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健康管理工作基本条件
一、 资质条件
疾控机构主要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疾控中心)和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院(所)[简称专业院(所)],不包括妇幼保健机构。疾控机构是经市政府批准建立、市卫生计生委主管、负责全市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健康管理指导中心依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是健康管理工作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制定、培训指导、信息管理、督导检查、适宜技术的研究等,对重点人群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干预和评估,为制定区域健康管理体系规划、政策等提供技术支持。
健康管理指导中心应具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具有的全部资质,有条件的中心可申请编办认可的“健康管理指导中心”机构名称和(或)编制。
从事健康管理服务的疾控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应的执业许可范围,所有从事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健康管理师应按照《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
疾控中心成立健康管理指导中心,中心内设置相应的专业职能科室。其他疾控机构根据职能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职能科室,负责健康管理相关业务和行政管理职能,包括:
健康管理指导中心下设健康管理技术指导办公室,专业院所下设健康管理科,最好独立设置。
根据业务需要,有条件的疾控机构可设立健康管理服务中心,从事体检和健康管理技术服务工作。
二、 硬件设施
健康管理指导中心的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位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具体建设标准可参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标准。健康管理指导中心应注重实验室设备的配备,公共卫生实验室基本设备达到A级及以上装备标准。
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人均面积不低于8m2。配备必需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电子计算机、电话、打印机等设备。
根据健康管理服务中心职能可设置健康体检部、监测评价部、干预部、外联部。
可根据开展的健康体检服务项目,进行相关配置,其基本设置要求如下:
3.1.1 体检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m2,各体检用房应独立分室、流程合理。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检查区通道宽度不小于2m。
3.1.2 至少设有候检区、体检区。
3.1.3 具有独立的体检空间和受检者专用的通道,且通风采光良好。
3.1.4 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要符合有关规定。
3.1.5 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m2。配备电子计算机、数据中心及网络、档案管理柜、打印机、条码枪、电话等。
有独立的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m2,能支持医护人员对至少一位服务对象展开检测及指导服务。配备必备的健康自测及监测设备、健康指导展示工具、照相机、电子计算机、打印机、条码枪、液晶显示屏、其他常用健康教育设施工具等。
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人均面积不低于8m2。配备必需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电子计算机、电话、打印机等设备。
三、 人员配备
健康管理指导中心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以及经济、地理、交通、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规模,具体标准可参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标准执行。
健康管理指导中心需配备一定数量、取得健康管理师资格或接受健康管理综合技能培训的专业人员,能为下级单位提供培训和指导。
成立健康管理专家团队,健康管理专家团队包括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病防治、血吸虫病与地方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环境健康与食品安全、病原生物检验、公共卫生服务等专业专家组成。
市级应按照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进行配置,区级应按照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进行配置。健康管理办公室或健康管理科设主任1人。
应根据其主要职能及工作任务,结合所在地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按照职责设置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人员,并设部门主任、副主任各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