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理论回顾与文献综述
2.1 理论回顾
2.1.1 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合约风险源自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两个基本行为假设(Williamson,1975)。有限理性是指经济主体不会为了追求信息的完全而不顾成本去搜集,也不会不顾计算成本去处理所有信息。在有限理性约束下追求节约成本时,除了应当注重决策程序外,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确定效率最高或成本最低的治理结构(Williamson,1985)。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指在复杂环境下,交易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可能采取隐蔽、误导、伪装、掩饰以及迷惑等扭曲方式来披露信息的行为。由于交易双方利益冲突或不一致,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就会利用信息弱势一方的缺陷加以欺骗,从而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信息不对称、小数目谈判、针对专用性资产的交易、监督费用高昂的团队生产等条件下最易实施(Williamson,1975)。
交易成本理论将交易作为分析单位,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维度来界定交易属性,为寻找相应的治理结构奠定了基础(Williamson,1979)。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某项资产可被重新用于其他用途或被其他市场主体加以利用的程度,它具有多种形式,如场地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人力资本专用性、完全为特定合约服务的资产、品牌商标资产的专用性和瞬时专用性(Williamson,1991)。资产专用性被引入经济分析的目的在于,通过强调交易主体事后就专用性资产可挤占准租金进行破坏性再谈判的低效率,来分析采用企业组织式的一体化治理结构来协调交易各方利益的有效性和合理性(Klein et al.,1978;Williamson,1985)。不确定性是与交易特性有关的各种内外部条件的不确定性质,可划分为环境不确定性和行为不确定性(Williamson,1985)。环境不确定性包括自然因素扰动、消费者偏好变化和政府政策调整等方面(Lyons,1996),行为不确定性则是由于交易对象的机会主义行为。Milgrom & Roberts(1992)引入了第三类不确定性,即交易结果不确定性。不同的治理结构对干扰有效地做出反应的能力不同,交易的不确定性要求在分析交易及相关的治理结构时,必须重视调适性和适应性。交易频率是同类交易重复发生的次数。交易频率的高低会影响到为规制相应的交易而建立起来的治理结构的成本是否容易收回,如果为某类交易建立专门的治理结构,那么较高的交易频率更容易分摊设立成本,但如果交易频率很低,那么为这种特殊交易专门建立治理结构的成本就会太高,这些交易可能更适合一般性的治理结构(Williamson,1985)。
Williamson(1975)最初在考察规制交易关系的治理结构时,采用了市场和企业的两分法,这两者间的选择依赖于市场定价的成本和企业内组织管理成本间的均衡。其后,Williamson(1985、1991)将交易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划分为市场治理、三边治理、双边治理和统一治理,其背后隐含的逻辑是:当规制交易的治理结构从市场治理向统一治理转变时,市场交易的激励机制将变得越来越弱,而组织内部交易的控制机制则变得越来越强。为了简化分析,Williamson(1985、1996)假定不确定性程度已知,仅考虑交易频率和投资特点,从而能够得到与交易特性相匹配的治理结构。具体情况见表2-1。
表2-1 交易特征与治理结构
可以看出:(1)当交易对象为非专用性资产时,无论交易频率高低,市场治理或古典合约将是最理想的交易治理结构。市场治理具有交易瞬间完成、注重合约条款、交易的执行依赖司法机构的特征。由于交易不涉及专用性资产,交易双方依赖程度低,双方仅依靠事先签订的合约中的详细规定就可以组织交易。(2)如果交易涉及专用性资产,但交易频率不高,则可采取第三方治理,即由交易双方和第三方共同组成交易的协调装置。由于资产专用性的存在,交易双方借助某种保障机制可以降低交易不确定性从而维系交易关系的持续性。但考虑到交易频率较低,建立专门的治理结构的成本难以得到补偿,因此,交易双方更倾向于选择新古典合约,若发生纠纷,则由第三方进行仲裁。(3)如果交易涉及专用性资产且交易频率较高,则较适合采取双方治理,即由交易双方共同规制交易关系。此时,交易双方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合作,通过构建利益联盟,可以确保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4)如果交易涉及高度专用性资产且交易频率很高,则较适合采取垂直一体化治理。垂直一体化治理就是统一所有权,使交易控制成为企业组织内部的管理问题。垂直一体化治理的优势在于适应性强,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由于交易频率很高,建立专门的治理结构来规制交易关系的费用也容易得到补偿。
