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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情景再现

2015年1月,张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从事人力资源主管一职。半年后,机械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新上任的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亲戚安排到人力资源部,顶替了张某的职位,张某被调到销售部从事销售工作。张某不同意,可新的法定代表人却以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与前任领导所签为由,坚持把张某调离人力资源岗。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原来的劳动合同应如何履行?

依法解答

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机械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让张某继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可见,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机械公司前任领导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当然,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后,新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经营负责人,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重大调整,对工作人员的任用作出合理安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机械公司要变动张某的工作岗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总结提示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