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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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总述

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清代的民族政策在中国历代王朝中可谓成熟发达。最难能可贵的是,清代在制定针对少数民族的法律规章时,还注意保护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不过分压榨索取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在清代的各个民族地域中,包括贵州、广西、云南及部分四川、湖南、湖北、广东在内的广大苗疆,自然地理环境多样,民族成分复杂,生产力水平低下,因此,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西南各民族的生死存亡,关系着苗疆的稳定与边防的安全。通过对清代官方典籍的搜集和整理,我们可以发现,清代在土地、森林、矿产、水源、野生动植物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政策与措施。这些措施不仅有力地保护了苗疆脆弱的生态资源,对今天的生态法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苗疆的生态环境

苗疆的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土地崎岖破碎,气候复杂多变,水土流失严重,动植物种类虽多样化但食物链极容易断裂,生态平衡较难维系。就其整体地理环境而言,难以利用的岩溶山地、石漠、荒漠等占据了绝大部分面积。以贵州为例:“其山盘里层叠,峰峦多倒侧,极类苗子撮髻,环城诸山歧而少树,丰茅曲坞,虎豹穴之,冬则沿山而焚,千嶂如炭。山之阴即茂林翳天,人迹罕到,山鬼往往吟啸于其间,云罩巅顶,即大雨,雨必连旬,及冬则白气弥山,望之如雪寒凝,草树皆成冰,如瑶花玉筋,坚厚圆润,绝非雪比,土人谓之凌山。多怪石,如百兽蹲舞,首昂尾掉,欲起而博人,又多怪洞,恢敞屈奥中有深潭为蛟龙窟,宅顶悬石乳状类难名,岩隙漏天阴湿郁蒸,以故多雨,其水惟簸尕河最大最大,深数十丈,沉碧不流,临之冷人毛骨。两岸危峰碍日,密树蒙烟,虎啸猿啼,人声断绝,虽高卓之士过此不能不悄然而悲矣。”(清)刘再向修,张大成、谢赐鋗纂:《平远州志》,卷16,艺文·记,页13下—14上,乾隆二十一年撰,贵州省图书馆据北京图书馆藏本1964年复制,桂林图书馆藏。云南也是山多平原少的贫瘠地貌:“惟纳楼、长舍二舍情形略近内地,江外猛丁一带,间有平原,其余多属硗瘠。……永昌府属,如保山所辖四土司,特苦硗瘠。”(清)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一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4—115页。广西全境几乎为山区:“其山川类皆卑渺局促,不雄大开展,其气脉散行而无结聚,岗崖丛叠,谿谷夹阻,欲平原旷野三、五、七里可以置城郭、布市廛、奠安黔庶,百无一见也。”(明)林希元纂修:《钦州志》,陈秀南点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灵山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1990年编印,第30页。这样的环境,如果不加以保护,一旦遭到破坏,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会受到极大的威胁,很难确保国家在这一地区的长治久安。

苗疆少数民族长期生活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他们自身也形成了一整套保护生态的习惯法,以维系人类与自然之间和谐的关系。一般来说,上层建筑的变化都是由物质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如果物质条件能维持原状,上层建筑也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中央政府在对这一地区逐步渗透和治理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尊重少数民族已有的习惯法,并使用国家强制力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并使二者相融合,不仅能够继续维持少数民族群众与自然之间业已形成的和谐关系,还可以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对中央政府的信任与支持,以最低的社会变动换取政权的稳固。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不排除其缓和民族矛盾,稳固边防的主观目的,但从客观上看,其对维护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对限制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其中的某些做法,对于今天的民族地方司法和生态治理仍有借鉴价值。

二、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

从文献典籍资料来看,清代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性政策可谓广泛而又全面。从生态要素来看,这些政策涉及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几乎囊括了现代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主要范围;从保护手段来看,既有直接的保护政策如严禁砍伐森林,又有间接的保护政策如减免对生态资源的税收,既有积极的措施如鼓励苗疆植树造林,又有禁止性的措施如严禁破坏水源,等等;从保护政策的效力等级来看,既有皇帝发布的最高谕旨,又有基层官吏颁布的小范围法令;从保护的力度来看,既有对破坏生态行为的刑罚处罚,又有苦口婆心的劝谕令。这些政策内容丰富,方法多元,层次分明,共同构筑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生态保护政策体系。表1-1是笔者根据资料总结的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三、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保护的表现形式

