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力财务经济学:企业价值、资本与竞争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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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竞争力财务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价值理论研究:竞争力财务的经济学基础

第一节 关于价值理论的争论:成本还是效用

价值,是个古老、迷人而又难解的谜。之所以难解,主要因为它具有自然的、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等多重意义,而人们在讨论它时往往不界定其具体的意义,导致争论中的信息不对称及由之引起的逻辑混乱与语义分歧。对价值的研究最重要的是要回答几个最基本的问题:价值是什么或指什么?价值的根源是什么?价值是如何调节的?价值如何衡量?

一、劳动价值理论的要义

劳动价值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约翰·洛克(John Locke)、亚当·斯密(Adam Smith)、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卡尔·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等。

(一)约翰·洛克

洛克的“劳动—价值”观念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我想那是一种很谨慎的估计,如果说地球上对人类生活有用的产物,十分之九是劳动的结果;不但如此,如果我们在使用东西的时候,正确加以估计,计算有关的各种费用,其中什么是纯粹天生的,什么是由于劳动的,我们就会发现,在大多数东西里面,百分之九十九应该完全归于劳动。”根据这种说法,无论是决定于“它们对人类生活的用处”的“各物的内在的价值”,还是“由于默契的价值”(我们分别称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都决定于劳动量。这是其经济上的意义。

他又认为,“劳动者享有自己的成果”是种自然的权利,“无论是什么,凡是他改变了它们的自然状态的东西,他就已经把他的劳动和它混合起来,加入了他自己的东西,从而使之成为他的财产。它被他改变了它的自然状态,因这种劳动而获得一种新的性质,剥夺了别人的共有权利”。这就赋予了“劳动”一种法学上的意义。

洛克的劳动价值论,发源于与他同时代的清教徒的“劳动的意义”,这是伦理上的意义。在他们看来,一切个人都有义务要工作和积累——原来因为惩罚亚当和夏娃的罪孽而指定的一种义务,只有那些真正工作和积累,因此对共同财富有贡献的人,才算是尽了他们对上帝的义务。上帝的本意是丰裕,可是人的罪孽使得他必须用工作去争取。因此,洛克的价值的意义是增加到共同财富上的生产力和积累的价值,不是从共同财富中扣除的交换价值。他的私有财产的观念是生产、有用和幸福的观念,“一切以个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合法所有权为基础,是为了自己作为生产者来使用,或作为消费者来享受的”。可见,洛克的价值观念同样是种具有经济的、法学的、伦理的多重意义的“复合的观念”,而且因为丰裕的假设前提,使价值成为一种“生产力”的价值观念而不是稀少性的观念。

(二)亚当·斯密

斯密继承了洛克的“劳动—价值”观念,并赋予了劳动三种他认为相等的意义:劳动的痛苦(辛苦勤劳)、劳动力和省免的劳动。“一切物的真实价格,即欲得此物的人真实负担的费用,亦即获得此物的辛苦勤劳。一切物,对于已得此物但愿以之出售或交换他物者,真正值得多少呢,那等于因占有其物而能自己省免、转加在别人身上的辛苦勤劳。自身作成的货物,固由我们自身的辛苦而得;以货币或货物购得的物品,亦由劳动购买。此等货币或货物,使得我们能够免除这种辛苦。它们含有一定量劳动的价值,依此价值,我们可与其他在想象上含有同等价值的物品交换。劳动是第一价格,是原始的购买货币。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由劳动购买,非由金银。所以,一物,对于已有此物但愿以之交换新物者,所值恰等于所能购得的劳动量。”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后来,这三种意义被分别演绎成讲“劳动痛苦”的新古典派、讲“劳动力”的李嘉图—马克思派、讲“省免的劳动”的凯雷—巴师夏派。

