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民主的有效性与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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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选举民主的发展历程

选举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它是何时产生又是如何演变的?在人类民主进程中它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在现代民主社会它又占据什么样的地位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只能从选举民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去寻找。通过历史的考察,本书认为,选举民主历经古希腊的选举民主以及欧洲中世纪的城市共和国的选举民主,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为现代意义的选举民主。虽然一般认为选举民主要求全体成年公民拥有普遍的选举权,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在此之前人类历史上也在一些小范围内存在过选举民主,只不过当时拥有选举权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古希腊奴隶主或欧洲城市贵族而已。因此确实地说,可以把它们分别称为古希腊奴隶主的选举民主、中世纪城市贵族的选举民主。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选举资格逐渐普及到每个成年公民之后,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成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言人,这时选举民主开始成为严格意义上的选举民主——全体人民的民主。

人类历史上最初的选举民主产生在古希腊。当然有些学者认为古希腊并不存在选举民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是与选举的存在基本没有太大关系的直接民主,选举本身并不会对民主产生太大的影响,或者说选举本身并不会成为民主的决定性力量。公民大会使每个公民权的享有者直接参与和决定城邦的大事,涉及全体民众的事务由定期且经常举行的全体公民集会来讨论和决定,以抽签的方式决定执行这些决定的人,而且很快就被更换,这种政治制度不应当称作选举民主。总之,古希腊民主中虽然也存在选举,但是选举本身并未成为民主的核心因素。然而,这种观点显然大大忽略了古希腊民主中选举的重要地位及其发挥的作用。根据历史记载,在雅典,梭伦规定:一切军事的职位都按选举的方式产生,那些需要巨额费用的文官职位也由选举产生,一些需要特殊才能的事务也用选举的方式来决定负责人。不仅如此,为了矫正抽签之弊,他规定:只能从自荐的人们当中挑选;中选人又要经评判人鉴定;每一个人认为中选人的资格不合,都可提出控诉。这样既是抽签,同时又是选举。在一个官吏任期届满的时候,他在任内品行如何,又要受到另一次鉴定。没有能力的人,在进行抽签的时候,当然是很不愿意提出自己的名字的。[79]因此古希腊的抽签本身就具有选举的性质,所以古希腊是存在选举民主的。只不过由于雅典是一个城邦,在最繁荣的时期,境内人口约40万,其中奴隶20万,外邦侨民3.2万,公民及其家属16.8万。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的公民约4万,仅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80]这就是说,由于在古希腊选举权并未普及、拥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是人口中的少数,所以古希腊的选举民主实际上是局限于少数奴隶主的选举民主,不过这种选举民主对于少数奴隶主来说却是真实的。

继古希腊之后,在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共和国中,也曾经存在选举民主。在欧洲中世纪末期存在通过代议制的方式选举产生最高统治者的制度,甚至在有些城市共和国中所有的政治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而且只能在严格限定的期间内执政。比如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威尼斯就曾经采取选举的方式确定威尼斯大公,还有一些国家通过选举确定国王。选举制首先在确定大委员会的成员时得到普遍应用。一个惯用的做法是把城市按选区划分,以此为单位让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抽签决定谁应是委员会的选举人。通常委员会成员也相应地成为最高执政官的选举人,其一般程序是全体委员(600人左右)抽签产生一个大约包括20名成员的选举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提出三个可能的候选人名单,最终的选择由整个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决定。[81]然而,当时的选举权局限于男性户主,他们必须表明自己在该城拥有可纳税的财产,同时必须出生于该城或至少在当地持续居住了相当长的时间。因此,真正拥有选举权的仅仅是少数城市贵族。不过,在此界限之内,选举原则受到了广泛的尊重。

除了城市共和国以外,基督教会的历史一直推动着以选举程序作为任命官员的正常方法,例如教皇的选举,以及宗教会议和寺院中授职的程序等。这些选举的实践对于选举民主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不过总体来看,在19世纪以前,由于没有实现普遍的选举权,所以选举的范围和广度都非常有限,并且由于社会等级分明,所以当时的选举是不具有普遍的民主性的,选举活动仅仅局限于精英阶层内部的小范围内。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选举并不意味着行使主权,而主要是树立权威的一种方法。[82]因此这种选举与现代普遍意义的选举民主存在很大的差别,这种选举的政治形态是一种寡头政治或者可以称之为贵族的选举民主。总之,“从推举到选举,从人民—团体到人民—个人,从主权—认可到自治政府,从针对某个被指定者的集体认可到对某个候选人的个人的、深思熟虑的选择,凡此种种,两者相去甚远。选举权的概念,的确只有在存在着对人民主权的承认以及采用选举程序来指定代表时才是可以想象的”[83]。所以,18世纪以前的思想家从来都不认为选举或者竞争性的选举是民主的特征。孟德斯鸠就曾指出:选举是贵族政体的特征。这一论断到了近代社会才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在过去一度被认为更适应贵族制的选举制度开始成为近代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因素。

随着近代社会选举权的不断扩大,现代意义上的选举民主才开始出现。在1830年时,英国尽管也许是当时欧洲最民主的国家,却只有2%的人口有选举权;这个数字在1867年上升到7%;在1880年,上升到40%。众所周知,在美国,黑人曾长期被排除在选举的大门之外。在瑞士,直到1971年,妇女才获得选举权。直到20世纪40年代末,当所有的成年人都获得了选举权时,这时候选举才是定期的、自由的、公开的、竞争性的。也只有在这时,这些国家的选举才是真正的民主选举,这些国家也才真正成为现代意义上的选举民主国家。总之,随着普选权的实现,选举民主产生了最为重要和引人关注的发展。即当普选权实现之后的选举民主才真正成为代表广大人民的一种民主形式,同时它也成为代议制民主中不可剥离的成分。正如萨托利所言,“代议制民主的概念包含着选举式民主,但反过来说则是错误的”[84]。由于“通过抽签选人将不会具有现代选举仪式所具有的将一个普通人变为超人的力量”[85]。现代社会选举是民主的本质特征,不仅如此,当选举的权利不再局限于特别身份的少数人时,选举民主也就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主形式。所以,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选举民主从最初的局限于少数人的一种民主形式发展到全体人民的民主,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路径体现了人类民主进程的空前发展与巨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