纫机针制造商相比,尤其是和中国的缝纫机针厂商相比,Altek公司的生产工序过于繁杂,中国厂商用27道工序完成的工作印度厂商需要100道工序才能完成。中国的出口商认为,正是由于Altek公司自身存在无效率,才会出现其声称的遭受“严重损害威胁”。Altek公司对此反驳,它提出缝纫机针的生产确实需要100道工序,但是Altek的生产主要只包括15道工序。

3.关于“市场扰乱”/“严重损害”与“进口增长”之间因果关系的争论

本案中,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引用的数据显示,2001-2002年度,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的产量为4703千克,这个数字较其在调查期前三年的产量数据都高,而且较2000-2001年度的产量,调查期内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产量的增长幅度高达66%。所以在听证会上,包括中国的缝纫机针制造商在内的出口商就这一点提出置疑,认为既然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产量在调查期内是上升的,那么就不能确定印度本国缝纫机针产业受到“进口增长”的冲击,也就不能确定“市场扰乱”与“进口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辩解道,尽管调查期内其国内缝纫机针的产量呈上升势态,但是和进口增长相比,本国被调查产品产量的上升不及进口产品数量上升的速度快。除此之外,进口缝纫机针抢占了国产缝纫机针的市场份额,而市场份额的丧失又进一步导致了印度国内厂商销量、生产能力利用率、利润率等经营指标的恶化。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以此理由裁定,尽管国内缝纫机针厂商的产量在上升,但“市场扰乱”/“严重损害”与“进口增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评述

本案是中国入世后所遭受的第一起由其他国家针对我国产品发起过渡期特殊保障措施调查的案例,涉案金额达110万美元。尽管涉案金额不大,而且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对中国缝纫机针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建议最终没有获得印度财政部的许可,但是本案的确带给我们很多思考和启发,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探讨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之一涉及“原产地规则”。在本次保障措施调查过程中,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将印度从新加坡进口的缝纫机针都记入中国对印缝纫机针出口中,其理由是新加坡境内没有生产缝纫机针的工厂,而且韩国、日本和德国这些出口商在印度设有自己的分销商,所以没必要也不会通过新加坡向印度出口缝纫机针,因此认定从新加坡进口的缝纫机针的原产地是中国,从新加坡进口的缝纫机针应该记入印度从中国的缝纫机针进口数据中。根据世贸组织对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我们很难认同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仅仅以此理由就将其进口自新加坡的缝纫机针的原产地视为中国,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在这一点上的裁决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2.如何应对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2年内,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出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扰乱或造成市场扰乱威胁,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如磋商一致,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磋商未果,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须的限度内,对中国产品采取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措施。通俗地讲,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2年内,WTO其他成员可以在比较宽松的条件下对中国进口产品实施限制措施。本案就是印度利用这一条款对我国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例子。

谈判中素来有得有失,“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条款就是我国入世谈判中做出的必要妥协。既然存在这样一项不利的条款,如何化解不利因素,避免个别世贸组织成员对我国部分出口产品提起特殊保障措施措施便是必由之路也是当务之急。加入世贸组织后,虽然其他成员会履行对我国产品大幅度削减关税壁垒的义务,但是我国出口企业也要有一种忧患意识,具体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避免在短期内出现产品出口大幅度激增,加强行业自律,分散出口目的地。

避免遭受保障措施限制的重要手段就是加强“出口自律”。生产和出口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避免特殊保障措施措施案的发生。除此之外,我们要认识到“出口自律”不等于“自愿出口限制”(VERS)。VERS中的“自愿”是屈从于其他成员高压的“自愿”,其实质是不自愿。而出口自律是一种改善出口环境的手段,其核心思想是针对可能出现的贸易冲突未雨绸缪。VERS将使出口方的出口水平大幅下降,而出口自律只会改变出口产品的流向,不会降低出口水平。我国的出口厂商只有加强“出口自律”才能避免被迫接受贸易伙伴施加的“自愿出口限制”。

(2)企业要“以质取胜”。

当前,产品的竞争已经不仅仅限于价格的竞争,非价格因素的竞争力才能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和长久的出口优势。在本案中,中国几家缝纫机针厂商的出口基本只是依赖低廉的价格,其产品质量与印度国内的合资厂商所生产的缝纫机针的质量相比不占优势。我国企业应注重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而不是简单地追求出口数量的增长。

(3)政府外交协助企业渡过难关。

在本案中,虽然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做出对中国出口的缝纫机针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裁定,但该裁定最终没有被印度财政部接受,这是我国政府积极进行对外交涉的结果。当出现特殊保障措施立案的调查时,一方面,我国的出口商及行业协会应按法律程序积极配合调查;另一方面,我国的政府机构可以适当运用外交手段化解,使企业避免遭受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本案中,我国政府的出面交涉也有另外一个用意,因为印度对我国产品发起的此次特殊保障措施调查,是我国入世以后所遭受的第一次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如果印度方面最终对我国缝纫机针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措施,受损的将不仅仅是缝纫机针一个产业,其示范效应很有可能会引起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纷纷效仿,使我国的其他产业也面临特殊保障措施调查。