2.1.2 不完全合约理论
不完全合约理论以Grossman & Hart(1986)、Hart & Moore(1990)和Hart(1995)为代表。不完全合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合约的不完备性。Grossman & Hart(1986)认为,合约的不完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合约不可能预见一切;(2)由于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合约条款不可能无所不包;(3)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与不完全,合约的当事人或合约的仲裁者不可能证实一切,从而造成合约的激励约束机制失灵。不完全合约的普遍存在可以用不确定性、人类的有限理性以及由此导致的交易成本来解释。由于合约是不完全的,企业合约包含的权利有两种,即特定权利(specific rights)和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s)。特定权利是合约中可以写明并可被证实的权利,剩余权利是合约中没有写明或者写入成本很高的权利,所有权实际就是对这些权利的控制。Hart(1995)认为,不完全合约模型由三个阶段组成。第一,治理结构阶段决定所有权的分配,这决定了讨价还价的分布;第二,投资阶段考虑投资选择,这决定了讨价还价的地位;第三,合约执行阶段决定是否履约。每种治理结构都通过分配事后决策权形成讨价还价权力的某种分配方式,这意味着每种治理结构下都存在特定的协调和激励问题。从不完全合约的视角看,短期合约、长期合约、垂直一体化以及其他组织形式是不同的处理未预见情况的治理结构。剩余权利的错误配置会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当一个企业购入其供给者时,由于公司管理者的剩余控制权被剥夺,管理者的激励会受到扭曲;或者由于所有权对事后剩余分配的影响,事前投资也会受到扭曲。因此,在不同的情况下,一体化的效果具有明显差异性。
不完全合约理论的基本思想可归纳如下:假定双方都要决定是否进行专用投资,所选的投资水平取决于治理结构,因为治理结构指定了合约没有涉及的情况下讨价还价权力的分配。不完全合约必然会引发事后机会主义行为,这会影响到事前关于专用投资的决策。治理结构的变化或所有权的变化会改变讨价还价权力的分布,从而影响事前投资激励。图2-1显示了治理结构选择影响各方投资水平。横轴和纵轴分别表示企业A和B的专用性投资水平,点FB表示在完全合约状态下的最优投资水平,另外三点分别对应不完全合约下的投资状况。市场治理M平均分配事后剩余,治理结构FI和BI意味着双方中的某一方对两项资产拥有剩余决策权,并且因此占有事后剩余。市场治理时,双方的投资水平都低于最优水平,因为各方都必须承担投资的全部成本,但是仅能得到投资收益的一半;点FI表示前向一体化,企业B在此治理结构中几乎不投资,因为它会承受全部成本,而收益却全部归企业A,企业A会大举投资,因为此治理结构所产生的所有预料外的收益全部归它。点BI与FI相反。点FI总是位于点M之下,但点FI既可以位于FB的左边也可以位于FB的右边;同理,点BI总是位于点M的左边,但是可以位于点FB的上方或下方。
图2-1 治理结构与投资激励
假设双方都要对关系专用的活动进行投资,此时,双方都要面临套牢问题。资产的所有者为了获得成功会做出额外的努力,另外一方则因为在承担成本的同时无法获得足够的收益而拒绝做出额外努力。因此,剩余权利的分配导致事后投资不同于完全合约下的投资行为。治理结构FI、M、BI的投资结果均与完全合约下FB的投资结果存在差异。因此,效率是次优的。假设选择最不低效的治理结构,因为在不完全合约下没有一种治理结构在效率上达到最优。各方当事人投资的相对重要性决定了治理结构的选择。当双方的投资或多或少同等重要时,市场这种治理结构就是满意的选择;当没有垂直一体化时事后的剩余在双方之间按比例分配,这使得双方都会进行合理水平的投资;在市场交易时各方分割剩余时所获得份额相等。由此可见,在某些情况下,非一体化严格优于一体化。当企业A的投资比企业B的投资重要得多,并且A过度投资造成的问题比B投资不足造成的问题小时,A作为所有者的一体化就是合理的选择;反之亦然。这意味着有效率的所有权分配取决于各方专用投资的相对重要性。
