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模式
二级市场是在初始分配基础上企业间的排污权再配置过程,也是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获得排污权的途径。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9]39号),应遵循“总量控制,新老有别”的基本原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原则,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这是当前国内二级市场交易的主要内容。
2.4.1 二级市场交易模式比选
2.4.1.1 现有二级市场交易模式
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主要的排污权交易模式,即基准-信用模式(baseline-and-credits或ERCs模式)和总量-交易模式(cap-and-trade或EA模式)。
(1)基准-信用模式(ERCs模式)
这种模式可以描述为:污染源获得排污权后,当其实际排污水平低于拥有的排污权,并产生一个永久性的排污削减,它就可以从环境管理部门那里获得排污削减信用(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ERCs)。在获得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交易此ERCs。在此体系中,排污权交易前必须要经过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获准后才能进行。其过程可概括为“分配-削减-审核-交易”。
美国环保局在排污权交易计划中规定,ERCs的产生必须要具备几个方面的特点。
①真实性 由实际的排污水平降低带来的。
②可量化 可以被公认的程序和计算方法所度量和计算。
③永久性 在新建或改扩建污染源的整个经营期内持续,不能是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它要通过污染削减设备的安装和工艺流程的改变来实现。
④可执行 发放排污权的机构必须能够管理其产生方法以及执行过程。
基于ERCs模式的实践十分广泛,排污权交易最早从理论走向实践,就是基于ERCs模式。最为典型的是美国历时二十多年的“排污权交易计划”。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实践均采用这种模式或其相似形式,尤其是湖北省和浙江省嘉兴市。
(2)总量-交易模式(EA模式)
这种模式可以描述为:环境管理部门给各个污染源分配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发放给各个污染源。企业拥有的排污权全部可流通。污染源可以自由选择将得到的排污权存入银行或用于交易,但是在一个计算期结束时它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排污权来保证它在本期内的排污量是合法的,否则将受处罚,且补偿以往超量排污对环境造成的损失。其过程可概括为“分配-交易-生产/治理-审核”。
EA模式最典型的实践是美国在1990年的CAAA《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中提出的“酸雨计划”,它是通过被称为“SO2许可证”的可交易排污权来实现的。一个许可证代表污染源可以排放1t SO2的权利,即1t SO2排污权。每年计划参加者根据他们的基准燃料消耗被分配固定数量的排污权。排污权可以1∶1地与其他参加者自由进行交易,不用的排污权可以存储以备将来使用。连续的监测系统、计算机化的排污权跟踪以及严格的惩罚措施保证了计划的实施。目前国内还没有此模式的实践案例。
2.4.1.2 二级市场交易模式比较
ERCs模式和EA模式是美国排污权交易实践演变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其中EA是更高级的形式,是在多年的ERCs实践基础上建立的,但是,这不等于说ERCs模式将被淘汰。因为这两种模式产生和适用于不同的背景环境之中,它们在管理形式、交易成本、政府参与以及制度转移成本上都有显著差异。
(1)管理形式的比较
ERCs体系以现存的管理体系为基础,通过引入交易机制来引入一定的灵活性。它依据污染源现时的污染水平和许可污染水平之差来确定可交易的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的产生是事后的,即削减已经发生,经管理部门核准,污染源才能获得可交易排污权。
EA体系不是在现存体系上增加灵活性的补充性管理措施,而是从根本上替代了现存的命令控制体系。它由管理部门依据环境容量或目标容量制定排放上限,按照一定方法计算并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污权。所有的排污权都可以用来交易。相比于ERCs,EA的产生是事前的,它基于未来的污染水平。污染源可以在一个计算期内任意交易,持有任意数量的排污权,甚至持有数量可以为零,但只要满足在期末账户检查之前购买到足够数量的排污权,使得其数量大于或等于本期内排放的污染量。
(2)交易成本的比较
交易成本是阻碍排污权交易体系成本效率的最大障碍。交易成本会发生在全体类型的交易中,但是ERCs模式的交易成本高于EA模式。
①审批成本 从前述产生ERCs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管理部门对ERCs的审批十分严格,它要满足真实性、可量化性、永久性、可执行性等严格规定。这种严格规定会带来2个方面结果。
1)交易必定是逐案进行的,管理部门需要对可交易排污权的产生和交易进行逐笔审查,因此审批成本会相当高。
2)由于管理过程的繁冗带来对交易批准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排污权的潜在交易者对管理部门是否能够及时批准交易的信心降低。