对策5:建立和完善反补贴的应诉机制

建立和完善反补贴的应诉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图1-15所示。

图1-15 建立和完善反补贴的应诉机制

(一)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政府部门。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政府各部门、政府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应诉成败起关键作用。政府各部门需要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沟通与协作。

(二)逐步调整出口补贴政策

各级政府应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的出口补贴政策。

WTO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政府应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增加不可申诉补贴。例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生产环节优惠政策,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增加对我国中西部地区的补贴。

(三)普及反补贴知识,培养专业人才

虽然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但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上,从政府到企业,都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具体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如图1-16所示。

图1-16 应对反补贴诉讼应做的工作

(四)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

我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2001年,我国依据WTO反补贴规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之后,我国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对反补贴调查做出了详细规范。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应从两个层面入手,具体如图1-17所示。

图1-17 制定和完善我国反补贴立法的两个层面

(五)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

从长期看,为应对不断升级的贸易壁垒,企业可通过对外投资规避各类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我国的纺织、服装等制造业已纷纷开始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以有效绕过反倾销等国际贸易壁垒,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

我国首起农产品反补贴案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应国内产业代表中国畜牧业协会的申请,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7亿美元;产品范围界定为白羽肉鸡产品,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占我国总进口量的70%以上。立案后,美国政府、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以及35家美国白羽肉鸡生产商、出口商登记应诉。2010年4月2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做出初裁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国应诉公司被裁定3.8%至11.2%不等的从价补贴率,未应诉公司从价补贴率为31.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对策6:应对反倾销的态度

(一)做好应对反倾销的基础工作

1.加强对有关国家反倾销法规的了解

外贸企业应全面认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加强对有关国家反倾销法规的了解。

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的主要依据,因此,外贸企业必须先全面了解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在应诉时有备无患。

2.建立健全信息情报资料系统

外贸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健全信息情报资料系统。同时主动收集国外相关行业的市场动态信息,是外贸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基础。

对此,外贸企业当前应该着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如图1-18所示。

图1-18 建立健全信息情报资料系统应做好的工作

(二)积极预防反倾销

1.灵活运用价格竞争策略,确定适当的出口价格

就传统产品或技术上已经成熟的产品、产业来说,发达国家没有采用价格竞争手段,而是主要采取服务、质量及对外投资等非价格手段。但是,相当一段时期内大多数外贸企业主要还是依靠价格竞争手段,价格关系不仅会使利润锐减,如果构成倾销,还会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因此,外贸企业需要灵活运用价格竞争策略。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图1-19所示的几点。

图1-19 运用价格策略的注意事项

2.制定正确的市场发展战略,把握开拓市场的节奏,避免产品集中

外贸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长远的市场发展战略,积极开发其他的新兴市场。即使企业一时无法立即将产品分散到其他的新兴市场,也应该避免对某一特定区域集中销售的现象。从西方反倾销实践来看,对某国的某一商品进口增长过快,最容易引起国内同类产品竞争者的指控。

3.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的协作

外贸企业应该积极主动与政府、行业协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以保证信息互通,在应对反倾销中掌握主动权。

4.听到反倾销的风声时应当及时应对

如果出口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听到对方有反倾销的风声时,应当特别小心,可能对方正在为提出反倾销而准备有关证据(主要是确定倾销的证据)。因此出口企业要注意调整出口战略,同时可以采取图1-20所示的措施。

图1-20 听到反倾销风声时的应对措施

(三)应诉环节要快并积极主动

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烦琐、费用大,但出口企业若应诉得力,则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深陷困境,再恢复市场就非常难。

1.主动积极应诉,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据理力争

(1)反应要快

反应快是应诉反倾销的基础。因为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的时间。而留给企业回答几百页的问卷调查的问题的时间,也只有几个星期。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企业应快速做好应对的准备工作。

特别提示

只要超出反倾销的应诉时间,就视为自动放弃,起诉国同样会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很多应诉反倾销失败的企业就是输在了“起跑线”上。所以,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2)相关的外贸企业要团结协作、集体作战

反倾销立案后,相关的外贸企业要团结协作、集体作战。反倾销调查是一个行政程序,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最忌讳的是自动弃权,一旦自动弃权便意味着放弃了市场。对于这些隔岸观火、一告就溜的企业,起诉国会根据他们掌握的材料做出裁决,必输无疑。由于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往往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况且,如果是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削减诉讼的经费。

(3)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

被诉企业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的抗辩机会。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

● 认真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做到有问必答。

● 要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充分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

特别提示

面对这样量大、面广且极为专业的问题,企业需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做好准备并完整地填写,应请专业人士把关,以防在答卷中让对方抓住把柄,避免“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2.聘请好律师

