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新中国[115]离婚法[116]的实践
在我国,婚姻家庭案件一直由法院民事审判庭[117]审理。一般来说,虽然各地各级法院的各民事审判庭管辖的案件范围各有不同,但是负责审理婚姻案件的民事庭还负责审理人格权、继承、劳动人事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传统民事案件,现在有的还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和涉农的合同纠纷。[118]民事庭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要求必须是单数[119],即3、5、7、9、11人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3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都适用简易程序,即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120]一般来说,基层法院都愿意把婚姻案件视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笔者所在地的各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独任审判率达到了83%[121],而其中的婚姻家庭案件则稍高。[12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审理刑事案件一样,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进行,只不过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不再那么远,法官所使用的语言除了一些必要的法言法语外,会使用一些日常生活用语,从而消除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惧怕,拉近法官和当事人的距离,也间接地为下一步案件的调解奠定基础。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包括婚姻案件,法庭庭审主要有四个阶段或环节: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宣判。[123]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严格按照四个阶段进行,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程序则不受四个阶段顺序的限制。“尽管在大多数案件中,前三个环节各自独立,但它们有时会被整合。”[124]实际上,在法庭正式开始庭审之前还要经过一个法庭准备阶段,即开庭预备,因此,完整的庭审过程分为五个阶段。
开庭预备,主要是为了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作好出庭准备。这个环节的工作,更多是在幕后进行的。就笔者所在法院的情况而言,本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由立案庭的送达人员负责将起诉状、答辩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送达当事人。大多数案件的送达,会采用直接送达方式,而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会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其他送达方式的使用率则不高。二审上诉案件的传唤工作,则是由审判业务庭的人员来负责进行,他们更多是通过电话通知的形式传唤,对于以各种理由推拖不到庭的当事人,会按照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会不公开审理案件。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向法院提出了不公开审理申请。[125]对于符合公开审理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还要张贴公告,允许他人进行旁听。[126]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会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对于没有到庭的当事人,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未到庭是否有正当理由,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对于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案件,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并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核对和审查,之后宣布案由、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127]对于不明白什么是回避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作以解释。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会针对申请回避对象的不同,由不同的组织和人员作出决定。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核心,此时案件才真正进入实质审理阶段,案件事实主要在此阶段查清。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庭调查的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128]当事人一般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进行陈述,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法庭会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和补充。当事人表达意见后,法庭再次确认争议的焦点,开始由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法庭进行认证。举证、质证也是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的法官会采取“一证一质”的形式,也有法官采取针对争议事项由当事人把所有证据提供后,再由对方进行质证的形式,这一切取决于案件的疑难程度和法官审理案件的习惯。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庭需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能够确认的事实予以确认。证人出庭作证的,会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查询,并且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不能参加案件的旁听,庭审过程中需要其出庭作证的,法庭会传唤其到庭,作证后告知其退出法庭,等候签字。对于证人未到庭的,查询证人未到庭的原因。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29]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应当宣读。有两个以上证人的,应分别到庭陈述。证人证言之间有矛盾的,可以当庭对质;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先由当事人辨认真伪,然后当庭宣读书证的内容或展示物证,录音、录像也要当庭播放。对于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一般是先宣读,然后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130]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131]人民法院是否准许,主要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重新鉴定的条件以及对方当事人对该重新鉴定申请的态度。[132]由于法官才是庭审的指挥者和控制者,在审判实践中,法庭调查是按法官的指令进行的,当事人对证据的质疑及证人有关问题的发问均由法官控制。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还会依职权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法庭辩论是法庭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各自的看法,陈述自己意见的过程。通过当事人的言词辩论,达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目的。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一样也是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各方发言后,可以相互辩论。一方发言,另一方不得随意插话;在互相辩论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进行侮辱、谩骂、攻击的,或者当事人的辩论与案件无关以及叙述过多重复性语言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会及时制止和打断。如果通过辩论,当事人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认为还有一些案件事实需要调查,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即通常所说的最后陈述。实践中,当事人双方都是表达希望法院依法审理的意愿,这个过程一般都是一笔带过。
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庭审进入调解阶段。值得一提的是,案件的调解工作不只是在这个阶段才进行,事实上,有些调解工作在开庭审理前就会进行。虽然法律规定只有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其他案件是否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但是当前基于信访的压力,各级法院都把调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法官也有一定的案件调解指标要求。所以说,法官对案件的调解已经贯穿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在调解阶段,法官和当事人的互动性体现得非常明显。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意向,但是当事人在到法院之前已经积怨很深,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各执一词,双方的矛盾可能又会激化,这时法官会及时地制止当事人,对当事人作出言语上的批评,并及时明理释法。在当事人争执不下时,承办法官也会针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提出折衷方案,或者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有时当事人的亲属来参加旁听的,法官也会请他们参与调解,目的就是说服当事人接受其提出的调解方案。对于当庭调解的案件,法院会及时作出调解书,予以调解结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只有委托代理人到庭,而委托代理人又没有调解权限的,法庭也会让同意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将调解意见表达出来,并责成对方委托代理人将调解意见带给委托人,由其对调解意见予以考虑;如果庭审后双方当事人还有调解意愿的话,法官会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有的案件即使当事人均没有调解意愿,法官也会在法庭上做当事人的工作,庭后也会分别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时法官的角色相当于居民委员会主任。但是不论怎样,如果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对于法官来说都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一方面当事人双方都基本满意,避免了案件的上诉、上访,另一方面法官也不用花较长时间写冗长的判决书了。
对于调解未成的案件,则要进入评议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现在当庭宣判的案件很少,因为法官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判决前还需要多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判决宣告后,法官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权及上诉的有关事项。宣告离婚判决时,法官还应告知当事人在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133]对于整个法庭开庭审理的全过程,书记员应当记入笔录,庭审结束后,由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阅读;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认为记录有差错或者需要补正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应当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由书记员将此情况记录在卷。[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