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组方原则与变化形式
一、组方原则
1.基本结构
壮医方剂的组成一般分为五个部分,即公药、母药、主药、帮药、带药。
病证有阴证和阳证,因此处方中设有公药和母药,相对用于阴证或阳证的治疗。
(1)公药。公药针对阴证而设。凡温补阳气,祛寒毒,增强人体抵抗力的壮药多为公药。例如,大脑精血不足,壮医用飞奴补脑汤治之,其组成为乳鸽、土人参、桂党参、黄精、天麻等。五味药物均有补养精血、滋补巧坞(大脑)的作用,均为公药。
(2)母药。母药针对阳证而设,多为寒凉类壮药。大抵有清热毒,补阴液,解诸毒,清除外来毒邪及内生毒邪的作用。例如,痧症为外感痧毒引起的阳证之病,治疗痧症的山芝麻汤,其药物组成为山芝麻、金银花、黄花蒿、黄皮果叶等,前三味药均为苦寒清热的母药,起到主药及帮药的作用。
在具体的某个方剂中,药物组成视病证的阴阳归类以及患者体质情况,既可全部为公药或全部为母药,也可由部分公药与部分母药组成,灵活运用。
(3)主药。主药(又称头药)是针对主要病证或病因的药。主药是方剂不可缺少的部分,一般由1~3味药物组成。例如,主治口疮(口腔溃疡)的口疮清热饮,其组成为绿豆、功劳木、生石膏、甘草等。口疮多由邪毒入侵,或长期过食辛辣、油腻之食,嗜好烟酒等,内生湿毒、热毒、火毒,导致湿热邪毒蕴结,熏蒸于口而发。治宜清热毒,除湿毒,止疼痛。方中重用绿豆与功劳木,苦寒清热毒、除湿毒,二药共为主药。
(4)帮药。帮药是帮助主药治疗主病的辅助药物,或针对兼症的药物。例如,治疗火眼(红眼病)的决明子火眼汤,其组成为决明子、野菊花、青葙子、蝉蜕。其中,决明子与野菊花为主药;青葙子味苦,性寒,调龙路,祛风毒,清热毒,明目退翳;蝉蜕味甘,性寒,能清热毒,通火路,祛风毒,其性轻升上走,协助药物直达患处,二药共为帮药。
(5)带药。带药又称“药引”,是指带领或引导其他药物到达病所,或调和药味,减轻药物毒副作用的药物。例如,奔痧救急汤,其组成为板蓝根、穿心莲、蒲公英、救必应、栀子、功劳木、仙鹤草、败酱草等,功效清疫毒、解痧毒、除湿毒,是治疗绞肠痧的主要方剂。方中重用板蓝根、穿心莲、蒲公英,苦寒清热,清解痧毒(主药);救必应、栀子、功劳木可增强主药的作用(帮药);旱莲草性味甘,酸而凉,有调理龙路火路的作用,对痧毒损耗的阴液起到补充作用,且有一定的缓解腹部绞痛的作用;败酱草性味苦寒,能除湿毒、清热毒,对控制下痢脓血症状也有一定的作用,二药共为带药。
临床上选方配药时,公药、母药、主药、帮药、带药的组合及剂量,要根据病因、病证和药性合理选择,也不必样样齐全,但主药必不可少,主药也可以同时是公药或母药。对于病因简单、病证不多,药性平和无毒的药物,处方时可不配帮药或带药,或只配其中之一。一般来说,主药的剂量要大一些,其他药物剂量要小一些。
2.变化形式
壮医方剂组方的变化主要有以下3种。
(1)药味加减变化。药物是决定方剂功用的要素。当方剂中药物增加或减少时,会导致方剂功用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用于临床选方遣药,使之更加适合变化了的病情需要。药味加减变化是依据病因、病证的变化以及治疗作用的改变而变化的。在主病、主证、基本病机以及主药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其中的帮药和带药,以适应出现的具体病情,或增减处方中的各个药物,使之配伍关系发生变化,功用、主治也随之发生变化的方法。
(2)药量增减变化。药物的用量直接决定药力的大小;药量增减变化是指不改变处方中的药味,而增减处方中药物的剂量。药量不同,药力也不同,功用和主治也随之发生改变。其变化方式有两种:一是主治病证不变,随年龄、病情及体质不同而增减处方中的剂量,使方中的药力发生改变;二是增减方中药物剂量,改变药物配伍的主从关系,使功用与主治发生改变。
(3)剂型变化。剂型变化是指随着病情的变化而更换不同的治疗剂型。例如,急重者用汤剂,轻缓者用丸剂等。
二、配伍禁忌
通过药物合理的配合,可以达到调节病体偏阴或偏阳状态,降低毒性,增强或改变原有功能,消除或缓解其对人体的不良因素。但有些药物合用能降低药物原有功效,甚至失去药效,应避免配合作用。临床选方配伍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病情、体质、年龄用药。例如,寒性体质忌用寒药,热性体质忌用热药;体质虚者忌用发散、泻下之药;体质壮实者慎用温补之药;体质虚弱、谷道虚弱者,忌用攻下药物;有过敏史,大病之后,老人、小儿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服药,以免引起意外事故。
(2)禁用反药。反药是当药物同时合用会产生中毒或严重反应的药物,临床上是禁止使用的。
(3)孕妇禁忌。在一般情况下,壮医对孕妇不随便给内服药,以免扰动胎气,外用药也应慎重。有些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能损害胎儿导致流产,是妊娠禁忌药,如巴豆、卜芥、猪屎豆、八角枫、龙血树等;某些散瘀通经的药物孕妇应慎用,如石吊兰、鸢尾、仙人掌等。
(4)忌口。壮医治病时还讲究忌口。患病和服药期间忌食生冷、油腻、辛辣以及母猪肉、公鸡肉、牛肉、鲤鱼等食物。一般用发汗药应禁生冷,治谷道病药禁油腻,消肿理气药禁豆类,治咳喘药禁鱼腥,止泻药禁瓜果。患疮疡、无名肿毒、皮肤病及手术后忌食鱼、虾、蟹、葱、韭菜、菠萝、烈酒、牛肉、竹笋等“发物”,以免病情加重或迁延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