清政府对于生态环境并没有制定专门的立法,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也非刻意行事。在治理苗疆的过程中,政府针对土地、森林、水、矿产、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些生态保护政策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职能的一种“副产品”。或者说,清政府颁布这些政策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它们可以保护苗疆的生态环境,事先也没有进行系统的筹划,这只是它们处理行政事务的无意之举。但在今天,当我们将这些零散的资料整理联结,并运用现代的知识体系进行分析研究的时候,才发现清政府在苗疆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曾作出过卓越的贡献。清政府保护苗疆生态环境的政策,主要分布于各种皇帝的谕旨、大臣的奏折、地方官员发布的法令、司法判例中。

1.皇帝的谕旨

在帝制的清代,皇帝的谕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历任清代皇帝针对苗疆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颁布了大量的谕旨、敕令、批复,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它们集中在《清实录》《清圣训》《朱批谕旨》《大清律例》《清会典》等官方文献及法律典籍中,是清政府治理苗疆生态环境最重要、最直接、最具效力的证据和资料。这些资料充分体现出清代中央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重视。而且令人惊叹的是,清代各朝皇帝虽然领导水平、统治策略有很大的差异,但在处理苗疆的生态环境事务上,却都能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措施,有关的谕旨即使在今天读来都很令人信服。一些皇帝的谕旨具有强烈的个人风格,不仅针对上奏事宜进行批复,还以此事为依据,引申出一些论述和见解,阐述自己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态度,这些宏论就成为处理苗疆生态事务的最高指导性思想和原则。例如,雍正皇帝对奏折的批复几乎都是长篇大论,不啻一份论文,但其中不乏闪光之处,如他对矿产资源不可再生性的论述就非常精当。而与之相比,乾隆皇帝的批复则较为简洁,但往往言简意赅,一语中的。同时,在《大清律例》和《清会典》中,除每一款律文正条之外,还列有历任皇帝专门针对苗疆颁布的附加条例和修正案,这其中就包含许多保护苗疆生态环境的内容。无论如何,最高统治者对生态问题如此重视,并形成系统的意见,这在中国历代政府中都是罕见的。因此,皇帝谕旨是研究清政府保护苗疆生态环境的首要资料。

表1-1 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

续表

2.大臣的奏折

清代苗疆官员的奏折及朝廷批复是清政府保护苗疆生态环境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苗疆地处偏远,与帝国的政治中心相去甚远。中央政府只能通过地方官员的奏折,了解苗疆的情况,了解苗疆官员的治理状况。清代从未有皇帝到过苗疆,但他们对苗疆的“遥控”治理至少在中前期是颇为成功的,这得益于清代严密的奏折制度。苗疆官员对于与苗疆生态环境有重大关系的事项,如伐木、垦荒、治水、纳贡等,不厌其烦地详细加以禀报,甚至多次往复,而中央政府也从这些奏折的字里行间,熟悉苗疆的山川地貌,并作出正确的判断。《清实录》中有大量苗疆官员与皇帝、军机处、六部反复多次就同一问题进行讨论的奏折往返记录。朝廷一旦对某一奏折予以核准,则该奏折所奏报的事宜即具有法律效力,开始在苗疆推行。令人叹服的是,皇帝或中央政府各部门对苗疆奏折的许多批复,都是合乎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这充分体现出苗疆奏折的重要性与准确性。

3.地方官员发布的法令

除了中央发布的谕旨外,苗疆地方官员发布的大量地方性法令法规也证实了清代对苗疆生态资源的保护。在中国古代,地方官僚机构是行政、立法与司法合一的。地方官员的职能之一,就是针对该地方的社会经济情况发布适用于辖区内的法令禁约。清代苗疆官员经常发布一些官方饬令,包括晓谕、禁示、文告、规约等,针对某些具体问题作出专门性指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官方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保护生态的。苗疆地方官员发布的有关生态保护的文告,内容丰富,保护全面,对整个生态系统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除了对常规的生态要素如森林、水源等进行保护外,还出现了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的内容,这在中国古代的地方政府行为中是非常罕见的。这些文件一方面反映出清代苗疆官员积极主动的生态保护态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他们对破坏生态行为的重视和防治。

4.司法判例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中,判例起了非常大的作用,而在明清时期,这一特点尤甚。在清代苗疆的司法中,出现了一些利用判例保护生态的例证。苗疆各地至今仍保存了许多有关此类判例的碑刻文献,这些文献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清代苗疆司法两个重要的特征:第一,在发生有关生态的案件中,政府官员能站在生态保护的角度上,作出有利于维护生态利益的判决。这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官内心深处的一种“生态正义”观念。第二,以司法判例为基础,衍生出保护生态的法规,从而使判例变成了一个对今后类似案件有约束力的官方文件,体现出某种“判例法”的色彩。这些具有立法性质的判例,在森林资源和水资源保护领域最为多见。

