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065 “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属于诉讼请求

在起草本司法解释时,有观点认为,“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并非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是:第一,诉讼请求是指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这三种诉讼种类中的任何一种,因此没有必要作出规定。第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而不是起诉,因此不属于诉讼请求。

对此,我们认为,“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属于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规范审查”在我国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但从法理和各国通行的做法来看,具有成为“诉”的基础。既然可以成为“诉”,当然也可以作为一项诉讼请求。第二,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这种请求可能通过起诉方式提出,也可能通过申请的方式提出。第三,诉讼请求是一个具有丰富含义的法律术语,并不局限于传统的三个诉讼种类。只要是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均可以纳入诉讼请求的范畴。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本解释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