斯密最早明确地指出价值具有不同的意义,并提出了所谓的“价值悖论”。“价值一词,有两种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因占有物而取得的对于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叫使用价值,后者叫做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其交换价值往往极小甚或绝无;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其使用价值往往极小甚或绝无。例如,物类中,水的用途最大,但我们不能以水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金刚钻虽无多大使用价值可言,但须有多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斯密认为,使用价值的根源在于“辛苦勤劳”,也即“劳动痛苦”。他接受了洛克“自然恩惠丰裕”的假设前提以及“劳动是对罪孽的惩罚”的伦理意义,他形成的使用价值的观念也是洛克的二元论观念,即所谓的“内部的心灵摹仿外部的世界”,外部的物质世界是使用价值,内部的心理世界是快乐或痛苦。因而,斯密的逻辑就是:内心的快乐或福利来源于外部的使用价值或财富,而蕴涵使用价值的经济品又必然是由内部等量的劳动痛苦创造的。正因为这种劳动痛苦及人为的垄断对生产的限制,斯密认为造成了物品的稀少与较高的价格,因而“劳动痛苦”是斯密对稀少性的人格化说法,也是稀少性价值(交换价值)的根源。

对于物品的供给与需求,需要在太多时限制供给,太少时增加供给,使一切价格得到调节,符合于各种东西所包含的这种调节因素的数量,从而趋于均衡。斯密认为,这种调节因素就是劳动痛苦。劳动痛苦作为稀少性价值的调节者,其作用在于把出产量适当地分派在各种职业中,使各种工作中的劳动痛苦均等。在所得大于痛苦的职业里产量扩大,在另一些所得不足以补偿痛苦的职业里产量就缩小,从而使每单位所得的痛苦平均化。

这种平均化的劳动痛苦在斯密看来,不仅是价值的调节者,也是价值的衡量尺度。“不拘何时何地,凡在生产上已增加困难而需要多量劳动的货物,必然腾贵(稀少);生产已较便易而必需劳动已较省的货物,必然低落(丰裕)。从而,只有劳动本身的价值绝不变动,只有劳动可以随时随地较量各种商品的价值,只有劳动是最后的、真实的价值标准。所以,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因此,斯密的“价值的根源”是个人意志在处理一个慷慨的神的意志所供给的物资(使用价值);他的价值的“调节者”是神的统治规定一种处理自然和人类必须遵循的法则(指的是平均化的劳动痛苦,是上帝惩罚人的罪孽的方式);他的价值的尺度也是平均化的劳动痛苦,是种本来可以稳定的尺度的人格化。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20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正因为如此,斯密的价值理论可视为“自然经济学”的渊薮。

(三)大卫·李嘉图

在使用价值的根源上,李嘉图抛弃了斯密的“劳动痛苦”,采用了其“劳动力”的意义。其中包含了一种有关“自然”的根本哲学方面的深刻变化,即从自然的天赐丰裕的假设前提转变到自然的吝啬的假设前提,从神学的意义转变为唯物论。但他仍然认为使用价值与快乐(福利)之间存在同向等量的变动关系,其逻辑是:快乐(福利)的增进源于使用价值(财富)的增加,后者蕴涵于物质产品,源于生产所需的“劳动力”数量的增加。因而,李嘉图认为,“劳动力”是使用价值的根源,“真实价格”是劳动者所有而出卖给一个雇主的劳动力的量。

李嘉图认为,作为自由的劳动者,他有着自己的体力、脑力和管理的能力,他可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这些能力。而这种劳动力是一种有限的存货,所存的不是快乐(它的牺牲是痛苦),而是生产物品和服务的,即克服自然阻力、产生任何满足欲望的服务的努力。由此,他看出物品的稀少性是由于自然对劳动力的抗拒。

在此基础上,李嘉图认为价值的调节者是边际劳动者,即生产最少的劳动者,它是在自然阻力最大的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这个劳动者,在自由市场里以及劳动可以流动的条件下,通过竞争,调节其他自然较为慷慨(阻力较小)的地方其他劳动者的产品的交换价值,同时又调节一切产品的交换价值,因为所有的劳动者都从报酬低的职业转移到报酬高的职业。效率最差的劳动者的生产力调节所有的劳动者的产品的交换价值。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李嘉图正是利用这种劳动力的“级差”观念以边际劳动力衡量劳动力及其产品的交换价值的。

