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少数民族互助习惯研究及其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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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血缘性互助组织

“土帮土成墙,穷帮穷成王”[42]。在传统的广西少数民族社会,自然经济的特点致使人们大多聚族而居,因此血缘关系成为信任度最高、依赖度最强的社会关系,互助关系也往往因血缘而展开,由此血缘性互助组织成为最常见、力量最强大的一类互助组织。血缘性互助组织以瑶族最甚,北至兴安地区的过山瑶,南至十万大山地区的山子瑶和大板瑶,西至南丹的白裤瑶,以及中部的布努瑶等,都曾经存在过以父系同宗为基础的血缘性互助组织。其原因也许与瑶族大多生活在深山穷谷等贫瘠恶劣的自然环境中及刀耕火种的游耕生产方式有关。这些组织带有明显的父系氏族公社残留。随着广西少数民族社会的变革,它们也逐渐衰落和瓦解了。但这些组织内部的互助习惯,却是我们解读广西少数民族互助习惯的一把钥匙。

一、南丹白裤瑶的“油锅”组织[43]

以父系血亲集团作为互助单位,是生活性互助最早也最易形成的社会组织。南丹白裤瑶的油锅组织是较为典型的血亲互助组织。对于这一点,历史文献也赞赏有加。如清代乾隆《庆远府志》载:“南丹土州土俍……淳谨勤俭,甲于通州,和睦宗族,乡党若一家,有婚丧众共助之,计其应纳地粮并代为代输。”[44]根据这一记载,南丹白裤瑶油锅组织的内部互助制度非常发达,而且正是由于这种内部互助的发达,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秩序的有序有度。

(一)油锅组织的内部结构

油锅是南丹白裤瑶内部特有的社会组织,也是白裤瑶的社会基层细胞。很久以来,南丹大瑶寨地区的瑶族每寨都建立有“油锅”组织,凡瑶族的群众都参加了“油锅”组织。油锅其实是外民族对白裤瑶社会组织的称呼。瑶族内部并无统称,不同地区,其称呼也不相同。在里湖乡瑶里村称为“破卜”,八圩乡称为“遮斗”,还有的瑶话叫“独卓”,译为汉语的意思都是兄弟或同一祖先的意思。油锅组织内成员互称“尤人”,意思是兄弟姐妹。引申意即这一组织以同族同宗的人组合形成,大家同一个祖宗,同一个锅吃饭,是亲兄弟,有事互相帮助。据瑶里乡何启贤说:“油锅,就是大家同锅吃饭,有事互相帮助。”关于油锅起源的传说,可以解释这一组织产生的根源:几百年前瑶族有两兄弟到外地帮别人做木工,不幸被木头压死。死后变成鬼回来扰乱闹事,使同族人都不安宁。于是同一姓的人就凑钱来组织一个油锅,请魔公来作法念符,驱除魔邪,以为这样就能免除灾祸,同姓兄弟就能团结同心。上述称呼和传说反映出油锅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互助组织。

油锅是由同一姓氏有血统关系的若干个父系家庭组成,带有明显的氏族公社痕迹,其成员原则上应该是同宗同姓的直系血缘关系。建立油锅的宗旨就是为了团结同姓兄弟,以对抗不幸的遭遇,因此以同姓为主,不分阶级,有同享受、同受难的性质。新中国成立前,凡同住一村的各姓氏,分别组成一至数个“破补”。组织的成员,以家庭为单位,一般15户左右,最少2户,多至20、30户的也有。超过15家,就另立1个新破补。如里湖乡皇上寨有黎、何两姓,分别组成2个油锅组织,黎、何两姓各有1个油锅。董平寨有兰、白、岑三姓,分别组成3个油锅组织,其中姓兰的人不管人数多少,均属于同一个油锅。里化寨有黎、何、陆、兰、覃五姓,分别组成10个油锅组织。瑶里乡大瑶寨瑶族油锅组织最普遍,有70多户,分为黎、何、王、韦四姓,分别组成12个油锅组织。虽然油锅是以同姓血缘集团为基础建立的,但并不排斥外姓非血缘者加入。如果外姓别宗人想参加破补,经请求允许加入后,申请者备办酒席请破补成员会餐,始被确认为兄弟。

