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背景下的家庭农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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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于家庭农场的学术争论

家庭农场的提法早已有之,并且多个地区早已经有了丰富的家庭农场发展实践。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的主体之一提出。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到了家庭农场,掀起了一股讨论家庭农场的热潮。从2013年年初至今,全国各地的媒体刊出的关于家庭农场的文章迅猛增加,这其中既包括理论方面的探讨,也有来自实践层面的经验与反思。本章对国内近年来家庭农场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从整体上总结与评述了有关家庭农场的研究成果。

1.4.1 家庭农场的内涵与特征

在我国,家庭农场的提法早已有之。我国在农村经营体制与经营形式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过两类有区别的家庭农场。一类家庭农场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是农垦企业为了解决职工吃企业38“大锅饭”的问题,遵循农业生产适于家庭经营的特点与规律,调动职工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重要改革(贾大明,1999)。另一类家庭农场是20世纪末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探索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产物。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的主体之一提出。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到了家庭农场,指出了“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学者们对家庭农场的内涵与特征给出了自己的解读。

1.4.1.1 家庭农场的内涵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前,学者对家庭农场的内涵的理解主要集中于农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和市场化经营。顾建洲(1995)将家庭农场视为农业由自给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形态过渡的一种主要形式,它合理地利用农业生产要素进行生产。胡书东(1996)认为家庭农场是农地规模经营的又一种形式,社区集体把农地使用权从分散的农户手里聚集起来,然后承包给种田大户,这是农地向种田大户集中的最重要的途径。黎东升和曾令香(2000)则指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学术界对家庭农场的解读变得更加具体与丰富。高强等(2013)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因素,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这一解读突出了家庭农场的现代化经营特征。高帆和张文景(2013)认为家庭农场本质上是介于单个农户和农业企业两者之间的中间型经营组织方式。徐会苹(2013)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也同样突出了其与企业化生产的差别,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自己经营(而非雇用劳动工人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有一定规模、一定土地面积和一定技术含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济利润的角度来看,黄新建等(2013)认为家庭农场应当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以高劳动生产率从事农产品的商品化生产活动,获取与农户从事非农产业收入相当甚至略高的经济利润的经济单位。

1.4.1.2 家庭农场的特征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农业经营主体,有着自身的特征,与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主体不尽相同。农业部对家庭农场做出了界定,其必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3)收入来源以农业收入为主;(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原则上,不符合以上几点的不被视为家庭农场。农村户籍是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之一,其他三项则是家庭农场的经营性特征。

在劳动力方面,家庭农场以自有劳动为主,依靠家庭劳动力就能够基本完善经营管理(高强等,2013),不雇用或很少雇用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郭熙保,2013)。家庭农场可能会基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在特定环节部分地雇用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但相对于农业经营的产业链和全过程而言,这种雇佣关系具有短期性和补充性(高帆、张文景,2013)。劳动力的家庭性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以雇工为主要劳动力的工商资本农业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

在收入方面,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全部或主要收入来源(郭熙保,2013),该收入既是家庭成员参与生产所耗费劳动的“工资报酬”,也是“利润报酬”(高帆、张文景,2013)。

在经营规模方面,家庭农场区别于普通农户的主要特征就是规模经营。其规模下限是足以获得满足家庭成员消费的收入所达到的规模,其上限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家庭成员所能经营的最大规模40(朱启臻,2013)。在现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农户自由土地的规模较小,因此,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必须通过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来实现。

此外,家庭农场为了满足新时期的农业生产经营需求,还具有一些时代性的特征。家庭农场具有市场性,以市场为导向,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进行商业化的商品生产,而非满足自身需求(高强等,2013)。家庭农场与新型农民和企业化管理紧密相连,家庭农场是新型职业农民的载体(朱启臻,2013),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民不仅是农业生产者,而且是趋向专业化的经营管理者。高帆和张文景(2013)还从资本的角度分析认为家庭农场所需资本的主要来源就是家庭内部,只有在内部资本难以满足需要的时候才会考虑外部融资。