在EA模式中,所有的交易者可以以一定的比率(交易系数)直接交易,从而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②市场隔离消耗 正是由于ERCs产生的个别性,使它作为排污权交易的交易单位缺乏流动性,形成分隔的排污权市场。这使得一方面,潜在交易者之间相互搜索和识别的成本就会更高;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上交易者少,很难形成稳定的排污权价格,因此每笔交易中的价格需要单独磋商,形成高的磋商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交易者对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对于EA模式来说,正是由于交易单位排污权的批量发放,可以形成更大范围的市场,有更多的买方和卖方参与交易,所形成的市场更加接近于理论中的竞争性市场。
③机会成本 在ERCs的交易是双边和有次序的,而不像EA模式中的交易是多边的和同时的,后者更加接近理论上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和成本效率的设计。因为双边、次序的交易会带来2种效应。
1)每笔交易都更受到环境质量标准和削减量审核标准的限制,挫伤其交易的积极性。
2)ERCs交易往往伴随着对固定排污设备的投资,形成一定的资产专用性,交易一旦发生,是不容易改变或转移的,如果先发生的交易不是最优的,则会产生一定的机会损失。
(3)政府参与及制度转移成本的比较
从美国的实践来看,EA模式是更“纯”的排污权交易。从其演变过程来看,它代表着排污权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对于具体情况中的模式选择还要考虑其他因素,诸如政府的参与、计划的实施和制度转移成本等。
ERCs中的底线(基准)相当于EA中的总量上限。因此两个体系都可以用来达到总量控制目标,但是在这两种模式中政府参与的程度和时间安排有很大不同。
由于ERCs体系只要在现有的管理制度上增加一些有关交易的附加条款,体系便可开始运行,因此它的实施只需要较少的初始设计工作。但是管理者需要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投入较多以监控个别交易。而对于EA体系来说,一开始就需要管理部门很大的投入,包括大量连续监控设备的实施到位等。但是一旦体系运行起来,实施中间对个别交易的监控要少得多,它只需要在每个计算期末对污染源排污权账户中的余额与连续监控设备所得到的数据进行比较,而不必去跟踪每一笔交易的发生,以及审核排污设备的使用等,运行中的交易和执行成本相比于ERCs体系大大降低了。
此外,制度转移成本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尤其对发展中国家。EA模式是对现有环境管理体系的根本性改革,它会受到制度惯性的阻碍,包括管理机构的变更、管理者对新业务过程的熟悉,以及排污企业对新制度适应过程等。EACs系统是基于现有管理制度的一种附加性的补充,从而容易为各方所接受,管理方式较接近于命令控制体系,可以更稳妥地实现目标总量的达标。这部分较低的制度转移成本一定程度上补偿了高的交易成本。
2.4.2 二级市场交易的具体形式
无论是上述何种交易模式,都可以利用具体的方式来操作——除了买卖等传统意义的交易以外,还有储存、租赁、抵押贷款等形式。
2.4.2.1 储存
排污权储存是指排污企业在当年的排放量少于当年拥有的排污权量的情况下,将富余的排污权储存起来,留作以后使用。
这种形式在美国有一些应用,在我国太原市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试点中也允许使用。它可以鼓励企业尽早减少排污量,但是,容易在企业扩大生产等情况下,突然加重后续某一时间的污染。美国就已经出现了这种尴尬局面。而太原市在这方面做出了预防性的规定,即要求排污企业在使用储存的排污权时,必须填写申请书,在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然而,这种方式无疑增加了主管部门的工作量,在多个企业同时需要使用往年储存排污权,而环境条件又不允许时,将使主管部门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进而更容易产生寻租行为;而在企业对排污权交易态度摇摆不定、惜售心理较重的试点阶段,必然更多的企业愿意储存排污权,这必然在不久的未来使上述问题严重化。有的研究人员认为,为了有效地压缩未来的排污总量,对于储存的排污权应该设置年度转存系数,即保证储存的排污权按比例逐年压缩,直至归零。尽管这种方法适当减轻上述问题,但是仍然无法避免。对于一个试点阶段的制度来说,这种市场混乱的风险很可能引来上级部门的整顿,不宜过早实施。
2.4.2.2 租赁
排污权租赁是暂时性的排污权出让行为,往往期限较短。江苏省、浙江省的一些城市已经进行了一些实践。租赁形式的应用前提是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的排污权交易往往要求交易年限为多年,短的2年,长的甚至有20年,有的地方甚至采用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这种交易年限要求下,企业出现了2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①不愿多买 这种情况容易出现在金融危机等经济低迷时期或发展不稳定的企业身上,它们往往由于资金紧张,难以承受过长的交易年限所要求的高额费用,或者由于生产波动较大,出现临时性的排污权需求,最终都希望能够临时性地购入一定量的排污权,解决可预见的短期内的排污需要。
②不愿出售 由于排污权交易让企业意识到“环境容量是一种稀缺资源”,尤其是资金实力雄厚、发展迅速的企业,即使拥有富余的排污权也不愿意出售,以保留更多的发展机会。而租赁方式可以激励此类企业暂时出让排污权,在新的生产和发展需要出现时再收回己用。
2.4.2.3 抵押贷款
排污权抵押贷款是一种新兴的排污权交易形式,也是环保与金融相互促进的一大创举,是环保投融资机制的创新,目前在浙江嘉兴、绍兴等地已经有实践。