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必须聘请好的律师,并由其代理进行诉讼。企业需要的律师有两种,一种是国内律师,负责协助企业进行应诉前的准备。另一种是国外律师,负责在进口国协助企业应诉。选择国外律师相对复杂,而且更为重要。外贸企业一旦接到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应该着手选择律师。选择国外律师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点。

● 律师代理反倾销案的经验。

● 代理中国反倾销案件的经验。

● 对涉诉产品的了解程度。

● 双方代理本案的律师的情况。

● 代理费用。

● 对中国的政治态度。

● 与其本国反倾销当局关系如何。

● 是否了解中国国情。

3.掌握时机,及时提价争取主动

价格问题是反倾销案的核心问题。外贸企业一旦得到有关倾销指控的信息,应及时调整价格,这样能起到补救作用。如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于被指控的外国商品的调查期限是投诉当月往前推五个月,往后延到该月月底(可根据情况做适当调整),而且是按交货期间的销售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因此,外贸企业一定要耳目灵通,反应及时,一有风声,及时提价并签订成交合同(此事可以找老客户协助),这对于减少企业商品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会起到积极的补救作用。

4.注意与同业企业协同作战

被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往往涉及一国或多国的一种或一类产品,有时会涉及许多企业。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必须参加应诉的企业有两类,如图1-21所示。

图1-21 应诉的两类企业

在国内,所有这些应诉人主要的有关信息来源是相关商会或协会在《国际商报》上发布的通知,但是有些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并不全部知道有关事项。所以,涉案外贸企业应该在律师的协助下,积极与其他涉案企业沟通,督促他们立即向地方外经贸委和其他机构登记报名,并告知各应诉人指定专人协助反倾销调查工作。特别当被诉产品涉及许多企业时,则需要多个企业共同组成协调小组。这就要求所有应诉企业联合起来共同作战,既是应诉反倾销的程序要求,又有助于集中财力、物力、人力优化组合形成应诉合力。

(四)建立反倾销调查预警机制

1.外贸企业应当保持敏感性

反倾销调查通常有一段的时间,如美国某一行业对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前,大约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准备有关申诉材料。在此过程中,外贸企业多少能获得一些消息或对方有意发出的试探性信号。因此外贸企业应当保持敏感性,建立并利用好反倾销预警机制。

2.及时联系中国驻外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

此外,要加强与中国驻外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及时联系,跟踪反倾销动向。一旦发现有关市场有反倾销的动态或趋势时,及时减少出口数量,提高出口价格,必要时可以与申诉国相关企业直接沟通,使双方的矛盾在协商的气氛下解决。

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发起调查,厦门东林挑头应诉

2002年11月,欧盟再次对中国厦门东林电子、浙江阳光、厦门利胜电光源等10家节能灯企业提出反倾销复查通知,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挑头应诉。

这是继2000年5月,由欧洲飞利浦、欧斯朗等三家节能灯巨头联合发起将中国节能灯企业告上反倾销法庭,指控中国节能灯不符合绿色照明标准和政府补贴企业以不正常的低价手段占领42%欧洲市场,并造成欧盟公司重大亏损后的又一次反倾销调查。

到底谁该反思

东林公司董事长贾强告诉采访的记者,东林公司将积极配合此次复审调查。针对欧盟三家公司的指责,贾强认为,欧斯朗公司提出的“定价时看起来较少考虑经济问题而较多考虑获取外汇,导致了中国资源的浪费并损害了欧盟生产者的利益”的指控并不成立。国内目前的节能照明企业多为民营企业,并未得到政府的优惠补贴,是完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民营企业要生存和发展,不可能因套汇而损失经济效益。此外,国产节能灯在国内的售价不仅低于以前的出口价格,也大大低于欧洲价格。这也说明国内企业没有低价倾销。

对于欧斯朗公司的做法,贾强和江苏仪信万象照明公司经理陈生敖也有一番分析。当时欧斯朗公司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在40%左右,是行业内的巨无霸。欧斯朗、飞利浦及通用三家公司在华设立的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占中国45%以上的市场份额。欧斯朗公司是否想借反倾销之名行独霸市场之实,不得而知,但其一方面阻止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另一方面又在中国大规模营销,应该引起照明行业的警觉。

针对欧斯朗公司的指责,国际商界人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第一位站出来声援中国企业的荷兰节能灯进口商ANTONLOHUIS先生在致欧盟委员会的公开信中认为,欧洲节能灯价格下降的主要原因不是中国产品的进入,而是由于该专利保护期已过,专利持有人操纵价格获取暴利已经成为过去,中国工厂得以大量生产从而有效降低成本。他认为,欧盟的生产厂商应该提高生产效率,而不是向欧盟委员会寻求保护。

