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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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报告

当前,我国企业信用建设正在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2016年6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强调,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2016年5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加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年底前建立起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多个与企业信用建设相关的改革性文件。[1]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信用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市场主体为了自身的生存和长远发展,需要建立良好的信誉,对信用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实际行动也越来越多,加强信用建设越来越成为一种时代的呼唤和自觉的行动。

2016年,我国企业信用建设加速推进。一方面,从信用环境和制度的角度进行观察,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设力度显著增强。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基本形成;相关中央部门构建的信用制度与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湖北等地)在企业信用立法、大范围信息共享、行业自律规范以及信用平台建设等方面积极创新,勇于实践;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质量明显提升,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应用价值的平台在信息归集和共享方面正在发挥着更加积极的作用;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另一方面,从企业运行与信用建设的角度观察,以合同为基础的商事诚信建设不断发展,以消费者保护为基础的价格诚信、产品质量诚信、广告诚信、食药诚信等逐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总体不均衡,各有特点;上市企业信用建设力度持续加大,信用环境不断优化……这为加强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报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企业信用的监管与共治”,主要介绍我国企业信用制度与监管体系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实践分析、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实践分析;下篇为“企业运行与信用建设”,主要分为合同信用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信用建设、行业信用建设分析、我国上市企业信用建设等四个部分。报告从多个层面分析了我国2016年企业信用建设现状、取得的重要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读者勾勒过去一年我国企业信用建设基本轮廓,并在此基础上试图为完善我国企业信用建设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一、关于企业信用环境和制度建设

(一)信用建设整体呈现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的特点

我国企业信用建设带有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这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发展阶段、社会运行状况等众多因素所决定的。这种行政主导性体现在政府主导下大量信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政府主导下的信用信息网络平台的构建、政府主导下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整理以及政府主导下的多部门联合实施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等多个方面。我国倡导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理念以及实践中的很多做法,都是通过强大的行政权力去推动。

同时,我国的企业信用建设也更加注重社会共治。2016年越来越多的企业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心态主动参与信用建设,行业协会将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作为自身一项重要职能并付诸实践,新经济、新业态下的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涌现,大众传媒对企业信用建设的宣传推广和监督越来越多,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变化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企业信用建设起到了“倒逼”作用。我国企业信用建设正在走向以企业自律为起点,以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为基础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信用约束和信用激励成为信用建设的关键环节

2016年的企业信用建设充分体现了激励与惩罚并重的原则,信用约束和信用激励建设的显著加强可以说成为了本年度最大的亮点,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文件的数量明显超过过去任何年度。为了构建奖惩机制和落实相关措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构建了信用联合约束和联合惩戒的顶层设计文件。以33号文为基础,相关部门在司法裁判与执行、电子商务、纳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财政资金使用等领域签署了若干对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同时,针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主体签署了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这就为信用约束和信用激励制度建设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众多信用联合奖惩的政策性文件和备忘录的出台,一方面,通过运用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惩戒措施,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等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成为信用建设的重要载体

2016年,有关部门更加重视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质量有了大幅度提升,夯实了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

一是作为信用信息共享“总枢纽”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得到进一步完善,统一归集各地方和中央部门的信用信息。

二是作为信用信息公开“总窗口”的信用中国网站得到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三是各个部门的专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查询平台、旅游系统信用信息平台、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各部门、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这些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为重要的信息载体和基础设施,为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地方创新为信用建设提供了更多实践基础

地方政府在企业信用建设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探索了值得推广的有益经验。2016年,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信用建设的实际,积极创新,不断实践企业信用建设的新思路和新举措,通过开展地方信用建设立法,建立更大范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措施,推动更加规范的行业信用自律,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到地方企业信用建设工作中去,逐步构建企业“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有效机制。其中,上海、湖北等地人代会通过发布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信用立法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努力和尝试,为其他地方乃至于全国性的信用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五)行业协会成为信用共治的重要力量

行业协会作为连接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纽带,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不断深入发展,行业协会已经成为信用共治的重要力量。

2016年,我国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主要行业协会关于本协会会员企业的信用档案建设更加健全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成为行业协会信用建设的重点内容,以信用信息标准化、数据库建设、实践应用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信息公示扎实推进,以行业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为主要内容的行业自律机制更加健全,由行业协会参与的信用担保机制不断创新。与此同时,我国行业协会建设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改善,如认识不到位、定位存在偏差、制度供给不足、信用需求不强、政府管理错位、治理结构不规范、信用能力不强、自治度较低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从完善行业协会立法、完善行业协会信用制度建设和厘清政府与协会的关系等方面加以解决。

二、关于企业运行与信用建设的分析

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交易、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是本报告的重要观察点。为此,我们分四个方面对我国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考察。

(一)关于合同信用状况

通过分析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司法裁判数据,研究企业履行合同的信用状况,不仅能够管窥市场交易主体信用问题的微观世界,还有利于引导司法裁判规则反作用于市场交易行为,改善市场诚信。

