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邦新造:191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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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线索之一:南方与北方、海洋与内陆

“大妥协”是一场错综复杂的戏剧。幕前的每一个势力——南方革命党人、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方力量(军人集团、蒙古势力及不赞成共和的北方省份)、皇室,以及立宪派人士——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政治目标,但都认同“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族”(《清帝逊位诏书》)这一前提。即便处于南北战争状态,这一前提本身也从未丧失合法性。如何解释这一现象?怎样分析主权连续与革命—反革命的关系?我在这里稍稍偏离作者详尽分析的逊位诏书问题,试着勾勒三条相互重叠又有所分别的理论线索,以呈现1911—1912年间的革命与妥协的历史位置。在我看来,正是这三条理论线索为“革命与妥协”的故事提供了经纬。如果没有这三条经纬线,“大妥协”只是一个临时方案,不可能对此后的历史变迁产生重大影响。这三条线索中的第一条是在内陆亚洲(外中国)与海洋亚洲(内中国)的视野内重审近代中国的各不相同的“中国认同”及折中妥协;第二条是从“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国”的纠缠关系出发理解20世纪中国革命和建国运动的内部张力;第三条是在革命与连续性的关系中重新探索帝国与民族国家的关系。这三个问题各有侧重,但只是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而已,南北议和、清帝逊位等事件正好居于这些线索的连接点上,从而也是透视这些持久的历史关系及其变动的独特视角。

先看以北方与南方、内陆与海洋的分野形成的两种中国观。这两种中国观并不单纯是地域性的,其中也包括了政治价值:前者是以清朝地域和人口为中心的多民族共同体,晚清立宪派的君主立宪、虚君共和及相对于“内竞的”汉族民族主义而言的“外竞的”“大民族主义”,就是这一多民族共同体的政治表达;后者是以传统明朝地域及其人口为中心的汉人共和国,晚清革命者的排满革命主张、汉族民族主义(国粹主义)和“主权在民”理论都是这一汉人或以汉人为绝对中心的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根源。革命党人的“排满主张”是一种政治革命的诉求,并不必然或全然等同于“汉人民族主义”,但说其中若隐若现地存在着一种汉人共和国的构想是有大量历史资料的根据的。革命史学历来是以南方、海洋为中心的,这与同盟会及其前身兴中会、光复会、华兴会展开革命活动的中心区域有着密切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海外史学界曾发生过革命中心到底在南洋颜清湟教授在他的著作中曾提出“(一)南洋华人社会是1908年与1911年革命活动的中心。(二)南洋华人社会成为革命逃亡者的集结地。(三)南洋华人捐助革命所需的财物”,以映证孙中山“华侨为革命之母”的说法。由于忽略此前的日本东京、同时期的美洲和国内的湖北,这个说法略嫌夸张,但大体上还是反映出革命的南方和海洋格调——在武昌起义之前,1907—1908年间的大部分起义都是经由河内、新加坡和香港组织的。参见颜清湟:《辛亥革命与南洋华人》,载《辛亥革命与南洋华人研讨会论文集》,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1986年版,第410页。还是在国内——主要是两湖和浙江20世纪70—80年代,美国修正学派,也即当年的新左派的学者提出革命的中心不在海外而在中国的观点,如Joseph W.Esherick对湖南、南北的改良与革命的研究,Mary B.Rankin和Edward J.M.Rhoads对上海和浙江的激进革命者的研究。这些研究与中国内地的辛亥革命研究有着呼应关系。——的争论,但从更为宽广的视野看,后者与海外华人想象的以明代中国版图为中心的中国也是完全重叠的。中国学术界对于晚清洋务运动、工商业发展、沿海城市及新兴阶级及团体的出现做了大量的研究,若将这些工作与有关革命活动在美洲、日本和南洋的研究综合起来,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支持革命活动和革命活动得以展开的南方—沿海的地域脉络。海外华人深受种族歧视之苦,他们对中国的理解与反清复明的诉求相互纠缠,“如果中国的政府是由汉人而非满人组成,海外华人大规模参与辛亥革命的情形恐怕不会发生”。颜清湟:《辛亥革命与南洋华人》,载《辛亥革命与南洋华人研讨会论文集》,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1986年版,第417页。这一点正好与孙中山等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民族主义思想相互激荡。在革命之后,革命党人迅速调整了的民族主义主张,明确地以“五族共和”相标榜,但我们也不难在邹容、陈天华、章太炎、孙中山、汪精卫、朱执信等人的革命思想中找到脱离大清而独立建立汉人共和国的因子。1911年武昌起义后鄂军都督府发布的文稿和全国通电,均以汉人居住的“十八省”相号召,以致很容易让人产生革命等同于依循明朝版图建立汉人的、独立的民族国家的错觉。从实际的政治势力分布来看,南京临时政府及参议院的席位也完全为内地省份代表和汉人所占据,这与革命后南方与北方形成两个政府的格局正好相互对应。

