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越南的边境贸易政策
一 越南边境贸易政策体系
(一)越南对边境贸易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除了传统的边民互市贸易外,越南相关政策文件中先后出现过边境贸易和地方贸易,边境、口岸进出口贸易和边境小额进出口贸易等名称,迄今为止也没有政策文件对边境贸易在内容上有明确、系统的界定。
在实践中,越南的边境贸易实际上就是在正规贸易形式下,通过两国规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之间的进出口贸易(即边境进出口贸易)、口岸经济区进出口贸易,及两国居民在边境集市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即边民互市贸易)。随着越南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口岸经济区地位日益重要,这种理解一直沿用到今天。
陆地边境口岸简称边境口岸,是根据越南与邻国政府签订的边界协定,在边境地区公路、铁路、内地水路交通线上设立的国际口岸、国家口岸和通道口岸。其中国际口岸对越南、邻国和第三国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的进出、过境国家边境的活动开放。通道口岸对越南和邻国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的进出、过境国家边境的活动开放。通道口岸对越南和邻国边境地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往来国家边境的活动开放。口岸经济区是指按越南政府总理决定成立的经济区。
此外,越南边境贸易政策还涉及对边境地区和边民的界定。边境地区是按在陆地上与邻国有相连行政边界的各乡、镇和街道的范围确定的。边民即边境公民,是指在边境地区有常住户口的越南公民。
(二)越南边境贸易政策的构成
目前,越南没有严格完整的边境贸易政策体系,但是围绕越南现有的经济、贸易政策,可以将其体系构成归纳如下。
第一,各种基本政策。从前文对越南边境贸易的概念界定可知,越南边境贸易活动必定受到各种规范正规贸易的基本政策约束。例如,越南《关于转口贸易的暂行规定》、《关于贸易货品出口税率表的细节规定》、《进出口税法》、《商检法规》、《外汇管理条例》、《海关法》、《新投资法》等。
第二,各种双边协定。越南与各邻国签订了许多双边协定,这些协定与边境口岸的开通,为越南与邻国的边境各省、各行业、各企业进行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奠定了法律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例如,中越之间的双边协定有《贸易协定》、《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经济合作协定》、《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边境贸易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等。
第三,边境口岸经济区政策。越南对边境贸易的各种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边境口岸经济区政策中,这些政策影响较大的有《关于边境口岸经济区的政策》、《引导实施应用于边境口岸经济区的财政政策之通知》、《关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规定的决定》、《批准“到2020年越南口岸经济区发展规划”提案的决定》、《颁行口岸经济区的财政机制、政策的决定》等。
第四,各种边贸管理政策。除了上述政策外,越南还特别针对边境贸易的管理制定了各种具体政策制度。例如《关于越中边境市场的组织和管理制度》、《越南边境地区外汇管理规定》、《越南边境地区和口岸经济区域邻国货币管理规则的决定》、《关于陆地边境口岸规定的决定》等。
第五,越南边境贸易政策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六,边境贸易的主体。根据越南相关政策,边境贸易的主体包括贸易商、从事贸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因此,符合相关规定的越南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边民等均可参与边境贸易。不过,相关政策对不同贸易主体的贸易范围和具体政策规定会有所不同,例如越南《公司法》规定除国家法律禁止经营的领域、行业以外,公司若要经营进出口专营必须经过部长会议主席批准。
第七,管理形式。越南对边境贸易的管理,主要通过边境口岸进出口商品贸易、口岸经济区进出口商品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三种形式进行管理。不同形式的边境贸易在相关政策(如进出口税率、其他优惠范围和优惠程度)上有不同的规定。目前越南对口岸经济区的优惠政策力度较大,而且口岸经济区也是越南未来十年着重规划发展的区域。
第八,计价结算方式。在越南边境地区和口岸经济区域可以使用邻国货币或非邻国货币进行计价结算。但不同组织、个人在不同的使用目的下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边境地区和口岸经济区域的个人,用于货物和服务结算时可以使用邻国货币,而各组织使用邻国货币又因不同的使用目的有更细致的规定。