以上诸多的特征将家庭农场与普通农户和农业企业区分开来,但并没有很明显地指出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之间的差异。更重要的是,现有文献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与特征的阐述多是基于政策的引导和概括性的分析,基于对家庭农场的细致调研的并不多。对家庭农场的研究需要通过更多的实践来理解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的家庭农场的运行特征。

1.4.2 家庭农场的发展路径

家庭农场是我国当前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农村发展改革的一种尝试。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形式在现阶段农业发展中有一定的优势,但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障碍。家庭农场的发展没有既定的理论,其发展路径需要在借鉴其他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在实践中逐步探索。

1.4.2.1 家庭农场的发展背景及优势

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创造了我国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在过去几十年里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改革与发展。伴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分散式的农业经营模式已经开始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而以规模化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家庭农场则成为当前政府及学者积极发展的农业经营新形式。

有学者利用间接定价理论框架分析后认为,作为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是各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各类劳动交易费用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不同的剩余权利赖以实现的最优组织结构的结果(楼栋、孔祥智,2013)。

一些学者认为,家庭农场相较于其他农业经营形式有一定的优势。与普通小农户生产相比,家庭农场的稳定性和规模性更有利于对科学技术的运用,更能促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也有利于农业文化传承(朱启臻,2013)。与专业大户及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可以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贷款难、组织凝聚力弱等不足(高强等,2013)。伍开群(2013)运用企业所有权理论分析指出了家庭农场的相对优势:家庭农场可以利用合作社降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的交易成本,也可以利用信用社降低资金借贷市场的交易成本,其所具有的劳动激励与约束机制能够降低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成本,而国家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有利于降低家庭农场面临的土地市场交易成本。

1.4.2.2 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障碍

首先,家庭农场最重要的环节就是通过农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而在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政策和制度支持农地流转。农地流转缺乏市场化体系和机制,有些农民想转让土地却找不到买主,有些人想多种地却不敢或不能多要地(张敬瑞,2003)。政府的一系列惠农政策也影响了农地流转(马佳、马莹,2010)。其次,农地流转42价格也非常重要。土地承包权转移中,其使用权与过去二十多年来在农地上的连续投资所形成的物权相联系,确认级差地租形态有难度(张晓丽,2011);并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多在亲朋好友和街坊四邻之间进行,熟人关系给砍价带来难度(董亚珍、鲍海军,2009)。

此外,家庭农场的发展还面临着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农场缺乏认定标准、社会服务不健全、农村人力资源匮乏、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等障碍(楚国良,2013;黄新建等,2013)。融资难也制约着家庭农场的发展(郭伊楠,2013)。

1.4.2.3 国外经验的借鉴

我国当前的农地制度是基于集体所有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农场并不是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在较多的发达国家,家庭农场都是其主要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之一,因此诸多的学者研究分析了其他国家家庭农场的发展历程,期望能够有助于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现有文献中,学者关注的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英国、俄罗斯、加拿大、荷兰、芬兰等,其中美国、加拿大等农业大国为主要的参考对象。

家庭农场是美国农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其特点是农地私人所有、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组织多样化(李尚红,2006)。美国的家庭农场坚持政府对农业的高补贴政策,补偿农民的市场损失和农作物歉收损失,帮助农民抵御市场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保障农民收入(朱博文,2005)。在加拿大,家庭农场的特点是通过协会等农民自律组织实现高度组织化,农业生产者的知识水平高,同时政府通过立法从制度上形成管理农业和保护农民根本权益的长效机制,并全方位地为家庭农场提供科技服务(农业部农垦培训考察团,2004)。除了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之外,也有学者关注建立在土地租赁基础上的家庭农场,这一类型的家庭农场更加接近我国的家庭农场。英国的家庭农场就是以土地租赁为基础的,土地流转与私有产权没有必然的联系,通过土地租赁家庭农场照样可以得到快速的发展(邱谊萌,2009)。日本的小型家庭农场的发展也是基于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通过租赁达到规模经营的(朱博文,2005)。此外,日本的农协系统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楚国良,2013)。法国、德国的家庭农场的发展也在政府支持力度、前期土地整理、高素质农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诸多良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参考(杨昊,2013;徐会苹,2013)。