本报告以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司法裁判数据为基础,从微观的角度研究了企业履行合同的信用状况。当前,我国涉企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分布于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等。报告分析了此类民商事案件的总体特点,探讨了导致纠纷的若干原因。总体来看,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相比,合同领域的信用状况仍然不够理想,仍有必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进行改善。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发挥审判职能,构建了更多更好的制度和规则,努力推进信用建设。人民法院通过开发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推动联合信用惩戒、推动执行转破产流程等措施,从司法裁判和执行的角度推动信用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治理力度。企业参与虚假诉讼,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企业诚信经营的精神相违背,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近年来,我国与企业有关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是民间借贷案件、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以资不抵债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改制中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等。有鉴于此,各级人民法院为防止虚假诉讼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制定了诸如《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指导意见,有效遏制了虚假诉讼的发展势头,为虚假诉讼的立法规制及形成全国性的指导意见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企业信用建设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都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要求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具有良好的信用,并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表现为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价格、质量、安全和广告等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方面具有良好信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观察企业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安全和广告等方面的诚信状况,是了解企业是否尽到对消费者保护的责任,衡量企业信用建设状况的一个重要角度。

就价格诚信建设而言。近年来,我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违法信息披露制度、价格违法行为奖惩制度、价格举报和投诉制度等不断完善,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得到加强,消费者的价格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诚信经营的意识不断提高,市场价格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但是,我国价格诚信还处在初步建设阶段,市场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价格失信方法、手段层出不穷,某些行业甚至出现整体性的价格诚信危机,价格诚信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建立健全价格诚信体系,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行业价格自律,引导经营者树立价格诚信的理念,充分发挥消费者在价格信用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是我国价格诚信建设的必然路径。

就产品质量诚信建设而言。近年来,我国企业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主要产业整体素质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原材料、基础元器件、重大装备、消费类及高新技术类产品的质量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一批国家重大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商贸、旅游、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覆盖第一、二、三产业及社会事业领域的标准体系初步形成,质量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改善。但是,质量信用缺失仍是我国质量发展中的突出“软肋”,部分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意识缺失,假冒伪劣、缺斤短两、降低标准等质量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广大企业和公众深受其害。因此,加大质量诚信建设,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倡导“讲诚信、重质量”的质量观念,营造“诚实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环境意义重大。

就广告诚信建设而言。近年来,随着广告行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广告监管执法不断加强,广告市场秩序逐渐规范,广告诚信建设稳步推进。当前,我国广告诚信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不惜夸大甚至捏造广告卖点、制造噱头,利用微博、微信、网络搜索平台等新方式,快速而又广泛地传播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有效治理广告宣传中不诚信现象,应该从源头做起,提高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意识,积极开展诚信广告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

就食药领域诚信建设而言。近年来,我国食药安全问题频发,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食品药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但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仍没有得到彻底扭转,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的严重缺失。目前,食药信用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政府携手经营者和消费者在食药信用政策法律法规、食药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食药行政执法等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食药安全事关消费者最切身的利益,只有完善的食药信用体系,才能成为食药安全的万里长城。

通过价格、质量、广告和安全等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领域的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以消费者保护为基础的信用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待于政府、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和大众传媒等不同主体共同努力,形成信用建设的社会合力,不断加强消费者领域的信用建设。

(三)关于行业信用建设

在我国当前不断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不同行业领域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信用建设实践。对不同行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细分和剖析,是观察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窗口。总体而言,我国国民经济行业信用建设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更加畅通、企业信息公示情况不断向好。但是,由于行业内企业规模差异较大,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市场环境复杂多变,不同行业企业的诚信状况差异也较大。本报告选取了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制造行业、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以及互联网行业的信用建设情况重点进行观察和分析。

1.制造行业信用分析。当前,制造业的信用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尤其是在产品质量信用体系方面的规则不断出台,为制造业的信用建设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制造业中的不同部门,注重通过政府管理、转型升级等方式,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使制造业具有了更强的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为提升其信用状况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有关部门从健全质量信用管理机制、加强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信用分数应用、量化信用评价和管理等方面积极推进信用监管。制造行业协会也通过加大信用宣传教育力度、公示和推广产品质量标准、强化信用评价等方式积极推动行业信用建设。但是制造行业尤其是钢铁、煤炭、有色行业,近两年处于淘汰落后产能期间,融资难度大,另外行业上游产品价格走低,上游产能过剩的行业信贷紧张,信贷市场风险扩散至债券市场,一些企业因为银行抽贷导致偿债压力进一步增加,容易引起信用风险;此外,除去以上的外部经营环境及金融环境因素影响,公司治理、股权架构等传统因素也成为导致信用违约的一大原因。