为什么是厦门

对于东林公司此番积极应诉,有关专业人士评价,如果说两年前,东林公司参与调查未果,还是因为对于游戏规则不熟悉,民营企业存在管理不完善、财务制度不明晰的“硬伤”的话,那么东林公司今天的从容应对,则是得益于国际市场的磨炼,得益于厦门独特的地缘环境造就的竞争优势。

相比之前在彩电应诉案中“出尽风头”的厦华,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排名靠后的厦门东林年产值尚不足5000万元。但是厦门经济特区熏陶出来的国际竞争意识和按游戏规则办事、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国际市场意识,使东林必然要奋力抗争。

在节能灯应诉事件中,厦门市政府的外向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引导企业大胆走出去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厦门市政府专门建立了反倾销损害调查基金,用于补助企业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调查费和诉讼费。2002年,厦门成立了我国第一批反倾销咨询中心,作为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的顾问,其主要为企业提供专家咨询和决策依据。

促使东林公司奋起应诉的还有彩电业的前车之鉴。发生这次事件的10年前,当欧盟第二次对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大屏幕彩电提出反倾销调查时,在第一次应诉中失利的厦华集团和其他企业一样选择了放弃。事实证明,放弃一次,等于放弃了企业自身的发展机会。这不仅对厦华,而且也给彩电行业带来了15年远离欧洲市场的后果。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韩国三星等厂家由于参加了调查,结果改为正常税率。

中美水产第一案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八个州养虾业的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业大量裁员,两年间虾捕捞产值从12.5亿美元降至5.6亿美元,下降了50%以上。在墨西哥湾沿岸的一些港口,捕捞虾的港口交货价约为3.3美元/磅,比两年前低了近50%。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将35万美元的联邦资金拨付给参与提出反倾销诉求的虾捕捞企业用以支付律师费用,该州的一些官员公开力劝虾捕捞业者向联邦政府申请《伯德修正案》资金。

2004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分别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支持征税方和反对征税方为时1小时的陈述。

2004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原产于巴西、中国、泰国、印度、越南、厄瓜多尔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损害了美国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虾产业,建议对上述国家的虾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做出反倾销初裁:除中国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外,中国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7.67%~112.81%;越南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2.11%~93.13%。7月同期,美国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以宣传野生捕捞虾的营销费用的名义资助“南方虾业联盟”400万美元。

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巴西、中国、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做出产业损害终裁:原产于上述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原产于巴西、厄瓜多尔和印度的罐装暖水虾属于微量。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做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美国商务部在修订后的裁决中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其中,我国应诉企业中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39家,占总数的73.58%,比初裁增加了18家;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14家,占总数的26.41%。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平均税率为53.68%。平均税率与初裁变化不大。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单独税率被重新确定为0.0676%。我国53家应诉企业中,广东25家、浙江18家、山东2家、海南2家、上海2家、河南1家、香港1家、辽宁1家。应诉企业占我国对虾出口企业总数的51%。也就是说,有49%的企业没有应诉,而较长期地放弃了美国虾产品市场。

美国商务部认为国外出口商只有在法律和事实上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才可以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

政府在事实上是否对出口活动进行控制通常取决于以下四个因素。(1)每个出口商是否未在政府的控制下、未经政府授权单独制定出口价格;(2)每个出口商是否根据销售情况独立做出有关利润分配和融资的决定;(3)每个出口商是否有权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其他协议;(4)每个出口商是否在确定管理层方面享有自主权。在进行上述检验后,应诉企业可以申请单独税率。

2005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法律顾问Theodore Kassinger同来访的印度商务部领导人Elangovan和Menon会谈之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重新考虑对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受到海啸侵害的国家执行反倾销税。

案件至此已经全部明朗。在被调查的六个国家中,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养虾大国很可能将被终止调查。巴西和厄瓜多尔的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可以向美国出口冷冻虾。越南有四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中国有一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美国对中国和越南基本关闭了虾市场的大门。中国是本次案件所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

2005年,美国近40亿美元的对虾消费市场,将更多地被上述六国中的泰国和厄瓜多尔填补。原因在于,泰国对虾始终在美国市场占有率第一,而又可能被终止调查。厄瓜多尔近水楼台,生产及运输成本最低,且税率最低。当然还有许多没有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如印尼、孟加拉国、墨西哥、马达加斯加、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加拿大、洪都拉斯、圭亚那等近40个国家。有报道称,墨西哥能够躲过此劫原因在于,他们为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提供了13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受到本次案件影响,我国将损失2亿美元/年的产品价值——“产品贡献额”,即产品所需设备的折旧、利息、管理费、劳动力工资、利润和税收等。当时我国一些大型对虾加工企业已停产,更多的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很多企业开始转产。由于对虾龙头企业数量剧减,一大批对虾养殖户也开始转产。很长一段时间,从我国南方到北方的南美白虾养殖热、加工热、出口热被就此节制。但是,由此带来了更为严重的问题:我国由此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剩余水面、剩余生产力又都投入到已经明显过剩的罗非鱼的养殖、加工和出口之中。当水产品出口中的第一品牌对虾出口受阻后,紧接着我们又用自己的手把罗非鱼推向反倾销的风口浪尖。