(四)卡尔·马克思

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从李嘉图那儿继承了较多的精神遗产,包括从仁爱的自然的假设前提转变到吝啬的自然的假设前提,以及从劳动的神学意义转变为唯物论,与李嘉图同属“劳动力”学派。

马克思把洛克和斯密所指的那种劳动力更精细地分为体力的、脑力的和管理的能力,可统称为人力,这赋予了“劳动”更具体更丰富的意义。他们都认为增加使用价值和国家财富的是人力。

马克思把斯密使用价值的观念中的根源、种类和形式的含义,更为系统地陈述出来了。根源或“实体”,就是劳动力。他认为商品的价值就是凝结于其中的劳动(劳动的耗费)。使用价值的种类决定于物质的和文明的情况。斯密认为,劳动的形式有两种,生产的和不生产的劳动,前者是为了交换的产品的根源,后者是为了立刻消费的产品的根源;到了马克思那儿,生产的劳动所采取的形式是分工所造成的交换价值的形式,不生产的劳动所采取的形式是没有交换价值的那种消费品的形式。前者是所谓“商品”的意思,商品是一种采取交换价值形式的使用价值。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7~1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对于物品的稀少性价值,马克思与李嘉图一样认为是由于“劳动力是种有限的存货”,并明确指出,劳动者是自由的,因而他的劳动力归他自己所有。劳动力的牺牲是所有权的割让,但不是卖给斯密人格化的自然,而是一个雇主。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物品的稀少性是根源于自由劳动者不愿出卖自己的劳动,换取低微的工资,即劳动力所有权割让的稀缺。

马克思把李嘉图的劳动力“级差”的观念与“边际劳动者”的概念予以社会化,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代替,作为价值的调节者和衡量尺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个平均化的概念,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决定价值的是劳动,尽管对劳动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洛克把它神化为“上帝对人类罪孽的惩罚”,斯密把它人格化为“劳动痛苦”,李嘉图把它物化为“劳动力”,马克思把它社会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们的“价值”指的主要是使用价值(实体),即便谈交换价值,也是基于使用价值的物品间的交换率。因而劳动价值理论是种成本的观念,即经济品的价值决定于成本,成本的内在意义就是劳动的凝结。

二、效用价值理论的概述

效用价值理论不是像劳动价值理论那样力图从经济品如何产生中寻找一种客观的、稳定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而是从经济品对人们的主观意义上评价其价值。该理论的主要代表包括边沁(Jeremy Bentham),以及戈森(Hermann Heinrich Gossen)、杰文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门格尔(Karl Menger)、庞·巴维克(hm-Bawerk)等组成的快乐主义学派或心理学派。

(一)边沁

边沁认为,效用是一种“心灵的行动”、一种“精神的作用”, “运用在一种行动上的时候,肯定行动的效果,作为行为的一种特性,由它管理对行动的满意或不满意的测试”。所谓那种行动的特性是它“增加或减少有关方面的幸福的倾向……不仅指个人的每一行动,而且包括政府的每一措施”。他的说法把效用的意义变成了一种单一的“力”或“动力”,即驱使人们行动以获得快乐或避免痛苦的“动力”:“自然使人类受两个最高主宰者——痛苦和快乐——的支配。只有苦乐能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去做什么。一方面是非的标准,另一方面因果的连锁,都系在它们的宝座上。”这是对效用的意义的简单化处理,本来效用还有多种意义,正如休谟给出的,它有时指“以用途本身为目的的功用,不管是什么”;有时指“物质工具所有的一种特性,一架机器、一所房屋或是一件家具的一种特性,这里所谓的效用是有助于达到所追求的目的”;有时指“快乐,作为一种目的”。