诸多文献从国外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中对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包括土地确权、发展中介组织、提高农场经营者的综合素质、提高机械化水平、推进规模化和市场化经营、发展家庭农场自律组织、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在其中积极发挥引导和扶持作用,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鉴于中国与其他国家有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农地制度,对其他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经验的借鉴还需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1.4.2.4 农地流转与家庭农场

农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土地承包后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逐步分化,促进了农村的分工分业,加快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在这一过程中,一部分农民由于长期在外,无暇经营自己的承包田,因此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将自己的承包田转包他人,土地逐渐集中到种田能手手中(宁淑惠,1998)。

具体来看,张晓丽(2011)指出了家庭农场通过农地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几条途径:第一,转承包,即在基层组织牵线搭桥、农户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将承包权在农户之间进行有偿转让。第二,经营权卖断。对于一些无意经营农业生产的农户,实行经营权卖断制。第三,农户联办。这条途径类似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即由几个44农户将现有的承包地进行联合经营,实现规模化整合。张照新和赵海(2013)提出家庭农场在农地租赁方面可借助于农民合作社或直接从农民合作社租入土地。

实践中各地区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形式各异,当前缺乏基于实践案例的翔实研究。

1.4.3 家庭农场的实践情况

目前基于家庭农场实践的文献主要关注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情况。根据2013年农业部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开展的统计调查结果,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了1.76亿亩,平均经营规模达到了约200亩,平均收入为18.47万元,其中,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占到了46.7%,已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共有3.32万个。

现有文献对上海和浙江两地的家庭农场关注较多。上海的家庭农场主要集中在松江区,自2007年政府启动发展家庭农场至2012年,上海市松江区的家庭农场已有1173个,经营面积为13.38万亩,占全区粮田面积的78.8%(管培民、马四娟,2013)。浙江省慈溪市面积为50亩以上的现代农场有435个,其中面积为千亩以上的有15个,2007年慈溪全市现代农场实现产值4.6亿元,占慈溪全市农业总产值的12.3%(赵维清,2010)。

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具体做法方面,王东荣等(2011)的文章介绍了上海的经验:政府推动土地流转;对经营者、经营面积和经营活动进行明确;村委会进行公开招标;配套相关补贴和服务。赵维清和边志瑾(2012)则从经营模式的角度对浙江省的家庭农场进行了分类,其认为从浙江省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看,家庭农场主要有五种类型,即粮食生产模式、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模式、家庭农场+市场模式、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并且其分析了各类经营模式的特点及其适用条件。张乐柱等(2012)通过对温氏集团公司+家庭农场的模式进行了分析,发现了该模式与公司+农户的模式相比,化解了后者的利益分配难题,实现了龙头企业与农户间更紧密的联系,创新了现代农业经营方式。

部分学者通过实地调查总结了家庭农场的一些特点。黄桂弟(2010)通过对上海松江区家庭农场的调查,发现了松江家庭农场的一些特点:经营者以当地综合素质较高的农户为主;平均经营期较短,为1~2年;平均规模为138.7亩,且多为连片经营;生产组织形式以当地农户家庭为主,多为夫妻共同经营,仅农忙时雇用工人;经营收益最终由农户家庭获得。

1.4.4 文献评述

当前,中央及地方政府、媒体和学界都在高度关注家庭农场的发展,并将其视为我国农业经营改革的途径之一。从已有文献可知,众多学者已对家庭农场的特征、发展路径等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和探索,总体上持乐观的态度。相关的分析和建议也成为家庭农场发展实践中的理论指导。但是现有研究仍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家庭农场近年来才受到学界的关注,现有研究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概括式、议论式的文献较多,缺乏从系统的学科视角对其进行分析的文献。

其次,我国国土辽阔,受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与农业区位资源差异的影响,位于不同区域的家庭农场的发展及其路径必定存在多样性。现有研究较少关注家庭农场的差异,而这是未来研究需要关注的。

再次,由于家庭农场属于新的农业经营实践,刚刚开始发展,因此现阶段基于实证数据和案例的研究较为缺乏。家庭农场的发展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

最后,研究中除了关注相关政策之外,还应该重点关注作为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的农户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