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全流程百案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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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评审结果无效

案情

区教育局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就区学生校服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为分散采购项目。开标前,工程咨询公司在自己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四名评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了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时,由其工作人员陈某一个人自行抽取。2014年10月15日,工程咨询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布成交供应商为某体育用品公司。

参与本次投标的实业公司向采购人区教育局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区财政局提起投诉,诉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要求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区财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指出工程咨询公司未在财政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开标前也未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到场监督,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的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的规定,认定该项目评审结论无效,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责令招标人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

2015年1月15日,区教育局向工程咨询公司发出重新组织招标的书面通知。2015年1月20日,工程咨询公司根据区教育局的上述书面通知向参与投标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发出《重新进行招标的通知》,告知投标单位原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决定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体育用品公司未参与第二次投标。同年5月29日,工程咨询公司及区教育局共同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体育用品公司认为区教育局单方确认其取得的“中标通知书”失效,改变了中标结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公司已取得的“中标通知书”合法有效,责令区教育局与其订立校服供货合同。

法院认为:区教育局“学生校服采购招标项目”已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工程咨询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也未邀请监督人员到场监督开标过程,其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中关于随机抽取专家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工程咨询公司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时,抽取评审专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区教育局宣布第一次中标无效,并进行重新招标符合法律规定。因中标无效,向体育用品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亦应当无效,则体育用品公司诉请区教育局在30日内与其签订合同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体育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

1. 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是为了防止人为因素干扰。

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十九条规定:“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该办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主要为了防止招标人在确定评标专家时的主观随意性和倾向性,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评标专家独立产生和公正评标。招标人在确定评标专家时,应根据招标内容、项目特点和评审深度确定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数量、经验等条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是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不能确保能选择出专业对口、数量充足,完全胜任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的,经批准也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以确保评标工作顺利进行。

2.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一般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指定评标专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本项目发生在2014年,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规定,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评审。

需要注意的是:如本项目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的规定,从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须自行选定专家的,须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3. 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将导致评标结果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如果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评审机构严格来说不是合法机构,其评标行为无效,评审结论不应当被采纳,应重新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后重新评标。如该项目评标、定标活动已结束,则中标结果无效,该中标通知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4.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该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建违法,影响采购公正,该次评标活动和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本案例采购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工程咨询公司未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从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基于无效评标行为和评标结果而发给体育用品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也属无效承诺。因此,体育用品公司请求确认“中标通知书”有效的理由不成立。

启示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但评标专家的人数和组成结构依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否则可能会因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而导致评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