第九,边境贸易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边境口岸经济区的政策方面,包括财政投资和信用政策、税收优惠、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但主要是财政机制、政策。例如《颁行口岸经济区的财政机制、政策的决定》(QD-TTg/2009/33号决定)规定,国家财政投资于口岸经济区技术、社会基础设施项目,并允许通过债券、直接投资、贷款援助等各种形式调动各种资金用于口岸经济区相关项目。该政策还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土地租金、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边境贸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涉及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由贸易部主持成立的边境贸易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边境贸易的管理。科学工艺环保部标准计量质量总局负责商检。国家银行负责外汇管理。计划投资部“负责综合全面情况,就补充、修改口岸经济区经济发展政策上报政府总理,并积极协助财政部和各有关部委向政府提出停止对口岸经济区投资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负责研究、指导拥有口岸经济区的省份贯彻落实各种税费政策,为口岸经济区企业、为商品出口创造最便利的条件”。贸易部“要协助财政部和各有关部委研究口岸经济区贸易政策以及口岸经济区内市场管理规则,以便制定比边境市场、经济区保税区更优惠的政策,同时负责指导各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其他各部委如建设、农业与农村发展、科技、环境、公安、国防、旅游总局、地政总局、海关总局等则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能任务,指导口岸经济区所在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相应工作,如海关总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征收进出口税,边境各省人民委员会与海关部门和税务机关配合,对边境进出口商品征税。
二 越南边境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
1988年以前越南主要与苏联和东欧国家开展进出口贸易,边境贸易比重很小。中越边境贸易于1988年开始活跃起来,而越南则从此开始逐步实施相应的边境贸易政策。根据越南边境贸易政策的发展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88-1997) :促进边贸发展,开始进行口岸建设
1.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边贸发展
随着与中国等邻国的关系逐步改善,越南开始重视边境贸易的发展,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边贸发展。首先是调整汇率、实行货币贬值以提高越南商品的出口竞争力。1986-1988年间越南实行了三次大幅度汇率调整、货币贬值,并于1989年将复式汇率改为统一汇率实现浮动制,并根据市场变化不断调整,同时取消对企业的进出口补贴。其次是下放外贸权。从中央统一经营变为允许省市外贸公司和部分企业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并允许地方创汇按一定比例留地方使用。最后是通过放松外汇管制等措施来促进边贸发展。
2.开始进行口岸建设
本阶段越南开始口岸建设、试点实施口岸经济区优惠政策。1991年11月在中越边境开辟了七对出入境口岸:东兴-芒街、友谊关-友谊关、凭祥-同登、河口-老街、天保-清水河、金水河-马鹿塘、水口-驮隆。1995年开始在边境建立口岸经济区(清新、芒街、老街等口岸经济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边境地区经济发展。1996年起批准广宁芒街、谅山同登、高平驮隆、老街省老街等为边境口岸试点经济区,并实施口岸经济区优惠政策。例如,《越南政府总理关于在芒街口岸区试行部分优惠政策决定》规定,在贸易活动范围方面包括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货物运输、保税仓、免税商店、商品展销会、产品展示商店、出口商品生产加工基地、国内外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口岸市场等;税收优惠方面享有优于现行法规规定的权益,如投资者在口岸经济区的土地租金优惠50%、企业营业后四年内只需缴纳法定最低水平的所得税,对投资于该口岸经济区优先发展的领域和行业,还可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外国投资商只需按越南法定税费的最低标准缴纳所得利润转出税。在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从1996年至2000年五年间,每年国家通过广宁省财政向芒街口岸经济区投资的资金不低于当地财政收入的50%。
3.初步建立边境贸易管理相关政策
人员通行方面,中越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对边境地区人员包括边民、边境地区边贸人员等往来做出规定,规定不同口岸对不同形式的边境贸易开放。进出口税方面,《越南进出口税法》规定边境进出口商品为进出口征税对象、边境小额进出口商品在出口或进口时应立即交清税款。商检方面,《越南商检法规》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国家检查做出规定。此外,《越南部长会议主席关于在新形势下组织和管理越中边境地区市场的第94号指示》还规定了进出口贸易、边境居民的商品交换、结算与货币、边贸市场等问题。
(二)第二阶段(1998-2006) :加强边贸管理,实施边贸优惠政策
为了改善边境贸易中层次较低、秩序混乱、走私等问题,并随越南加入WTO的进程推进、相关法规与国际接轨,越南加强了对边境贸易的管理,旨在促使边境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此外,为促进边境贸易及口岸经济区的发展,越南进一步实施了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
1.通过各种政策及双边协定,进一步加强边贸管理
随着越南贸易政策与国际接轨及其加入WTO进程的推进,2006年的《越南贸易法》成为管理边境贸易的基本法,规定了国际货品买卖、代理外国买卖及加工货品,以及货品过境活动的施行细则。
