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关键环节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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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应载明的要点

1.预防欺诈应聘

大部分用人单位会在求职申请表或入职登记表上写上这个承诺性条款:“本人×××承诺,上述所填各项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累计工龄问题

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填写过往三五个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过往的工作年限与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有关,也与个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有关(上海除外)。劳动者过往的工作年限是否真实,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登记表上写上“就过往的工作经历本人需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明,否则公司有权以本单位工龄作为累计工龄”,那将更加完美。

3.送达地址

原则上用人单位会让劳动者填写户口所在地地址及现居住地地址,我们建议增加“可收信地址”,或者让劳动者确认户口所在地地址与居住地地址为“可收信地址”。另外,登记表上应载明:“本人承诺,单位的文书、通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到上述地址的,即视为有效送达给本人,而不论本人是否签收或居住在该地址处;特快专递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有效送达给本人之日。”

【2013年广州市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及相关劳动报酬问题。根据Z公司提交的人员信息登记表,杨某明确承诺其登记的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将一周内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否则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Z公司按照人员信息登记表中杨某登记的居住地地址,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视为有效送达。因此,Z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月1日解除,本院予以采纳。

【2014年北京市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M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届满前后,多次向顾某入职时提供的通信地址邮寄离岗体检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告知顾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及要求顾某进行离岗前体检检查,已履行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顾某未将居住地地址变更的情况及时告知M公司相关部门备案,致使其未能收到上述重要文件,责任在于顾某本人。

4.向劳动者提问

登记表除了让劳动者填写必要的信息外,还可以设定某些问题,让其回答,或者给出几个答案让其选择,如身体健康状况、是否与原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与新单位的个别员工存在利害关系等。当然,这些问题不得涉嫌就业歧视及侵犯个人隐私;不少判例表明,劳动者并无义务回答在面试或入职时本人是否已经怀孕。

【2013年广州市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从D公司提供的贺某入职时填写的员工履历表来看,亦无要求申报填写个人犯罪历史的相关栏目,故D公司以贺某在入职时故意隐瞒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