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劳动争议疑难问题实务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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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答疑:

1.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3条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值班和加班有什么区别?值班人员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所谓值班,是指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为处理突发事件、防火、防盗、预防事故等缘由,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或夜间等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从事特定内容的工作。一般而言,值班人员并没有实质性的生产任务,工作内容与其原岗位工作内容也不相同,或虽内容相近但工作强度相对轻松。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或政策对于值班问题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从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和劳动者对工作支配程度等方面来说,值班均不同于加班,值班人员的劳动报酬理应低于劳动者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情况下的劳动报酬。但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值班,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值班工资。

3.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一般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可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地方性法规或原劳动部规章的规定执行。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