在边境市场管理方面,《越中边境市场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对越中边境市场的组织和管理做出了规定,指出越中边境市场属于根据有关规定单独调整的口岸经济区,规定了允许进入市场经营的人员和条件、市场内交换或买卖商品的相关管理条款,相关事项具体由各边境省委、商务处和各边境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和管理。中越《边境贸易协定》进一步规定中越“边境贸易”是指按规定从事边境贸易的企业和边民在规定的边境口岸和边民互市点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贸易交易的商品包括除双方各自规定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之外的各种商品,属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根据双方各自规定执行,并加强协调、采取措施打击走私和贸易欺诈行为。
在外汇管理方面,《越南外汇管理条例》对越南境内外的越南组织和个人,越南境内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外汇和外汇活动进行管理。《越南边境地区外汇管理规定》、《越南边境地区和口岸经济区域邻国货币管理规则的决定》则对边境地区和口岸经济区域使用邻国货币的对象、使用目的、货币业务等做出规定。
在海关等出入境管理方面,《越南海关法》规定对进口、出口、过境的货物,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出入境,过境运输工具等进行管理。《关于陆地边境口岸规定的决定》还对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的出境、入境、过境、进口、出口等其他在口岸地区的活动做出规定。
此外,还成立了针对边境贸易的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边境贸易的管理,如上文提到的越南与邻国跨境贸易活动指导委员会、边境贸易指导委员会。
2.实施边贸优惠政策
一方面,实施口岸经济区优惠政策,加强边境口岸建设。
《关于边境口岸经济区的政策》(53/2001/QD-TTg号决定)将1996年试点实行口岸经济区的优惠政策正式推行到经批准的边境口岸经济区,旨在加强边境口岸的经济及贸易发展。各种优惠措施包括:可采取政策规定的出口、进口、保税区等各种经营形式;口岸经济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国家财政返还投资款、省财政计划投资款、申请优惠贷款,相关并直接服务于口岸经济区外围的其他工程,还可以使用国家财政返还投资款余额进行建设;土地租金在口岸经济区现行基础上给予投资者50%的优惠;税收方面,区内企业可以按现行各种政策规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在出入境方面则采取特殊的制度以促进边贸发展。
2005年越南政府总理出台的273/2005/QD-TTg号决定,对53/ 2001/QD-TTg号决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一是明确了口岸经济区保税区的定义和经营活动范围;二是对口岸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方式进行修改,中央将实行有目标的部分资助,对有必要的项目资助,集中资助有潜力但基础实施薄弱的口岸经济区,投资额度取决于项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及年度中央财政能力,省人民委员会按规定确定并向中央提交需资助项目名单,国会将根据财政平衡能力决定有目标的补充基础设施投资。
《越南新投资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包括口岸经济区)为投资优惠区,优惠政策包括税务优惠、土地使用优惠等,对于区内基础设施投资的组织实施做出了规定,国家将视条件支持区内基础设施投资。
另一方面,边民互市贸易免税额度从2006年每人每天50万越南盾提高到每人每天200万越南盾,享受免税的对象也由边贸扩大至越南公民,进一步促进了边境贸易发展。
(三)第三阶段(2007年至今) :深化口岸经济区优惠政策,规范边贸管理
2007年1月11日越南正式加入WTO,越南各经济贸易政策继续向国际规则靠拢,一方面继续深化和优化口岸经济区政策,另一方面继续规范边境贸易的管理。
1.深化口岸经济区优惠政策
《关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规定的决定》(29/2008/ND-CP号决定)对口岸经济区进行了新的界定,规定“口岸经济区是指在有国际口岸或主要口岸的陆地边境地区形成并根据本决定规定的条件、程序、手续成立的经济区”。成立口岸经济区的条件更加全面:要求符合总体规划,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国际口岸或国家口岸,并且交通便利、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有潜力、满足口岸经济区的综合发展要求等。
《颁行口岸经济区的财政机制、政策的决定》(QD-TTg/2009/33号决定)则进一步对口岸经济区及口岸经济区非关税区的财政机制和政策做出详细规定:在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中央财政资助重要的技术、社会基础设施项目;对于规模大、有关键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调动资金投资,例如发行工程债券,利用BOT、BTO、BT合同投资,列入发展援助项目,贷款,部分口岸经济区(老街、求骄、老保、芒街等)还可按规定调动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直接投资资金、预垫资金和企业资金等。在税费优惠方面,口岸经济区内企业所得税在15年内按10%税率征收、4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接着9年减50%,个人所得税可减50%,在海关监管下非关税区内生产、销售及进出口的货物免增值税等,并对特别消费税、进出口税、土地租金、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税收实施不同程度的优惠。