边沁的这种处理,把主观的“快乐”或“痛苦”作为“是非的标准”,决定人们的行动,这要求符合“个人自己可以扩张利益而不损害别人”的基本要求,这只有在丰裕的世界里才能满足。边沁正是这样假设的,他的效用是丰裕的效用,而不是稀少的效用。边沁的效用实际上是斯密所谓使用价值的主观的一面,意义等于他的“财富的享受”,又和客观的使用价值相同,意义等于他的“财富的物质”。因而,边沁的逻辑是:最大幸福是最大享受,最大享受是最大丰裕,最大丰裕是最大量的使用价值(财富)。“有四种可以区别的来源,从这些来源中通常产生快乐和痛苦。分开来看,可以叫做物质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但各种来源的快乐和痛苦都能使任何行为的法则或标准具有束缚力,因此它们都可以叫做制裁。”物质制裁的意义实际上是物质的使用价值(在边沁那里成为效用),或者说预期的快乐或预期的“痛苦的避免”的制裁,通过物质的东西发生作用。可见,在边沁看来,价值就是人们预期从经济品的使用价值中能得到的快乐或避免的痛苦,或者说是快乐减去痛苦后的净收入(净快乐)。后来,边沁赋予痛苦和快乐一种物质的或具体的存在形式——货币。“如果在两种快乐中,一种产生于货币的占有,另一种不是,而一个人同样地乐于享受,这两种快乐就应该认为相等。不过由货币的占有产生的快乐,其数量是等于产生它的货币的数量:因此货币是这种快乐的尺度。可是,那另一种快乐等于这一种;那另一种快乐因此是等于产生这一种快乐的货币;因此货币也是另一种快乐的尺度。痛苦和痛苦之间适用这同样的道理;在痛苦和快乐之间也是如此……我们若要相互了解,就必须利用一种共同的尺度。现在的世界所能提供的唯一的共同尺度是货币。”这样,边沁用货币来衡量经济品中所能带来的快乐或痛苦,即其价值。他的“最大幸福”演绎成最大的金钱利润。

(二)门格尔

戈森、杰文斯、门格尔等先后独立地创立了心理的或边际效用的价值论,统称为“效用价值理论”,其中以门格尔的表述较为完整。

门格尔认为,一种物质的东西要成为一种有效用的经济品,必须具备四项条件:(1)关于一种人类欲望的知识或预期;(2)一种物质的属性使它合宜于满足那欲望;(3)对于这种合宜性的知识,正确的或错误的;(4)对这件东西或其他东西(作为工具)的控制,以便取得这件东西,用来满足欲望。参见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这指出了物品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即满足某种欲望的合宜性,或者说有用性是物品有价值的必要的前提。

接着,门格尔指出:各种欲望,总的说来,也许是无限的,可是当时和当地所需要的某一种的数量却是有限的。参见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欲望本身完全是不同程度的感觉,与所需要的客观的数量没有理智的关系,这种数量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对当时环境下的某一个人,总是一种有限的数量。所需要的数量和实际认可的需要有关,那不是无限的需要,而是只要取得一种有限的数量,当时必须拿较大和较小的数量跟所需要的其他东西的较大或较小的数量权衡比较,并且还要考虑在当时当地取得一定数量所需要的一切东西的有限的能力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从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到,门格尔已经认识到,物品对于个人的主观的效用与使用价值(客观的有用性)并不是成比例变动的关系,而是呈现一种递减的趋势,因而对某种物品的需求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即使他有足够的获得这种使用价值的能力)。在这个发现的基础上,门格尔给出了“有限的能力”这个约束条件,但即使是在这种稀少性的条件下,人们仍可通过“权衡比较”找到某种关于不同物品(及其使用价值)的组合,使其获得的主观效用更大或最大。这就揭示出了由主观的效用决定的稀少性价值,摆脱了认为“价值只是使用价值的附属形式,在量上决定于使用价值并与之保持同等或成比例变动关系”的窠臼。

