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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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管理

3.3.1 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概述

1.工程监理及其范围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基本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属于全面推行阶段。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捐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国家规定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的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

2.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的主体

工程监理招标主体是承建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招标人。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的管理工作,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工业、交通部门建设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工程招标与投标管理办公室对监理招标与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首先应当是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同时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3.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1)招标人组建项目管理班子,确定委托监理的范围,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4)向投标人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组织编写投标文件。

(6)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现场勘察、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编写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等。

(7)投标人递交投标书,招标人接受投标书。

(8)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9)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后向招标与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与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0)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者未中标通知书。

(11)招标人与中标单位进行谈判,订立委托监理书面合同。

(12)投标人报送监理规划,实施监理工作。

3.3.2 工程监理招标

1.选择招标委托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较广泛,可以覆盖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在选择监理单位前,应首先确定委托监理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划分监理委托工作范围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工程规模。中小型工程项目,有条件时可将全部监理工作委托一个单位,大型复杂工程项目,则应按阶段和工作内容分别交与几家监理单位来完成。

(2)项目的专业特点。不同的施工内容对监理人员的素质、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的要求也不同。在大型复杂工程的建设阶段,划分监理工作范围应充分考虑不同工作内容的要求。若有特殊专业技能要求时,还可将监理工作进一步划分,将其中有特殊要求的监理工作委托给有相应技能的监理单位。

(3)合同履行的难易程度。对于其中较易履行的合同,监理工作可以合并,一起纳入某项委托监理合同,也可以不必委托监理,由业主自行管理。而对于复杂的合同,则需要委托专门的监理单位监督其履行。

(4)业主的管理能力。当业主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较强时,项目实施阶段的某些管理工作也可以由自己来承担,而不必委托监理单位。

2.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

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进行资格审查比较,通常都要考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经验条件、资源条件、公司信誉和承接新项目能力等几个方面。

在资质条件的预审方面,审查重点在于资质等级、营业执照注册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的组成形式以及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所在地、法人条件和公司章程;在监理章程的预审方面,审查重点是已监理过的工程项目一览表和已监理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在现有资源条件的预审方面,审查重点主要是拟投入人员、开展正常监理工作可采用的检测方法或手段、计算机管理能力;公司信誉的资格预审方面,审查重点是监理单位在专业方面的名望、地位、在以往服务过的工程项目中的信誉、是否能全心全意与业主和承包商合作;在承接新项目的监理能力方面,审查重点主要是正在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地点、数量、规模、开工和预计竣工时间。

3.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概况: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和开竣工日期等。②招标方式。③委托监理的范围和要求。④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监理费报价、投标人的责任、对投标人的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以及招标人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4.工程监理的开标、评标与决标

1)开标

开标一般在统一的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工程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并邀请招标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进行。

在开标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标书处理:①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会议但无有效证件;②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③唱标时弄虚作假,更改投标书内容;④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的下限。

2)评标

评标一般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对于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的要求是:①专家从事监理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②熟悉有关招标与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监理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③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①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④曾因在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标和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门和商务部分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包括专家评审法和综合评估法。

专家评审法是由评标委员会的各位专家分别就各单位表述的内容充分进行优缺点评论,共同进行讨论、比较,最终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最具实力的监理单位。

综合评估法则是指采用量化指标考查每一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各项因素评价得分的累计分值高低,排出各标书的优劣顺序。

监理投标文件一般分为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两大部分。采用哪种方法,要根据委托监理工作的项目特点和工作范围要求的内容等因素分别考虑或综合考虑来评审这两部分。技术建议书评审主要分为监理单位的经验、拟完成委托监理任务的计划方案和人员配备方案三个主要方面;财务建议书主要是评审报价的合理性。若两大部分同时计分时,技术评审权重为70%~90%,财务评审权重为10%~30%。其中,技术评审所考虑的三个方面在技术评总分中所占的权重分配一般为:监理经验占10%~20%,监理工作计划占25%~40%,监理人员配备占40%~60%。

3)决标、签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招标人与招标人不得再自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3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邀请信

投标邀请信是招标人发给短名单内监理单位的信函,应在招标准备阶段完成。

2.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综合说明,包含监理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工程等级、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预计的开竣工时间等。

(2)委托的监理任务大纲,它是招标人准备委托的工作范围,投标人的监理依据。大纲也允许投标人根据其监理设定的目标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

(3)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具体包括:说明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最低资格要求,评审内容,投标人应提供其资格的有关材料等。

(4)招标与投标程序,包括:有关活动的时间的、地点的安排,如现场考察、投标截止日期等;对投标书的编制和递送要求。

(5)评标考虑的要求和评标原则,说明评标时各项因素的权重、评分方法、中标人的选定规则等。

3.合同草案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化文本,合同的标准条件部分不得改动,结合监理委托任务的工程特点和项目地域特点,双方可针对标准条件中的要求予以补充、细化或修改。在编制招标文件中,为了能使投标人明确义务和责任,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容应写明。

4.工程技术文件

工程技术文件是投标人完成委托监理任务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工程项目建议书;②工程项目批复书;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④应遵守的有关技术规定;⑤必要的设计文件、设计施工图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的格式

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标准化法律文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书格式、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负责人的授权书格式、履约保函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