案例分析

(1)反倾销并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政府是为企业服务、为企业解决困难的,围着企业转,而不是企业围着政府转。那么,如何从这一困境中突围?只有一条路,那就是确立起现代公司制度的企业、平民化而非权贵化的企业、民营化的企业、完全靠市场生存而非靠政府生存的企业。企业在所有的商业行为中,应该营造商人的光环,而不是政府的光环。行业要有自己的组织,企业要有自己的组织,这种组织不是政府的组织,也不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控制的组织,而是市场化的、能够自己说了算的组织(如美国南方虾业联盟)。

(2)行业要建立起专业性的预警体系,企业更要建立起企业自身的预警体系。通过这次美国虾反倾销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美方酝酿了三年,而我们很多企业对此却毫无反应。很重要的原因是,我方企业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企业的产品研发是重要的事情,但比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所处市场的研究,是信息的筛选、搜集、整理及提炼。企业必须要养“闲人”,要有没有经济指标的人,要有不围着产品转的人,要有专门研究市场的人。信息时代的网络化并不是简单地建立公司网站,不是让别人能够搜索到自己,更不是摆谱,而应是能够随时知道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信息人员不是计算机操手,而是具有职业敏感度的市场分析人员、市场情报人员。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在强制调查中从容应对,填写了3000多份问卷,最后胜出。虽然代价是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但相对于1亿美元/年的出口额,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来说,更是“超值”。

(3)单一产品的公司、单一市场的公司、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风险极高的公司,都是不稳定的公司。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多元化的策略,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当企业产品处于成熟期时,尤其应当如此。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业既应该有成熟期的产品,也应该有成长期的产品,还有开发期的产品。在本次虾产品反倾销案中,一家南方企业因为仅有对虾一个产品,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且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额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才刚刚投产,损失惨重。多元化的策略还表现在多元化的市场上。虽然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以零关税胜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仅应该逐步提高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其他市场,如日本、南美、欧盟和东南亚等。

(4)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此次以零关税胜出,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产品过硬的质量、生产环境的全面现代化以及员工的出色表现。美国商务部代表在现场核查中对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表示钦佩。所以,湛江国联公司胜出不是美国的选择,而是市场的选择。

(5)尊重市场规律是我们应对反倾销最有利的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很多省(市、区)往往热衷于人为地确定优势产业带、优势产品群,形成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结果事与愿违。优势产业的形成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人为决定的事情,多数会被市场无情地改变和修正。政策导向应该集中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高的产品上、产业上、资金投入上。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政策导向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产品生产全过程有害物质的严格控制以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

市场规律要求政府必须与企业脱钩,必须与政府办的各种协会脱钩。企业的事情企业办、行业的事情行业办、政府的事情政府办,各司其职。

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大获全胜

【概要】

我国很多企业在遭遇反倾销后并没有合理利用“日落复审”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一个误区,我国的浓缩苹果汁企业在这一问题上给我们带来了曙光。

【案情】

1998年秋天,从美国传来消息,美国浓缩苹果汁生产商正在酝酿对中国的同类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据当年美方披露的数字,1995-1998年,中国对美出口的浓缩苹果汁从3000吨增长至4万吨,增幅达1200%;同期出口价格却从每吨1500美元跌至500多美元。按照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仅以短期内进口数量激增、价格超低就足以立案调查。

美方动向在我国陕西和山东两省的果农和生产商当中引起了震动。1998年,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外销,美国市场位居第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陕西省政府部门、外贸部门和有关企业充分沟通后,于当年11月在西安召开紧急会议,明确提出只有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并做出了几个有关的重要决策。

首先,制定了行业的出口自律价格。在商会的协调下,以往分散经营、互不通气甚至低价竞争的企业第一次坐到了一起,第一次认真考虑提高出口价格的问题。在分析了当时阿根廷和欧盟的对美出口价格后,山东中鲁公司(现更名为国投中鲁)李中柯总经理大胆提出每吨提价60美元的建议。这一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美方的起诉信心,延缓了美方的起诉时间。

其次,由商会统一聘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提前对可能涉案的企业进行预审计。通过预审计,美国律师掌握了我国浓缩苹果汁的生产情况,中方企业也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这对以后美方律师为中方企业争取适合的替代国、中方企业应对美方核查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再次,对美出口排名靠前的11家企业当即表示坚决应诉,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都将抗争到底。有了企业的积极呼应,商会趁热打铁,在确定了出口自律价格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探讨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行业协调机构的可能性。12月,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首先在青岛成立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苹果汁出口协调组织。