在个人的主观感觉决定的需要量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需要量,与可能获得的数量即社会供给量之间,形成一种稀少性的“社会关系”,二者的比率就是价格。这就是经济学中供求的社会关系。由此,门格尔建立起社会的递增或递减的稀少性观念。他的边际效用就是“价格”。边际效用是社会需要量与社会供给量之间可变的关系的不断变动的影响,这种影响在货币经济中就是需求和供给的不断变动的关系所产生的价格。因此,价格成为这种稀少性变动关系的尺度,也即稀少性价值的调节者与衡量尺度。

总之,效用价值理论认为价值决定于能满足人们某种欲望的经济品带来的效用,这种效用并不是像使用价值那样客观地存在,而是依存于时间、地点、环境甚至特定的人员而变动的,因而是主观的,存在于个人的心理或感觉里。这种主观的效用到了快乐主义学派那里,有了边际效用递减的概念——随着所得的数量的增加而递减。因而可以在资源稀少的约束条件下,通过权衡比较与组合,从各种物质资料中取得最大限度的人类欲望的满足,而不需要边沁的“丰裕的世界”的假设。这就赋予了价值一种心理的意义,这种意义是在稀少性原则下产生的,因而可称为“稀少性价值”。这种“稀少性价值”随经济品单位的增减而产生的边际效用在供求的社会关系中用“价格”来作为衡量尺度,从而使这种以主观效用为基础的心理的价值可以测量、比较。

三、制度经济学对价值的理解

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两方面:一是人与物的经济关系,即如何配置稀缺资源的技术性问题;二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即处理人们之间竞争与合作、激励与协调等的制度性问题。前者是主流经济学(包括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等)强调与聚焦的领域,后者是制度经济学侧重的方面。对价值的研究,也反映出这种“分工”的特色。制度经济学对价值进行分析的代表是康芒斯等。康芒斯的研究汲收了休谟的“稀少性”观念与皮亚斯的“实用主义”的观念和方法。

休谟(David Hume)认为,公共或社会效用是公道的唯一根源并且是它的价值的唯一基础。而“公道”和“私有财产”起因于相对的稀少性。“如果人人都已富裕有余,把财物分开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不可能有任何侵害,为什么要建立产权..呢?”康芒斯(Commons, John Rogers)接受了休谟这种“稀少性”原则,并进一步认为:“稀少性,作为一种买卖中的直接事实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有合法控制权的人的稀少,而不是物品的稀少。”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20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私有财产的习惯法本身是以资源的稀少性为基础的”,而“人类在稀少性的推动下努力(个别地或集体地)取得所有权,完全是出于本能,和生命本身一样。本能是指一切有生命的东西(不管是畜牲或是人类),由于资源的稀少而发生的行为”同上,236页。。因此,“每一个持久的人类社会都建立规则,管理个人这种追求稀少的东西加以绝对占有的行为;这些规则,直接产生于人们反复的实践和纠纷的判断,这样得到权威的判决后,就成为财产的习惯法”同上,236页。。可见,财产源于稀少性,而且是“所有权的稀少性”,是“集体行动下规定了财产所有人的安全和自由”的稀少性。由此,康芒斯认为,价值的“根源调节者与度量者……应该向交易习俗和集体行动的业务规则中去找同上,208页。,因为“(价值的)根源、调节甚至计量的标准,都是由人类的目的产生出来的对象”同上,208页。

