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近代泰国法律的发展
这一时期东南亚大部分国家沦为殖民地,被迫被动地移植西方殖民国家的法律制度,从而造成了法律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而泰国却走上了另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曼谷王朝的统治者凭借开放的思维和以夷制夷的高超的外交技巧,在牺牲局部利益的条件下,保持了国家的独立。两次改革为泰国法律的近代化铺平了道路。
一、两次改革
(一)蒙固王改革
蒙固王,即拉玛四世(1851—1868年在位),即位后,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1855年,泰国与英国签订不平等的《鲍林条约》,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取消泰国王室对进出口贸易的一切限制;二是一切进出口商品只能以最低税率征税;三是英国获得对泰国的领事裁判权。随后其他西方殖民者也强迫泰国签订了类似条约。这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泰国闭关锁国大门被彻底打开。泰国社会受到了西方经济、文化上的强烈冲击,也迫使泰国必须做出相应的变革。
蒙固王是泰国历史上第一位系统接受西方教育的国君,也是亚洲第一位懂得西方语言、了解国际事务的君主。随着泰国一步步陷入西方殖民者的殖民地,蒙固王接受现实,学习西方文明。他在宫中推行西方教育;废除匍匐礼,主张法律面前贵族和平民同等;推行西方的选举制度;主张宗教自由;同时为了稳定社会,减少改革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蒙固王改革了萨克迪纳制度和农奴制度,免除了人民为封建领主的免费徭役,限制了出卖个人为奴隶的条件;同时赋予了个人更多的权利,比如1865年法律取消父母任意买卖子女的权利;妇女有了离婚和再嫁的权利。
尽管蒙固王的改革其一开始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但却为继任者铺平了迈向法律现代化的道路。
(二)朱拉隆功改革
朱拉隆功大帝,即拉玛五世(1853—1910年),是泰国历史上最著名也是最受爱戴的国王之一,对泰国的历史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朱拉隆功很小就游历了欧洲和亚洲诸国,开阔了视界,也坚定了继续推行其父蒙固王改革的决心。朱拉隆功从1874年起,先是通过一道道法令,逐步废除了存在500多年的奴隶制。1899年他又颁布新令,取消附加于农民身上的封建依附关系,奴隶制和封建依附关系从此在泰国消失。其次,学习西方的议会制,革新国家政府体制,设立内阁政府,并对行政机构进行变更,按照西方的模式设立12个部门,行使相应权力;建立两个国务会议,专事听取人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他改萨卡迪纳制度为薪俸制,改革了税务制度,并以人头税代替了服兵役。
朱拉隆功在立法和司法制度上的近代化改革在泰国法律发展史上意义深远。从1892年司法部成立开始,他就以西方法律为蓝本,颁布了《暂行司法机关组织法》、《搜集及宣判罪证法》、《暂行民事诉讼法》、《办理清算破产企业和股份公司的破产诉讼程序法》、《贷款银行企业法》。同时政府还聘请外国顾问参与制订新《刑法典》,于1908年正式公布。
在司法制度方面,朱拉隆功将司法机关独立出来,改变了执法混乱,毫无章程的局面。1907年建立了单一的法庭制度,划定案件审级制,规定各省(府)的法庭属诉讼初审制,只有权审理判决10年以下监禁的刑事案和数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大区法庭属诉讼中级审级,受理省(府)院上诉要解决的案件及特别重大的刑事案和民事案。1897年,创办司法学校,负责培训司法和检察方面的人才,并派人到外国学习司法教育。
整个立法司法改革的结果,逐步消除或克服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或法出多门以及随意执法的流弊。改革使泰国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初步确立,现代法律制度的若干原则在泰国得到实施和运用,为泰国社会逐步走向法治化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泰国法律的近代化
朱拉隆功的改革使一些权贵失去了特权,也使得一些西方式的职业官僚逐渐强大,他们愈发不满政治现状;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战后,基于战胜国的地位,泰国得以废除和西方列强签署的许多不平等条约,收回了部分主权和治外法权。但这时期的泰国仍受到帝国主义的控制,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也使民族资产阶级同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起来;1929年至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泰国经济受到沉重打击,人民生活水平大幅下降。此时的泰国矛盾重生,危机一触即发。
(一)1932年革命
1927年,出现了泰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的政党—民党。当时的民党分成两股势力,一股是小资产阶级、中小官吏、农民势力,代表人物是受过法国教育的法学家比里·帕侬荣;另一股是军事首领、大商人、大地主,代表人物是陆军上校披耶帕风。1932年6月24日,民党在披耶帕风军队的率领下发动了“世界上最和平的不流血革命”,迫使拉玛七世签署了临时宪法,从此结束了泰国700年历史的君主专制制度,开始了君主立宪制的新时代。
宪法总纲规定:泰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家最高之权力为人民所有;国王是国家最高的领导,人民议会有权制订一切法律,经国王颁行后即生效力;如国王不承认,则议会审查后认为应颁布者,也成为有效力之法律;成立临时议会和临时内阁;在构成上,内阁由新旧政治派别的代表组成,贵族失去了席位,而中产阶级势力增长迅速,但也保留有许多旧职人员。
同年12月10日,拉玛七世颁布了泰国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宪法—《暹罗国宪法》。这部宪法被明显打上了保守派的烙印,临时宪法对国王权限的约束几乎全被取消。
1935年起,泰国以法国法典为蓝本,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事商事法典》等。随着各部门法律逐步制定,泰国近现代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建立起来。
(二)1932年革命对泰国近代法律的影响
泰国1932年革命结束了统治近700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君主立宪制一直延续至今,对泰国法律的近代化影响深远。
第一,由于革命的主要领导人和宪法乃至之后许多其他法律的制定者帕侬荣曾在法国留学,因此泰国法律深受法国法律的影响,属大陆法系。
第二,相对来说政治性极强的法律如宪法等关系到国家根本方针的法律迅速出现,而政治性不太强的法律如各部门的具体法律制度则出现较晚。
第三,王室的影响和权力仍然巨大。由于改革派对旧有势力的妥协,泰国的国王是名副其实的国家元首,集宗教、军事、人事、宣布紧急状态等大权于一身。泰国宪法使其国王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之一,国王仍然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甚至可以颁布法令,影响政局动向。这就造成了当今世界上“非典型”的泰国王室。
第四,军人政治与法律秩序的畸形发展。军人是1932年改革的主力军,至此也成为了泰国政坛最主要的力量,法律对军队的约束力很小,反倒是军队主导了多次政变和修宪,法律很多时候被军队玩弄于股掌之间。这也就造成了现代泰国社会“宪法常有、秩序常无”的法律怪象。
三、泰国近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泰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泰国近代法律文化是一种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相碰撞的产物。其家庭法部分仍坚守传统法律和习惯,而商法部分则吸收了大量西方先进法律制度,并且主要受法国法律的影响,其法律应属大陆法系。其次,在泰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相对来说政治性极强的法律如宪法等迅速出现,而其他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和程序等出现得较晚。最后,尤其突出的是,军人专制与法律秩序竞合为一,有着极端民族主义倾向。如在通告中提倡泰民族讲泰语用泰语;将国家由过去的暹罗改为泰国,确立了国家、君主和宗教三位一体的国家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