排污权抵押贷款可以缓解排污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热情和污染物减排的积极性,对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资金短缺困难,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推动排污权交易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排污权抵押贷款丰富了银行的金融产品,拓宽了利润来源,是金融为环保服务的一种有益探索,值得银行界研究利用。
尽管法学界对排污权的权利属性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在企业被分配或购买排污权后,排污权在现实中就成为了企业的无形资产。而《物权法》的规定也为排污权作为标的物进行抵押贷款提供了条件。在我国,涉及抵押标的物规定的法律主要有《担保法》和《物权法》。1995年《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抵(质)押的其他财产才可抵押。即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质)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质)押的财产都不能抵(质)押。而《担保法》第34条列出的可以用于抵(质)押的财产中并没有排污权。因此,根据《担保法》排污权不能充当抵押标的物。而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极大地拓宽了抵押物的范围。而排污权并未在禁止之列,加上《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因此,根据最新颁布的《物权法》,排污权可以充当抵押标的物进行贷款。
然而,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方式和流程需要银行方面提供专业的设计,而银行风险规避方面也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或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的协助。近年来我国在林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抵押贷款实践已经为排污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有益示范,值得银行界借鉴。
2.4.3 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模式建议
尽管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但是要想成功地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尤其是建立EA模式这样的高级排污权交易模式,将需要制度学习过程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在ERCs和EA两种基本的排污权交易体系模式之间,总体来说前者更加符合山西省现在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实际情况。
首先,ERCs较接近传统直接管制方式,是一种较好的起始模式。它是在现存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引入交易机制来引入一定的灵活性,而不要求对现存的管理体系进行根本性的变更,因此无论是管理机构还是排污企业都比较容易接受和操作,这样受到的制度惯性的阻力就不会太严重。
其次,ERCs的环境效果比较确定,可以更稳妥地达到国家当前政策要求。因为ERCs模式中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管理部门核定了削减量,所以各污染源的污染减排都在管理部门的控制之下,保证企业确实是在拥有节余的排污权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而EA模式中,管理部门很难保证在计算期末拥有与其实际排污量相符的排污权。尽管可以使用经济处罚手段来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减少违法现象,但是最终达标的控制权分散在所有的排污权交易者身上,失控的风险较高。
综上所述,不可否认EA模式更接近理论上的排污权交易模式,也是排污权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它需要更加严格的条件。美国也是在排污权交易发展了二十多年后才开始对其进行尝试的。ERCs模式虽然交易成本较高,市场效率较低,但是,它兼有行政管理和经济刺激的优点,是一种具有现实应用可能和可操作性的方法。由于灵活性的引入,它必定会在现存制度的基础上带来一定的收益。美国排污权交易发展的路径说明排污权交易的模式应当是个演变的过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9]39号)中也指出要“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机制”,“核准上市交易的排污权”。因此,排污权交易模式可以分为两步走:先采用ERCs模式,在初步的尝试后,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推广;当市场、技术等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时,可以有计划地尝试EA模式。
在各种交易形式的具体应用过程中,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在排污权交易年限设置中规定最短交易年限在2年或以上,则建议推出排污权租赁方式,解决企业的临时性购买和出售需要。
2)在排污权抵押贷款方面争取银行的支持,共同推动这项新兴金融产品的成长;同时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可以学习嘉兴和绍兴的做法,保证在企业到期无法还贷时,能够代为出售企业抵押的排污权,并将出让所得为企业还贷,帮助银行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