从1911年革命运动的角度看,或者说从所谓“带有共和制度要求的完整的民主主义”《列宁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27页。纲领的角度看,资产阶级的共和制和独立的民族国家是发展资本主义的政治外壳,而阻碍这个外壳形成的原因有多个: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企图,中国乡村的保守势力,以及由清廷及北方军事集团所代表的“落后的北方”。“落后的北方”是列宁的用语,他针对1912年的南北博弈曾作出如下断言:“袁世凯的那些党依靠的则是中国落后的北方”,即“中国最落后地区的官僚、地主和资产者”。《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9页。他早在1912年就预见了袁世凯帝制自为的可能性,并将这一问题与中国革命面临的“北方问题”关联起来。但是,列宁对“落后的北方”的理解完全集中在阶级分析、尤其是袁世凯集团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之上,而忽略了“最落后地区”(即有碍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地区)的地域、族群、宗教等因素。从列宁后来阐发的有关民族自决权的理论来看,他将民族国家视作资本主义的“常态”,而族群复杂的帝国正是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外壳。在民族自决的原则之上支持波兰、乌克兰的独立,正是这一政治判断的延伸。列宁高度评价孙文的建国纲领,却未能深入分析何以中国的激进革命派不得不作出背离其革命宗旨的妥协,这很可能与他的上述政治—理论的视野有关。换句话说,正是“落后的北方”迫使南方的革命党人作出妥协,但这也恰好说明:就基本潮流而言,中国革命并未采用分离的方式寻求资本主义发展,“北方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北方问题”。清朝与民国的主权连续性问题需要在上述历史脉络中给予解释。

所谓“北方问题”中的“北方”不仅包括东北、蒙古及北洋势力控制下的华北地区,而且也包括与这些区域关系密切的西北地区和地处西南的西藏地区,“五族共和”概念中涉及的四大族群及其活动区域都在其中。即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蒙、藏等地区的土地改革进程也远较其他地区缓慢,这也意味着“北方问题”与革命进程中的“妥协”的关系是长期的。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即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提及“五族共和”的观念:“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此为民族之统一。”孙中山:《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载《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页。与他的早期民族观相比,“五族共和”的提法不再将共和限制于明朝版图内的汉人共和国,而是将清朝大一统帝国作为“走向共和”的多样性的广阔空间,从后一方面说,孙文接过了立宪派的中国观,但同时以“共和”作为政治性替代。正如村田雄二郎、杨昂、常安等人所论,“五族共和”观念的渊源要早得多,它本身就“是清末以来立宪派、革命派在民族观论争上几经交锋、对话后所达致的产物”。常安:《清末民初宪政世界中的“五族共和”》,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康有为、梁启超、严复、杨度等人以不同的方式为此做了前导,但他们是以“五族君宪”作为中国统一的前提的,君主制始终是五族统一的前提。因此,在1911年革命前,“五族君宪”与排满革命的汉民族主义处于对立两极。辛亥革命后,共和变成了新的共识,孙文也以“五族共和”相号召,但除了上述的文献外,如同村田雄二郎所指出,“只有在蒙藏回各族和八旗代表前时,他指孙文。才触及五族共和”。〔日〕村田雄二郎:《孙中山与辛亥革命时期的“五族共和”论》,载《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5期。而在其对立面,由于王朝的衰落,君主制度无法维持,革命前主张“五族君宪”的立宪派认识开始转向,即从“五族君宪”转向“五族共和”。同上。

但这一转换并不像表面看来的那样顺畅,南北问题也并没有因为这一观念的产生和流行而消失。1911年革命爆发后,与建立汉人共和国的革命风潮相呼应,库伦率先独立,西藏接续其后发布驱汉令;在南北议和期间,蒙古王公对于“南中士论,多挟持共和之说,以相胁迫”故宫档案馆编:《蒙古起义清方档案·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七日蒙古代表及那彦图等致内阁袁世凯函》,载《辛亥革命资料丛刊》第七册。极为疑虑,他们强调库伦独立“非叛大皇帝,亦非深认识共和之意义为何物也,实以改为民主之讹传,恐失其统于一尊之效”同上。,其语调与革命前康有为、梁启超、杨度等人的说法桴鼓相应。杨昂等人的论述清楚地显示:蒙古势力认同“五族君宪”而不认同“五族共和”,因为政体的转变将最终涉及蒙古体制及王公利益。在给南方和谈代表伍廷芳的信中,蒙古王公强调满、蒙、藏、回“其人民习惯,只知有君主,不知何所谓共和,更深惧诸君子少数专制之共和”,他们追问道:“诸君子所主张之共和将仅以十八行省组织之乎?抑将合满、蒙、藏、回共组织之乎?”《蒙古王公致伍廷芳函》,见渤海寿臣:《辛亥革命始末记》,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一编第四十二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901—905页。因此,在广阔的北方地带,君主制与共和制的斗争并未达成共识,“五族君宪”也并未随即修改为“五族共和”。正由于此,如果没有一种汲取了各方意见的“大妥协”以形成主权转让,“将不参与革命不赞成共和之地方暨诸外藩仍包于民国领土内”,作为清朝发祥地的东三省、未赞成或宣言独立的直鲁晋豫四省,更不用说内外蒙古十盟、察哈尔、乌梁海、哈萨克部落等诸藩,“只知对于清帝有服从之义务,不解民主共和为何物”,它们是否成为“民国之一部”都是大成问题的。〔日〕有贺长雄:《革命时期统治权转移之本末》,载《法学会杂志》一卷八号(1913年10月)。在南北议和过程中,围绕国民会议的筹备,各省代表的召集也是由南北双方分别发电召集的,其中苏、皖、赣、鄂、湘、晋、陕、浙、闽、粤、桂、川、滇、黔由南京临时政府负责,而直、鲁、豫、甘、新、东三省由清廷负责,蒙古、西藏由两政府发电召集。为了争取在北京召开国民会议,袁世凯的理由之一便是蒙、回各属代表不愿南下上海。清帝逊位诏书虽然在国体问题上与孙文《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及《临时约法》的修辞保持了一致(“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总期人民安堵,海内刈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引自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帝逊位诏书》原件影印版。),但逊位转让的形式和“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军民协商统一办法”的政治安排,显然包含了对北方势力进行安抚的意思。没有这个并不稳定的妥协和奠定了主权连续性的让渡形式,以及此后各种巩固这一主权连续性的革命和国家建设的过程,今天被称之为中亚(Central Asia)、中欧亚(Central Eurasia)、内亚(Inner Asia)或内欧亚(Inner Eurasia)的广袤地域(西起伏尔加河,东至兴安岭)及喜马拉雅高原的格局很可能有所不同,中国很可能只是一个“东亚”国家。