油锅内部也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油锅组织的称谓,按油锅组织的负责人命名。油锅负责人一般由老年人担任,但有时也由油锅内能说会道又关心公益福利的中年或者青年担任。油锅设定期会议,分别在每年冬春两季举行,内容是安排和总结全年劳动生产为主,兼讨论锅内组织日常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生活困难、被人诬害、邻里纠纷、不团结等事宜。

(二)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

凡参加油锅组织的成员,相互之间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头人带头或监督,大家共同执行。其中最重要的义务就是互助。同一油锅的人,都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和习惯。因此,油锅成员之间彼此关照,团结互助精神很好,一家有事,会请油锅兄弟来帮忙,有困难大家相互帮助解决。不论谁家盖房子、办婚事、丧事、因病不能劳动或遇到什么灾难等,都可得到本油锅各家各户照例的帮助。成员家庭分家、举行婚礼葬礼、请鬼师驱鬼,油锅组织的其他成员都会参加。油锅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宗教事务的互助。这主要表现在驱魔时的互助与禁忌的共同遵守。据了解,如某一户有人生了病去问卦驱鬼,整个油锅各户均以米、酒各二十斤,鸡一只,资助病户,给他“做鬼”,即作请魔公祈祷之用。除此而外,在做鬼的当天晚上,属同一油锅的人,都要“忘”一晚,不能砍柴舂米,更不能行房事。这些禁忌较为繁琐,但为了同油锅的兄弟能尽快恢复健康,油锅成员都认真遵守。这也是一种宗教意义上的互助,更体现出油锅成员在精神上的一体化。

2.婚丧事务的互助,包括物质与劳务两个方面。油锅成员遇有婚丧时,其他成员各户要帮十斤米。如瑶里乡大寨黎老发,因母亡故,生活困难,除油锅成员户帮助酒米外,较富裕的黎老才还送他一头黄牛,作为砍牛祭鬼之用。除了物质上的资助外,还有劳务上的资助。如南丹县大瑶寨的瑶族出殡时,一般由油锅兄弟抬棺材,也有其他亲友帮抬的习惯,一律不予报酬。

3.借贷互助,油锅成员之间借钱借物不用打借条,更不取利息。

4.生产互助。若谁家因病因事耽误了农活,大家则出工协助,不取分文报酬。如瑶里乡大寨黎正风油锅内成员黎永清,有一年春耕时,因全家病了一个多月,不能出工,黎正风等号召油锅内成员,大家出工帮助他犁田、耙田,成员户各帮四天工,使他家的生产不至于耽搁,当年同样获得收成。这种帮工不须还工,主家只供给饭食。遇到别人困难时候,又同样帮助别人。此外,若有一家要跑纱(织布的一道工序),其他油锅家庭的妇女都会去帮忙。笔者2011年8月在里湖乡考察时,就亲眼目睹了一群妇女正在进行跑纱互助的情形。跑纱是一项非常复杂繁琐的工序,需要多人同时作业,耗时长,费眼力,白裤瑶妇女只有这样才能织出精美的布匹。据笔者观察,其基本的要求是一个妇女在纱的一端拉紧木架绷直纱线,其余的四五个妇女则一根一根地查看、对齐纱线。五个来自不同家庭的妇女在酷热的三伏天骄阳下整整忙了一个上午,至我们离开时尚未完工,但她们那种互助跑纱时一丝不苟、兢兢业业的态度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按照现代商业文明的一般理解,如果只是义务帮助性质,其责任往往较有偿雇佣为轻,因此工作的认真和努力程度必大打折扣。但对白裤瑶妇女来说,这却是一项责任重大的制度,如果履行不力,不仅影响自家今后同样工序的帮工,亦影响到对其人品的评价及组织内社会地位的稳固性,因此须全力谨为之。(见图2.1)

图2.1 白裤瑶妇女的跑纱互助

5.对困难户的互助。这主要体现在惠民项目上优先考虑困难户。如当地修建了甘河旅游新村,需要一些瑶族群众搬进村里生活。其中有家住户是由油锅组织决定让他们来新村工作的。当时上面选人进新村的时候,该村的油锅组织开了个会,商量说这一家人生活最困难,大家应该多帮助他,让他家到新村工作。还有一些油锅组织成员搬到甘河旅游新村居住后,很多人把家里的田地、牲畜交给其他亲戚帮助看,油锅组织里面的人都支持他们到新村居住,认为他们日子好过了,以后可以有个照应。