此外,越南还对口岸经济区做出长远规划,《批准“到2020年越南口岸经济区发展规划”提案的决定》(52/2008/QD-TTg号决定)进一步提升了对口岸经济区的建设发展目标和质量,注重口岸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稳定与邻国政治关系、国际合作、与人力资源发展紧密结合、符合国家具体条件和发展方向、保护环境和国防安全。该规划旨在将口岸经济区建设成为边境省的动力经济区,并制定了具体目标和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可以预料在未来10年,越南的口岸经济区仍将在边境贸易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未来的口岸经济区政策也将继续深化和优化。
2.继续规范边境贸易的管理
为了规范边境贸易管理、打击走私商品,越南进一步规范了边境、口岸和口岸经济区市场管理,调整了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目录。例如,《关于边境、口岸和口岸经济区市场管理的规定》(QD-BCT 2008/22号决定)对于在越南边境、口岸和口岸经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越南、中国、柬埔寨和老挝的商人做出规定,经营者除了须到市场管理部门签约租赁门面、摊位或场地外,还须取得地方省工贸厅或口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越南工贸部2010年6月1日的第10/2010/TT-BCT号通知调整了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目录,规定电子零件、面料和瓷器不再列入边境居民互市商品目录,而2010-2012年阶段以边境居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与越南接壤国家生产的35类商品、价值在200万越南盾/次以下的免征进口税和其他税收。
三 边境贸易政策对越南经济社会的影响
第一,有助于越南边境地区繁荣稳定,发展与毗邻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越南与中国、柬埔寨、老挝接壤,自古以来具有传统的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交易习惯。越南边境贸易政策则进一步推动了两国边境地区之间的经济与贸易关系发展,有利于边境地区的繁荣和稳定,并与毗邻国家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经济格局,有助于越南与毗邻国家发展友好、稳定、长久的政治关系。
第二,促进边境地区乃至全国对外开放、经济合作发展。随着越南对边境口岸经济区的发展日益重视,一系列的边境经济、贸易政策促进了边境地区的对外开放、经济合作发展。并且边境地区的开放是全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边境贸易政策还促进了全国的对外开放。以中越经贸合作为例,越南的芒街、老街、谅山等边境口岸经济区处于“昆明-老街-河内-海防-广宁”、“南宁-谅山-河内-海防-广宁”经济走廊和环北部湾经济圈(即“两廊一圈”)的重要枢纽,边境贸易政策通过促进边境口岸经济区的发展,进一步带动了越南对外开放及“两廊一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经贸合作的进程。
第三,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转变。边境贸易政策促进了边境地区的生产、投资、消费和贸易,因此也促进了边境地区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转变。以芒街口岸经济区为例,2002-2006年芒街经济年均增长率高达16.1%,2007-2008年达17.4%,远高于越南的这两个数据(7.68%、7.34%)。广宁省GDP结构中,服务和贸易占70%,芒街作为广宁省的两大经济中心之一对广宁省经济结构转变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促进财政收入的增加和边境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按照边境贸易政策的相关管理,国家及地方政府可以获得关税、营业税等相关收入,并且边境贸易的繁荣还推动了诸多行业的繁荣,壮大了地方财政收入。例如,1996年广宁省海宁县财政收入达1800亿越南盾,成为当年越南财政收入最多的县。在财政政策和各边境贸易政策的支持下,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获得了长足发展。例如,老街利用发展援助项目、财政返还投资额、国内外投资资金等,升级改造老街-河内-海防铁路、改造老公路、修建老街-河内等高速公路、修建老街民用机场等。
第五,促进边境地区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边境贸易政策促进了边境地区的工、农、牧、运输、金融、保险、旅游、餐饮、宾馆等相关行业发展,这些行业中生产、投资、消费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促进了就业岗位的增加。就业增加促进了边境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例如,芒街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565美元提高到2008年的1420美元,口岸的贫困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加上生活消费品日益多样化,边境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因此得到提高。
此外,边境贸易政策的实施还带动了越南与邻国之间经济、技术、教育文化事业方面的合作,由此加强了边境两侧人员流动和交流。各种合作形式还搭建了定期或不定期、官方或民间的交流平台,方便了信息交流,并促使边境居民在这个过程中树立起市场意识、开放意识和全球化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