2.1.3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在假定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特别是企业所有者和生产社员之间存在信息差异时,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强调了事前合约的设计和激励(Jensen & Meckling,1976;Holmstrom,1979;Grossman & Hart,1983)。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其他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察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有关委托-代理理论的文献多从科层结构的角度建立有关模型来说明以下三个因素对合约所起的作用:(1)合约各方对合约所持的偏好;(2)合约各方所面临的不确定性的具体性质;(3)订约环境中的信息结构。研究的注意力通常集中于以下问题,如风险分担、最优合约形式选择以及在有信息成本情况下利用均衡合约与没有信息成本情况下利用其他交易方法的福利比较等。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均衡合约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代理人以效用最大化为原则选择具体的行动,即所谓的代理人激励相容约束条件;(2)在具有自然干预的条件下,代理人履行合约后的收益不能低于其保留收益,即代理人参加的约束条件;(3)在代理人执行这个合约后,委托人的收益要求实现最大化,也就是说,采用其他合约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过或等于执行该合约所取得的效用,即委托人收益最大化条件。
Jensen & Meckling(1976)注意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存在两类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代理成本,一类是风险成本,即由于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而支出的成本,另一类是激励成本,即较低的努力水平导致的期望产出的净损失与努力成本节约之间的差额。在不对称信息下,随着代理人风险规避程度的增加或业务收入不确定性的加大,委托人所付出的代理成本也将增大,因此,对于委托人来说,既希望代理人增加努力程度,又要求其控制风险。因此,对于形式化的委托-代理理论,代理问题来源于保险(控制)和激励的权衡。最优保险理论强调了在风险中性的委托人和风险规避的代理人之间的利润分享,风险中性的委托人应承担全部风险(Tirole,1988)。在一般的双边模型中,委托人不能实现一阶条件,主要原因是代理人的行为和信息是不可观测和证实的,代理人的所有行动集合很难完美地写入合约中。在这种条件下,风险分享和激励条件就需要一种权衡和取舍。合约通过指定补偿结构,使委托人支付作为一种可证实的变量,合约只能达到次优结果。
委托-代理理论在发展的早期阶段,主要分析的企业激励结构通常是假设采用固定工资形式,而不是对现实中存在的复杂的激励结构问题进行研究。在多目标任务条件下,激励不仅仅影响了努力和配置风险,也影响了代理人在多任务之间的努力(Holmstrom & Milgrom,1991、1994)。对于委托人来说,多任务中核心目标的衡量要付出高成本的代价。作为结果,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将所有的努力配置到更容易衡量的多目标中的风险。如果委托人希望代理人配置所有的努力给所有的目标,最优选择将是采取固定工资,即低强度激励。
Milgrom & Roberts(1992)指出,代理人的风险厌恶程度、代理人对激励的敏感度、代理人绩效被评估的精确度以及代理人增量努力所创造的增量利润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决定着恰当的合约激励强度。具体来讲:代理人的风险厌恶程度越低,其承担强激励的风险所产生的成本越低,反之亦然,因此,代理人的风险厌恶程度与合约激励强度成反比;合约激励强度与代理人对激励的敏感度成正比,当代理人对激励的敏感程度很高时,应提供强激励合约,反之亦然;合约激励强度与代理人绩效被评估的精确度成正比,精确度低,意味着只能利用弱强度激励;在上述三个因素都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合约激励强度与代理人增量努力的利润率成正比,代理人增量努力的利润率高应提供强激励合约,反之应提供弱激励合约。
由于与结果相比,代理人的行动更难被检测和监督,因而在现实中,更多的是用行动的结果来近似地衡量行动的程度,设计针对行动结果的激励合约。但是,当针对行动结果的考核存在问题时,合约激励强度应当如何呢?Barzel(1982)指出了产品质量考核的必要性,关键在于卖主担心自身付出太多,买主担心自身得到太少,而考核在扣除成本后还可能获得一定的收益。Milgrom & Roberts(1992)、Laffont & Tirole(1993)认为,在产品质量考核存在困难或考核成本很高的情况下,实行强激励合约存在困难,此时应降低合约的激励强度,同时加强对代理人行为的控制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