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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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核程序

【规则要点】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完成法定的推荐程序后,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法定要求的申请文件,申请核准。

【理解与适用】

一、核准机构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即由以上两个部门负责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一)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行审批的主要职权在于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从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企业财务状况、债券发行条款、评级担保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对发行利率方面提出审批意见。

(二)证监会

根据证券法关于证监会审核各种证券公开发行申请的规定,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之外,证监会也有权审核企业债券的公开发行。各方职权的设置和行使应当相互补充,相互监督。

二、推荐程序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经过法定的推荐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申请程序两个阶段。行政程序分为发行额度控制和分配程序,申请程序主要是保荐人推荐程序。

(一)发行额度及分配

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我国采取了发行规模的控制制度,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方式分配发行制度。《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二)保荐程序

在取得公司债券发行额度后,申请人还应根据证券法聘请保荐人,由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

三、报送文件

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6.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四、核准程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录)

第十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节录)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