图2.2 南丹县里湖乡白裤瑶生态博物馆中的谷仓

6.遭遇官司、诉讼时的互助。在油锅成员遇到官司、罚款等事务时,由整个油锅分摊费用。如某村民在民国时期被伪团总罚钱,同油锅的人都得出钱,同卖土地,即使这样导致整个油锅的贫穷和衰落也在所不惜。这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分摊原则。

7.其他事务的互助。如组织内部有家庭要分家,会邀请油锅成员来帮助丈量田地,主持公道。例如,瑶里么另屯的黎金德、瑶里大寨的黎少明分家时都请了油锅成员来主持。此外还有生活上的相互照顾,如瑶胞喜欢在圩场上喝酒,如果有谁在圩场上或半路上醉倒了,本油锅的人或同村的人便自动留在他身边照顾,等酒醒后送他回家。

(三)对违背互助义务者的处罚

油锅成员要履行义务,这是对每个成员的一种考核。若多次不履行以上义务,又不听劝告的,油锅就可将其革除,再不能加入油锅组织。如果想再参加破补组织,经过几年考验,确实改好,经过破补全体成员同意,并请大家吃一餐酒,才可重新加入。如瑶里乡大寨黎老保,原属黎老信的油锅成员,因与其他成员不和,而又不帮助他人,结果被革出。又如该寨黎银保油锅内的成员黎老义迁居后,与原油锅的组织联系减少,对锅内的成员有丧事、有困难,不予支持,不闻不问,视若无睹,结果全油锅的成员都否认其成员资格,把他开除了。过了几年黎老义在遇到困难无法解决时,想重新加入原来的油锅组织,当他提出要求后,黎公头人对他讲:“你回转来认兄弟是可以的,一要大家同意,二要备办酒席请众兄弟共食。”黎老义没有备办酒席,大家有意见,他也不能再加入油锅组织。

二、兴安两金瑶族的“氏族”组织

新中国成立前,广西兴安县两金地区的瑶族存在着一种以若干同姓家庭为主体所组成的小集团。民族学者称之为“氏族”。这种“氏族”无论是内部结构,还是成员的互助义务,以及对违反互助义务者的惩罚,都与南丹白裤瑶的油锅组织非常相似。首先,在内部组织结构方面,每一个“氏族”大约在20户人家左右。与油锅相同的是,氏族虽然一般是由同族、同宗和同姓的家庭所组成,但是也并不排斥外姓人参加。如有不同宗族的外姓人请求加入,经同意后,由申请人备办酒席请该氏族的成员会餐,此后即可成为其中的成员。其次,氏族成员之间都负有一定的互助义务,如建造房屋或因病不能出工,成员得互相帮助,如遇婚、丧事,各家得出几斤米资助。建造房屋时,不仅本氏族的成员前来帮助,其他房族的成员也有赶来协助的,主家除了招待一餐酒饭外,是没有什么报酬的。其他的劳动互助,也无还工的规定。如家庭经济困难,可向其他成员借钱用。如果钱数较少可以免付利息。最后,在违反互助义务方面,如有不遵守习惯的规定,不帮助其他成员劳动的迹象,就会被革除组织之外。但当其承认错误,要求恢复成员成份时,则要准备酒饭,招待其他成员饱餐一顿,才能重新加入。这种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前曾发生过,如大寨村的潘正明比较吝啬,有一年,氏族成员到别村舞龙灯,该村曾备办酒肉,热情招待,潘亦前往参加吃喝,但当该村回访大寨时,潘却不愿与大家一起出钱招待对方,引起各成员不满,不承认他的会员资格,后来他又提出申请,经成员同意后又重新加入。[45]

由此可见,“氏族”与“油锅”一样,其建立的目的和宗旨就是为了使同一宗族成员在互助中共同生存,并将是否履行互助义务作为考核成员资格的重要标准。从某种程度上说,互助类似于成员定期缴纳的会员费。虽然这些组织都是以血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互助却成为维系成员之间关系的“第二血缘”。抑或说,血缘只是获取成员身份的门槛,而互助才是真正获取成员资格的实质性保障。