从这种“稀少性”出发,康芒斯认为,应把价值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使用价值和稀少性价值,并且价值是“一定数量的使用价值,用它本身的物质单位计数,乘每单位的以货币计量的稀少性价值”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20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使用价值是物或人的一种物质的和文明的属性,不是一种稀少性的特质;可是与稀少性价值一样,它也有一种心理的说法。”同上,214~215页。“它的心理的价值决定于它的物质的特性,而不是决定于数量;决定于快乐,不是决定于稀少性;决定于当时的文明,不是决定于供求。”同上,215页。而稀少性价值是“个人对某一样东西的欲望的主观强度,随着当时可以得到的数量的减少而增加,最后可能达到有关生死的地步”同上,233页。。可见,无论是使用价值还是稀少性价值,都是财产现有或潜在的所有者主观的、个人的感觉上的评价。财产可看做“一种预期的交易的重复”同上,236页。,而交易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未来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决定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同上,74页。。因此,“决定交换价值的,毕竟不是劳动痛苦——而是交易。……劳动痛苦只是一种个人的意见。休谟所谓主观的公共效用或斯密所谓同情心、自利心、是非的意识、交换和买卖的倾向或自然权利,都只有在交易中才能研究,不管是买卖的、管理的,或是限额的交易”同上,258页。

人们从经验中认识,交换价值,作为制造家和商人维持生活的手段,决定于对供给或需求的控制。斯密认为劳动痛苦是其调节者,但康芒斯认为:“即使在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中,交换价值也不会和劳动痛苦相当,因为地租和利润,起因于私有财产,并不投入劳动,也能从交换价值中取得一份;另一方面,工资本身的不同,是由于人口多少的压力不同,不是由于劳动痛苦的不同。”同上,250页。按照康芒斯的逻辑,一种经济品的交换价值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其稀少性价值的评价与比较,并由此决定了对经济品供给与需求的控制。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过程,是基于所有权的稀少性,按照习俗采取的集体行动,是双方就经济品的所有权的谈判、让与和取得的集体行动,因此,“交换价值还是决定于所有权的稀少性,而不决定于劳动痛苦的数量”同上,250页。, “调节者不是痛苦,而是现行组织的集体行动”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24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对于价值的衡量尺度,康芒斯认为,“人为的单位……是由习俗和法律加以标准化”, “经济学上的计量单位是集体的方法,用来量度交易,为了三项重要的社会理由:准确、安全和公道”同上,253页。。因而,“一切计量单位和货币同样是名义的,正如一切计量都是人为的”同上,253页。,包括斯密要创造用以真实地客观地量度经济生活公道与否的情绪的单位——平均的劳动痛苦。既然价值被分为可以相乘的使用价值与稀少性价值,且决定于交易,那么,“每一件交易使用三种度量,一种物质的度量、一种稀少性的度量和一种时间的度量”同上,253页。。使用价值用物质的单位计量,稀少性价值用稀少性的单位计量,相乘之后,价值就是由反映稀少性的单位来计量了。“纸币或黄金是度量物质和稀少性的人为的单位,由习俗、法律和法庭的集体行动强制实行的”同上,254页。。因此,康芒斯认为,价值的衡量尺度就是衡量稀少性的“货币”。

由上面的分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康芒斯的“价值”观念继承了“效用价值理论”关于“价值是主观的、感觉上的评价”的观念,但是又赋予了两层不同的意义,即“所有权”的意义与“未来性”的意义。“所有权”的意义使物品引起的心理上的稀少性转变为“所有权的稀少性”,“交易是法律和习俗的作用下取得和让与对经济数量的合法控制权的手段,包括对劳动和管理的合法控制权,它们以后将生产商品以及把商品逐步地送给最终消费者”同上,107页。。因而,“有价值的是法律上的控制,不是物质上的控制”,由此,经济品的价值在本质上是其“权利的价值”。“未来性”的意义进一步把对价值的评价从一种成本的观念转变为一种“预期”的观念,“……到未来,那时候实际物品将被生产、交货或消费,作为现在的交易的结果”同上,107页。。因此,“法律上的控制是未来的物质的控制”, “未来性始终作为财产的权利存在着”。所以,在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看来,价值在本质上是交易中让与和取得经济品所有权的个人或集体对于该权利在未来予以运用所做出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