1999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做出初裁,我国一家企业获得零税率,其他应诉企业分别获得9.85%至54.55%的税率。其中四家未被核查企业为28.71%,未应诉企业一律为54.55%。

客观地讲,这一结果比预想得好,应诉企业所得的单独税率相对而言是比较低的,这与我方提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有密切关系。面对初裁,有的企业认为打下去不会再有好的结果,因此提出要求和美方谈“中止协议”。“中止协议”的含义是涉案企业自愿中止应诉进程,与美国商务部就今后的对美出口达成一个价格协议。然而经过激烈的争论,企业之间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外经贸部有关领导召集公平局、美大司、外贸司参加会议,听取了商会关于“中止协议”的回报,并认真进行了研究,最后得出结论:“中止协议”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应该以现有税率为基础,努力抗争,以争取一个好的终裁结果。

为配合美方完成实地核查,商会特别要求我方中国律师提前到各个被强制抽样的企业进行实地辅导。另外,起诉方认为美方初裁并未达到预期目的,便继续寻找不利于我方的资料。在美国商务部终裁听证会之前,起诉方又提交了新的更高的替代国——印度的榨汁苹果价格。如果美国商务部接受此价格,我应诉企业将面临大幅被提高税率的不利局面。我方美国律师听到此消息后,立即通过其在印度的合伙人,到印度德里市场进行实地考察,拍摄了大量照片,并在美国商务部随后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为证据出示,有利地证明了起诉方提出的更高的榨汁苹果价格是没有根据的。2000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做出终裁,我应诉企业税率为0~27.57%,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仍为51.74%。此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做出了损害裁决。至此,本案取得了近年来我方农产品在美遭遇反倾销调查中在美国商务部税率裁决方面最好的结果。

然而,根据我方美国律师的分析,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调查中明显存在不公正。按照美国法律,我应诉企业可以上诉,即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但是,无论起诉结果如何,美国海关都将从终裁之日起,按照裁定的税率对我方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如果我方最后胜诉,美国海关将返还已经征收的税款及其利息。另外,按照美国反倾销法,终裁后应诉企业每年还必须参加年度行政复审,这个程序要持续五年。

经过商会与律师的反复研究,最后决定对美国商务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七个不公正辨点提起司法上诉。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02年6月就中国九家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不公裁决案做出判决。判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据以裁决的五项关键内容:(1)替代国的选取;(2)替代价格的选取;(3)一般管理费用比率的计算;(4)煤价;(5)运输成本。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法律根据或“法律适用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美国商务部于2002年11月修改了原审终裁结果。修改后的结果是:原审受到美方实地核查的五家企业全部为零税率;但在原审阶段未被美方核查的四家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却由14.88%上升至28.33%。

加权平均税率提高了近一倍,美国商务部这样解释:零税率不参加加权平均计算,而当六家被核查企业全部为零税率时,就没有可以用于计算加权平均的税率基础,因此美国商务部只简单地采用未应诉企业51.74%税率一半的方法确定未被核查企业的平均税率。商会和律师都认为,美国商务部这种裁决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合法的。商会果断拍板,提出有条件推翻这一结果——五个零税率,将加权平均税率降下来。

2003年3月,美国商务部根据我方抗辩,将加权平均税率调整为3.83%。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宣布终裁结果,我们的应诉企业终于如愿以偿。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有60天的上诉期,后来美方放弃上诉,并发布了新的反倾销令,这一长达四年之久的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的官司成为了铁案。

【分析】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在遭遇反倾销时,我国企业不能毫无作为、忍气吞声,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该据理力争,其结果将是正面的。同时,我国企业应注意人才的运用。一方面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我国国情的律师代理诉讼;另一方面建立一个反倾销专业人才储备库,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和反倾销法律条款的研究,利用法律,依靠人才,为防倾销反倾销保驾护航。一定要聘请抗辩能力强、具有反倾销法专业知识、办案经验丰富、态度认真的律师,并为律师办案提供方便。

草甘膦反倾销:中国Vs阿根廷

【概要】

2003-2004年,中国的彩电、家具、虾等大宗出口商品相继在美国遭遇反倾销调查,对我国很多产品的出口前景形成了空前的压力。就在我当事企业与美方调查机构艰难对垒之际,我国在阿根廷被立案调查的草甘膦一案有了重大突破。2004年2月4日,阿根廷政府正式宣布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的调查,并不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

【案情】

企业奋起应诉

2001年11月,美国孟山都公司与当地合伙企业阿塔诺尔公司联合向阿根廷对外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中国草甘膦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阿根廷销售,对其造成了损害。

2002年4月,阿根廷政府对中国产草甘膦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限为2000年8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为期一年零7个月。这是继2001年9月巴西对我草甘膦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第二个对我同类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南美国家。