三、都安布努瑶的“诺”组织

都安等地的布努瑶族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仍然残存着一种叫做“密诺”或“颇诺”、“落诺”的社会组织。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并联系地缘而组成。一般以同姓的一个或两个血缘亲族聚寨群居,小者一二个弄场、一个姓氏一二十户组成,大者十几个弄场、几个姓氏组成。密诺法规,通过口头一代代往下传,使之成为习惯法。密诺内部要团结,有困难要解囊相助。房内婚喜丧事,互相帮助,共渡难关。“诺”对弱势群体的得力救济是其一大特色。对于无后的老人及孤儿,由密诺成员轮流帮他们耕种,逢年过节请他们去吃喝,死后由集体安葬。[46]因此,一个成员即使足不出户,其生养死葬也全部都可以在“诺”组织内部完成。

四、十万大山瑶族的“房”组织

十万大山地区的瑶族直至解放初期,都普遍存在着一种“房”的互助组织,也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当地的山子瑶、大板瑶都有“房”组织。山子瑶的房是由某一个祖公的五代子孙组成。同房人住得比较近,多半同村,同共耕组织,在经济上关系密切,发生困难时有互相帮助的义务,盖房子、婚丧事宜互相帮助。大板瑶在家庭上面也有“房”,一般由同宗的三、五户至八、九户人家构成,“房”内在生产和婚姻上有互助的责任。[47]

五、宗族互助组织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宗族承担着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互助义务:“凡在此者,死必赴,冠娶妻必告,少而孤则老者字之,贫而无归则富者收之,而不然者,族人之所共诮让也。”[48]在广西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存在宗族为了扶助鳏、寡、孤、独及子弟教育问题而专门成立的基金会组织。这些组织以宗族为基础,其宗旨是解决族内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或扶助本族子弟完成教育,具有较强的救济性质。和前面的“油锅”“氏族”“诺”“房”等组织类似,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家族成员的生存。这类组织的历史较为悠久,如清代纂修的广西《归顺直隶州志》就记载了当地张姓宗族在南宋末年为躲避战争迁入当地之后,艰苦创业,代代相传的史实。从文献中可以看到,张姓宗族在土地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专门拨出数量可观的田亩用于宗族的养老、婚丧服务、孤寡残疾救济等目的:“十八年……冬分甲置各处余田,以频洞余田四百亩为岁时养老,以化洞余田为社稷祀典,以本洞余田九百亩助婚嫁,以频洞余田七百亩养孤独、残疾,以禄洞余田九百亩助民死丧。”[49]正是有了充分的物质社会保障,该家族才在当地繁衍生息,薪火相传,广为散布,长期维持着安居乐业、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康熙《永明县志》“宗族条”记载:“有学田以给孤寒,择其分之长而年之老者,用筦家政宗法最为井井。”[50]即宗族划分出专门的土地用于救济本族的孤儿及其教育,并交给年长者托管,这是一种稳固的内部保障制度。有的还专门立碑刻示,开列规条以警众人。永福县立于清代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的《木村莫朝翰墓碑》就清楚地载明,该莫氏宗族的公山林木收入,全部用于族内无子嗣者、丧偶者等鳏寡孤哀或残疾人员的生活救济,其他人员永远不得动用此笔款项:

始祖自南丹至柳州,复迁临邑。居住木村边下珠山一所……渐次蓄钱谷稍多。……凡我族人有子嗣者,永不准分。无子嗣者,照例支发。兹□□册派人掌管。□催车、收剩、卖除、买借人条规列于总簿。至若鳏寡孤哀,夫妇残疾,□妇等项,□□□于坟侧。此后钱谷田地不许本族耕借,倘违议者,无论尊卑长幼,由□族呈□官究治。[51]

民国《三江县志》记载,该地区的壮族、侗族都存在过已宗族互助为目的的“清明会”组织:“‘清明会’之组织,各由其族人醵金置产,或以基金放贷取其租息,以供蒸尝之需。”[52]此外,一些地区还存在专门扶助子弟教育的宗族基金会。武鸣县邓广乡壮族新中国成立前也有“宗族办学”“宗族助学”的情况。如邓广圩上的陆姓宗族每个学期补助一个学生几角钱。宗族也办私立初小,本族和外族的子弟均可入学,学费一律照收,唯本族子弟可免交一项公杂费。[53]支持教育是任何社会都鼓励提倡的,因此这类组织至今仍然在一些地区很活跃。近年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成立的互助组织,随着农村宗族关系的解体大都衰落了,唯独宗族教育性互助组织却因其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吻合而得到了新的发展。如西林县的农氏宗族成立木顶农氏教育基金会,对学有所成和有困难的农氏子弟入学进行资助扶持,至今仍然活跃。[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