2.互联网行业信用建设分析。近年来,我国加强了互联网行业制度建设,发布了众多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互联网行业信用标准规范不断完善,信用产品被广泛应用,行业信用联合激励越来越受到重视,网络安全和新兴业态日益成为信用监管重点,行业协会也快速发展并为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行业股东出资信息不够完善、网站被篡改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3.房地产行业企业信用建设分析。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和房地产行业的信用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同时,房地产行业协会也从宣传房地产行业信用法律制度和信用建设实践、协助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和公示、承担部分信用制度和政策规则的制定等方面发力,积极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各地政府也从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清单”、细化信用等级划分、明确信用评级奖惩措施等方面,推动房地产业企业信用建设实践。但是,该行业也存在企业涉诉率明显高于所有行业平均水平且逐年增加、经营异常等事项的发生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问题。

4.金融行业企业信用建设分析。目前金融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包括三大监管机构网站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网站。除此之外,证监会还于2014年正式启动运行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记入诚信数据库的信息包括市场参与主体的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其中,负面信息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案件调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等监管执法信息,市场主体公开承诺未履行的信息,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措施信息,以及其他机关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对于其中的负面信息,可以通过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进行查询。近年来,金融行业协会在加大行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和通过行业自律规制失信企业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行业也存在经营异常和行政处罚出现几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企业的涉诉率相对较高等问题,行业信用建设任重道远。

强化企业信用建设,不仅为公众了解企业实际运营情况提供了权威信息依据和重要参考,同时也为政府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奠定了基础。目前,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强化行业信用建设上已经采取了诸多有益实践,但仍然面临不少实际问题,需要从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披露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督职责、完善各行业的信用评级体系以及落实企业信用建设奖惩机制等方面加以改进。

(四)关于上市企业信用建设

加强上市公司信用建设,完善上市公司信用建设体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其中,中国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用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6年证监会为推动资本市场信用建设的进程,从严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的监管约束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主体的惩戒制度等方面做了很多努力。

2016年,证监会持续对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全年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均创历史新高,市场禁入人数也达到历史峰值。除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案件外,还显著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力度,全面深入推进私募基金行业和股转系统领域的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震慑,倒逼上市企业信用建设。但是,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违法减持行为等依然屡见不鲜,因此应该从严把信息披露制度、严管证券服务机构、严控大股东及其董监高、严守强制退市制度等方面,加强上市企业信用建设。

三、企业信用建设应当关注几个重要趋势

(一)夯实信用法治基础——信用建设的根本要求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和丰硕成果。然而,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我国的信用建设还面临着法制不完备、法治基础薄弱等问题。信用建设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各种突出问题,强烈地呼唤法治的回应。信用建设需要将法治作为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为此,本报告认为:

信用建设需要一部社会信用基本法。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信用法治应当着眼于从整体上构建国家的信用法治体系,重点规制个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的信用关系,并形成不同层面的信用法律。学者呼吁制定《社会信用法》,作为社会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和龙头法,其长远目标是构建社会信任机制,直接目标是实现信用领域的法治化。通过确立信用法治的基本原则,形成相应的信用法律规则,引领信用法治建设。《社会信用法》应当确立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商业秘密和隐私权保护、信用信息形成和利用、信用修复、信用激励与信用约束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为信用立法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支撑。

信用法治需要完善配套的法律规则。建设真正的信用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制定《社会信用法》,而且需要全面修改配套法律规则和制度,包括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从而构建全方位的违法失信法律责任体系。尤为重要的是,要注重通过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信托法》、《商事登记法》等商事制度的配套制定和修改,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为信用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政府信用建设责任——信用建设的国情基础

当前,我国企业诚信建设正在着眼于理念和制度构建,逐步迈向社会自觉的道路。在信用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信用建设责任。在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继续完善信用法律及相关制度,加强信用监管,搭建信用信息平台,推动社会共治,构建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一路畅行。

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在信用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当前,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已经成为了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的技术基础,我国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应当强化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要继续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将分散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信息进行整合,依托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一个集成度更高、查询更便捷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平台。加强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之间的共享,注重实现公共信息与市场化信息之间的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将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与政府部门实现共享。其二,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信用监管部门为履行公共职能以及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应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等环节实行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从而实现信息归集和共享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效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利。其三,强化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完善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利用机制,确立保护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则,包括信息安全技术管理、信息采集合法合规性管理、信息查询程序管理等。

地方政府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方面可以更加有为。地方信用建设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秉承标本兼治的理念,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并在市场、企业的多方助力下,不断创新,努力拓宽信用建设的探索之路。

(三)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信用建设的社会基础

随着企业信用建设不断推进完善,以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四位一体”的信用共治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信用领域的社会共治,以企业信息公开为起点,以有效的社会动员为基础,以市场声誉和信用评价为纽带,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社会监控机制。社会共治对于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在经济性监管领域,可以使监管部门从过去以普遍性的命令强制为主的高强度管理转向低强度或中等强度的管理;在社会性监管领域,可以将监管资源更加有效地配置于那些有害经济社会的行为,从而实施更加有效的管控。其中,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应当成为信用建设的重点内容。当前,行业协会发展的关键是准确定位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应加快职能转换,实现行业协会管理转型。行业协会应加强自治功能,促进内部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信用制度建设,通过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等制度,构建行业协会信用制度体系,推动社会共治。


[1] 连维良:《不负使命 狠抓落实 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载《中国信用》2017年2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