2002年5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织我方涉案企业召开应诉会。当时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我方企业和商会对阿根廷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并不了解,应诉前景殊难预料。但如果不应诉,则很有可能使我国草甘膦全部退出阿根廷市场,而阿根廷是我国草甘膦的重要出口市场。据我国海关统计,2002年我国对全球出口草甘膦2.67亿美元,其中对阿根廷出口3426万美元。

最后我方三家主要的对阿根廷出口企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厂和中化上海进出口公司同时决定奋起应诉。在以后近两年的时间里,这三家企业为中国的草甘膦行业与阿方进行了顽强的抗争,直到最后胜诉。

2003年1月,阿根廷反倾销调查机构——阿工业、商业及矿业部对本案做出初裁,宣布因无法判定中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也尚未搜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中国的草甘膦在阿有倾销行为,以及未能确定阿同类行业是否蒙受损害,因此决定“继续对中国的草甘膦进行反倾销调查,但暂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2003年5月,阿根廷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本案主持召开产业损害听证会,我镇江江南化工厂代表及代理律师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地聘请的律师到会。针对本案的焦点,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应诉企业进行了积极的抗辩。

2004年2月4日,阿根廷政府对本案做出终裁,宣布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的调查,并不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至此,本案以我方胜诉告终。

【分析】

草甘膦一案的胜诉有着多方面的因素。在我方顽强的抗争下,同时鉴于本案发生的时间正是我国签署加入WTO协议的第一年,阿根廷政府由于法律认定方面的原因,在涉及我“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采取了软化的立场,最终放弃了替代国转而接受了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构成本案进展的关键拐点。但是,本案胜诉更是一个漂亮的团队协作的成功案例,这个团队包括企业、律师、商会、政府和我驻阿使馆经商处,它们各自发挥作用,从而对最终结果产生了积极影响。可以说,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们调动了一切可资调动的资源。本案对其他产品或行业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对策7:防范“337调查”

国内被诉企业往往止步于烦锁的程序和高昂的代价,接受调查应诉率仅为20%左右。败诉的企业被发排除令,失去美国市场,并受到欧美市场的普遍排斥,令涉案企业甚至产业大伤元气。“337调查”已不仅是一场法律诉讼,更被企业视作一种市场化手段,用来进行市场竞争。事实上,除了美国企业,日本、韩国和欧洲的企业也常常以此在美国市场打击竞争对手。因此,我国企业应尽快转变观念,了解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应对、防范可能发生的“337调查”。防范“337调查”的具体措施如表1-6所示。

表1-6 防范“337调查”的措施

美国爱普生公司对我国墨盒产品进行“337调查”的案例

我国是全球打印耗材的主要生产基地,全球90%以上的色带、70%~80%的兼容墨盒、30%的兼容激光鼓粉盒组件都是在中国制造。

在国内墨盒市场,爱普生和佳能等品牌技术壁垒相对较低,国产兼容墨盒在这些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已经接近50%,原装厂只占40%左右。但惠普、利盟等品牌由于技术门槛相对较高,国内墨盒厂商的占有率只有20%左右。

我国墨盒90%出口海外市场,其中50%销往美国,“337调查”无疑对我国墨盒企业是一个沉重打击。

一、调查阶段

1.爱普生公司提出“337调查”申请

2006年2月17日,美国爱普生公司及其日本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24家美国及国外企业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墨盒产品侵犯了其九项关于喷墨打印机墨盒的专利,要求对其启动337调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要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者针对被申请公司发布有限排除令,并停止侵权公司在美国境内与侵权产品有关的进口、销售、分销、营销等行为。在24家被申请人中包括两家中国公司,分别是珠海九星图片公司和珠海格力磁电公司。

2.广东省应对措施

针对此事,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反倾销及“337调查”法律援助中心于2006年3月3日召开紧急协调会,12家墨盒生产企业负责人赴会。中国墨盒生产量前十位的企业来了八家。

但是,面对来势汹涌的“337调查”,国内的墨盒企业并没有团结一心,集中力量抵御外敌。由于应诉费用过高,涉及的厂家太多,而且各厂家的规模又不一样,很难协调各方的利益,因此许多企业都放弃了应诉。

3.ITC通过临时排除令

2006年7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决,没有应诉的中国企业的产品统一停止销往美国,并审批通过了爱普生申请的临时排除令。最初在爱普生“337调查”名单上列有24家企业,只有中国纳斯达公司以及德国的一家企业应诉,其他公司全部退出美国市场(60天内生效)。

4.ITC发布初审裁决

2007年4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初审裁决,宣布精工爱普生的11项专利全部有效,认定包括珠海纳斯达在内的24家公司所出售的墨盒产品中,有超过1000种型号的墨盒侵犯了爱普生的专利。

二、布什签署普遍排除令过程

1.纳思达积极应诉

涉及其中的珠海纳思达当时立即做出回应,开始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请上诉。“337墨盒专利案”也由此演化为爱普生和纳思达两个企业之间的直接较量。

