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与企业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关联法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1.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参照与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观点,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下称“老人”)签订劳动合同肯定存在法律风险,所以不应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签订劳动合同,即使老人已经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
2.招用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除外。用人单位可以与这类老人签订劳务协议或返聘协议。协议应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合同法》;乙方的劳务费为××元/月;本协议的解除,甲方无须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3.招用无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
司法实践中,此类老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较大的争议。站在法律风险预防的角度,我们依然建议用人单位与他们签订劳务协议或返聘协议,但协议应该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具体内容应避开与劳动关系相关特征的有关字眼。此举目的是争取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该协议也可能被视为劳动合同,从而降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4.老人因工受伤
老人因工受伤,从工伤角度处理还是从人身损害角度处理,焦点在于老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则按工伤处理。
【2017年浙江省高院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现行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规定,不能因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否定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其名称不同就排除在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之外。故原审第三人杨某与上诉人之间的聘用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16年河北省高院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宋某于2012年5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L派遣中心在宋某被派遣期间,未给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因此,宋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L派遣中心之间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2015年山东省高院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农业人员60周岁后,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徐某为H公司看门数年,接受H公司的管理,H公司支付徐某劳动报酬,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016年北京市高院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一、二审法院认定刘某与B公司之间不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刘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正确。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的裁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