从亚洲内陆的角度说,中国革命中的这一妥协也是17世纪以降清代历史发展的延续。20世纪80年代以降,许多学者致力于将内亚洲看做是欧亚大陆历史的一个重要单位,而不只是其他文明中心的边缘区域。在他们看来,从5世纪至15世纪的一千年中,内亚洲民族是欧亚大陆变动的驱动器,而在13—14世纪达到顶峰的蒙古帝国是世界历史上最大的陆地帝国,但在15世纪之后,由于贸易路线的转变、其他的农业帝国(莫斯科公国、奥斯曼土耳其、莫卧尔印度、沙法维波斯和明、清两朝)的崛起及其技术和军事优势,再加上宗教的影响,作为世界历史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的蒙古及草原游牧文化最终“在清代统治下由合作或征服的手段而结束。最后的局面是蒙古准噶尔部族厄鲁特部,最后一个试图重续蒙古统一、壮大和辉煌的民族,在两个大帝国的建立者——沙皇俄国和清代中国,其时分割草原的两个势力——之间被排挤失败”。〔美〕司徒琳:《世界史及清初中国的内亚因素——美国学术界的一些观点和问题》,范威译,载《满学研究》第五辑,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一个强大、独立的蒙古游牧政权在草原的消灭,是一个世界历史性的事件。草原地区的切分意味着一个流动、自由往来、征战和边界变动的时代的结束,同时也意味着蒙古人的分裂、分散和消灭——他们现在散布于从伏尔加河到中国北部的广大地区,是在欧亚大陆发生的最广的非自愿人群散布之一。”Peter C.Pedue,“Boundaries, maps, and Movement: Chinese, Russian, and Mongolian Empires in Early Modern Central Eurasia”, 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Review,20.2(June 1998):263.转引自上文。历史学家也比较了清代在处理海洋事务与内陆事务方面的差别,认为它的内亚政策相对成功;在17—18世纪,清俄关系具备19世纪欧洲的国际法律和外交模式的特征,这也为清朝在处理清俄边界内的蒙古及其他民族的事务提供了前提。Mark Mancall, Russia and China: Their Diplomatic Relations to 1728,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 pp.267—273.17世纪以降,蒙古的法律、经济、军事和其他因素一方面影响了清代社会的内部构成(如旗制),另一方面又通过与满人的关系而日渐融入关内的农耕文明。伴随着19世纪海洋力量及工商业、城市在中国沿海地区的发展,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上的对峙再次变得强烈起来。因此,列宁从资本主义发展的趋势的角度,将这一区域概括为“落后的北方”;而孙文则从17世纪以降“中国”的整合趋势着眼,逐渐放弃其“五族共和”理念,转向新的单一的“中华民族”。1920年,孙文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上发表讲话,批评“五族共和”这一名词“很不切当。我们国内何止五族呢?我的意思,应该把我们中国所有各民族融成一个中华民族(如美国,本是欧洲许多民族合起来的,现在却只成了美国一个民族,为世界上最有光荣的民族);并且要把中华民族造成很文明的民族,然后民族主义乃为完了”。孙中山:《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1920年11月4日),载《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94页。尽管如此,从1912年的“五族共和”论,到1949年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框架内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内部仍然包含了上述南北关系的痕迹。从这一角度看,1912年的“大妥协”的含义是深远的,用杨昂的话说,“从《逊位诏书》到《临时约法》,和谈各方以政治、智慧与勇气奠定了民国对中国北部边疆少数族群地区——世界上最为广袤辽阔的大陆的组成部分——的统治合法性之根基”。杨昂:《民国法统与内陆亚洲》,打印稿。该文删节版后以《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意义》为题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满、蒙、藏、回、汉由此在法理上被组织到一个国族身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