纳思达是一家年销售额约10亿元的中国耗材厂商,其生产的通用墨盒产品占到美国通用墨盒市场的30%。

纳思达在向ITC提交的应诉文件中,对每一项爱普生指控的侵权专利都做出了详细的未侵权解释。事实上,在ITC初裁之前,ITC已经就13项专利指控做出认定,最终,在初裁之前只认定了1项专利可能涉嫌侵权,这就是关键的爱普生“917专利”。

爱普生“917专利”是一项关于墨盒内芯片在墨盒的排列位置的专利,具体描述是成中心线对称双列排布,而在纳思达的专利中,这一描述是非对称性双曲线排列。不过,爱普生针对自己的专利做出了一个扩大化的解释。

2.爱普生专利无效风波

对此,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公告判定,日本爱普生在美国申请的053号专利无效。一周之后,其在美国申请的917号专利同样被打回。由于专利的新颖性不够以及界定的范围过宽,爱普生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定义其专利。

该判定直接扭转了“普遍排除令”的命运。由于爱普生专利被判无效,针对24家墨盒企业的“普遍排除令”也失去了其成立的专利基础。

3.布什签订普遍排除令

美国时间2007年12月21日,美国总统小布什依据相关法律通过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两个月以前就“纳思达侵犯爱普生墨盒专利案”做出的终审判决。至此,纳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4家被告所出售的墨盒产品侵犯爱普生公司专利的事实被最终认定。涉案的11项爱普生专利均被认定有效,这些分别来自美国、韩国、德国以及中国的企业所生产的侵权墨盒被禁止出现在美国市场。与此同时,法庭根据此案发出的“普遍排除令”,更意味着所有对本案所涉爱普生专利构成侵犯的墨盒产品,不管是否涉及此案,都无法出口和销售到美国。

三、案例分析

(一)ITC终审判决不利我方的原因

1.未能积极应诉

(1)由于应诉费用过高,涉及的厂家太多,而且各厂家的规模又不一样,很难协调各方的利益,因此许多企业都放弃了应诉。

(2)应诉时间太长。应诉所需的高额费用和长达几年的时间,让中国企业望而却步。

(3)行业规模较小。中国打印机耗材行业的力量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

2.我国耗材企业缺乏自己的专利

核心专利掌握在跨国原装耗材巨头手中,由于中国企业应诉的证据不足,因此陷入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3.应诉胜率不高

反倾销与“337条款”措施有以下不同。

(1)采取措施的门槛更低。反倾销要证明倾销的存在,还要证明损害的存在,同时证明倾销是损害的一个原因,采取措施的理由才能够成立;而“337条款”只需证明进口产品存在知识产权侵权、仿冒情况,无需证明存在产业和伤害的事实,就可以获得禁止有关的进口等保护措施。

(2)没有微量进口的豁免。反倾销有2%以下倾销率和3%以下进口量的豁免规则,而“337条款”没有此种豁免,哪怕是样品,也可以采取措施。

(3)措施力度更强。反倾销以加税作为救济手段,而337条款最终可能导致普遍排除令,进口商即使肯承担加税的成本,也不能进口。

(4)实施范围更广。反倾销只是对特定税号产品实施措施,而337条款不仅对被诉产品实施措施,而且可以对其相关及下游产品实施措施。

(5)打击面更宽。反倾销应诉后有些企业取得较好个别税率而继续保持出口,而在337条款实施后,不仅证实侵权的企业被逐出美国市场,而且所有来自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也被禁止。

(6)实施无期限。反倾销措施一般以五年为限,而“337条款”只能待专利失效才可能解禁。商标等就可能无限期了。

4.与我国事件的戏剧性巧合

此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了第8296号“无效宣告专利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布日本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在中国获得的专利号为19951178008的发明专利无效。据了解,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之后,如果3个月内日本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没有提出异议,该专利即将无效,也就意味着在中国境内的全球墨盒生产企业可以无偿使用有关技术。

(二)ITC终审判决对我国墨盒生产企业的影响

(1)墨盒出口美国受阻。

(2)墨盒产品价格下降、墨盒行业洗牌。

(3)通用墨盒生产厂转向再生墨盒生产。以龙头企业天威为例,主要从事的是再生硒鼓和再生墨盒的生产,靠从原装打印机企业得到的“授权”模式维持生存。

(4)自主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四、案例总结

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应当构建健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引导本国企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从而保障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和行业要多渠道、多方式地帮助、指导本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等贸易壁垒手段。

企业应注意防止使用他人已注册专利。

企业对于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要积极应对,及早搜集证据。

要点回顾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想必您已经掌握了不少对外贸易政策的知识,请将您已经掌握的知识点罗列一下。另外,也请罗列一下您认为应该更深入了解的或者本章没有涉及但也必须了解的相关知识。

我已经掌握的知识点

应更深入掌握的知识点

我认为还有一些必须了解的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