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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分析题
1.我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千克,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逢黄豆市场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2.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吨。
问:对多装的8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3.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pyw-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
4.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5.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外销价为每吨200美元CIF悉尼,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我方公司凭证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货到后买方来电称:我方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