四、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保护的特点

1.连贯性

清代在苗疆的许多政策,例如禁止苗汉通婚、禁止苗人携枪等,经常发生反复,时禁时弛,时松时紧,缺乏连贯性。如就苗汉通婚问题来说,不仅在各朝均有反复,而且在各地的规定也不一致。与上述政策不同的是,清政府在苗疆生态环境的治理政策方面却表现出高度的连贯性。这种连贯性表现在有清一代,自清初至清末,许多政策都能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执行,例如鼓励植树造林、禁止滥砍滥伐、禁止私采矿产、减免土特产贡课等方面,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采取一致的政策,代代相沿,贯彻到底,少有反复。在保护苗疆森林资源方面,如遵义的植檞运动,从乾隆初一直延续到清亡,历任政府官员都大力提倡。在贵州的梵净山、湖南的九嶷山都出现了多块不同时期所立而内容相同的禁止砍伐山木及开采山矿的碑刻,体现出清政府对于保护苗疆生态方面前后一致、上下一致的特点。这是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治理最突出的一个特点。

2.一致性

清政府对苗疆的许多保护生态的政策,自中央至地方,都能取得上下一致的默契。这一点在皇帝的谕旨和苗疆地方官员的奏折中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乾隆时期禁止在广西湖南交界处的耙冲岭开矿一案就是典型的例证。一方面,皇帝的谕旨明确指出该地乃苗民聚居之所,以禁止开矿为宜,另一方面,苗疆大员也屡上奏折请求停止在该地开矿,从地方志资料中可以看出,苗疆高级官员的奏折来自基层官吏的据理力争,此外,到该地巡查的监察御史也请求停止在该地开矿,这种惊人的一致背后折射出政府在对待生态问题上高度的共识。这种一致性还体现在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追查和执行上,也能一以贯之。这方面较典型的例证如驱散广西贺县蕉木山、南丹矿徒案,政府都能追查到底,贯彻到底。最高统治者连发谕饬,上级官员严密督察,基层官吏实力执行,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保护了苗疆有限的矿产资源。

3.前瞻性

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治理,还体现出专制政体下少有的前瞻性。在对待诸如苗疆垦荒、水道淤塞、公山伐炭、滥采矿产等问题,无论是最高统治者还是地方官员,都表现出一定的远见卓识。他们不为眼前的短期经济效益而动,而是预见到这些行为在未来可能造成的生态灾难,立足于长远,从而作出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决策。如曾在苗疆任职的沈日霖在《粤西琐记》所论述的开矿利弊,就充分说明苗疆官员考虑问题的较高立足点,完全符合现代绿色经济的理念:“开矿之役,其利有三,其害亦有三。上而裕国,下而利民,中而惠商,此三利也。然而开山设厂,每不顾田园、庐墓之碍,而且洗炼矿砂之信水,流入河中,凝而不散,腻如脂,毒如鸩,红黄如丹漆,车以粪田,禾苗立杀,其害一。又开矿之役,非多人不足以给事,凿者、挖者、搥者、洗者、炼者、奔走而挑运者、董事者、帮闲者,每一厂不下百余人,合数十厂,则分布数千万游手无籍之人,于荒岩穷菁中,奸宄因而托迹,么麽得以乘机,祸且有不可知者,其害二。又开矿者,每在山腰及足,上实下虚,势必崩塌。昔年回头山穿穴太甚,其山隆然而倒,数百人窀穸其中,长平之坑,不加其酷。况乎砂非正引,土性松浮,随掘随塌,更属可危,则矿而冢也,匠而鬼也,利薮而祸坑也,不亦大可哀乎?其害三。吾愿当事者留心于此,踏勘得砂路实在旺盛,方准承开,否则实行封禁,息事宁人。裕国以大道,利民以本富,惠商以宽政,将见天不爱道,地不爱宝,而无形之矿,有百千万倍于粤山者,何区区铅铁之足云!”(清)沈日霖:《粤西琐记》,见劳亦安编《古今游记丛钞》(四),卷36,广西省,台湾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93—94页。该论述对于开矿对土地、水、矿产资源导致的破坏,及其引发的社会混乱,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言辞恳切,语句尖锐,在一片众人皆为矿利奔命的喧嚣中,清醒地看到了开矿所埋藏的巨大生态隐患,颇有一种“众人皆醉我独醒”的高瞻远瞩,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充满智慧和生态理性的,是清政府对待苗疆生态问题具有前瞻性的最好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