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介绍
严格来讲,中国的《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本意之一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保障体系可靠的投标人中标,对于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而质量的重要性甚至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决定着施工承包人能否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从实践角度看,一些本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者不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是导致其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一项重要原因。
截至目前,中国境内大多数的工程项目都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尤其是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通过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项目投标竞争者中选择在报价、技术和质量保障等方面具优势的承包商、供应商作为中标者,不仅对于私人资本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节约和合理使用国有建设资金,包括由我国政府统借统还,或者由财政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具有重要意义。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从立法最基本的功能上来看,《招标投标法》的目的在于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该法开宗明义地提出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同时,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都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充分运用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作用,确保这类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质量,也体现了《招标投标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而在涉及国有资金、政府预算资金、地方公共资金的使用时,通过《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以实现有效地保障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的节约和合理使用的目的。
除上所述,制定和实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范还有以下几个目的:
(1)招标投标法律规范的制定使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有了法律保障,有助于推行工程建设领域的交易的规范化运作。
(2) 招标投标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为投标人创造了有利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有利于保障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合理、有效和节约使用,杜绝腐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4)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者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侵犯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主要问题,招标投标对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
二、招标投标采购制度的作用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采购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对国家投资、融资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保护质量,从而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
采用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采购PPP项目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的供应,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1) 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有利于节省和合理使用采购资金,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
(2) 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堵住采购活动中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黑洞”。
(3) 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对于供应商、承包商来说,只能通过在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展开竞争,以尽可能充分满足招标方的要求,取得商业机会,体现了在商机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可否认,招标投标采购制度并不是万能药,其实施过程中的弊端也饱受诟病。并且根据招标投标的实践,公然违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也时常发生,因此,一方面,招标投标的各参与主体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制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需要通过对由于违法违规行为遭受损害的一方给予适当的司法补救来实现和彰显公平、公正在招标投标领域的价值。
三、招标投标对合同的影响
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中,招标投标对合同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不仅体现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上,而且还涉及合同的具体履行层面。从制定《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的初衷来说,招标投标对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平、公开竞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经过十多年的法律适用的实践,不得不承认的是,过多的招标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体制。依照目前的招标投标规定,承包人是不能对招标文件,包括工程合同提出异议的,一旦有异议,即有可能被认为是废标,或者不能中标。而有些招标人会在编制的工程合同条件中,加入诸多不合理甚至是苛刻的条件,使得承包人面临着要么不中标,要么接受苛刻条件的尴尬境地。同样,投标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也层出不穷。
虽然,行政监管机构会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进行事前事后的备案管理,但是,这种管理一方面有行政干预民事行为之嫌,与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趋势相悖;另一方面,这种行政管理也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承发包双方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自由意志,包括合同双方对合同条件的协商谈判。另外,事实证明,工程建设领域的虚假招投标现象有目共睹,如果仅是从质量把控的角度或是防治腐败的角度考虑加强招标投标,未必是最好的方法。笔者理解,结合实践来看,事前的各种禁止性和限制性的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质量、虚假招投标、阴阳合同等问题。或许换一种思路,加强事中的监督和事后的惩处,实行国有和私人项目二元化的项目采购制度,可以对工程建设市场和行业的维护和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