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国际法近来转向歧视性的战争概念的批判性讨论
这两篇来自《不列颠年鉴》的文章关注所谓的“制裁”这一具体问题,它们比斯克勒的系统-构建性的作品或劳特派特对法律理论的担保更有说服力,也更吸引人。因为麦克奈尔和威廉斯都表明,如今——正如国际法历史上的每个紧张时刻——战争概念处于所有争论的核心,且已变成一切国际法的试金石。对斯克勒而言,战争一方面只是一种纯粹的“国际犯罪”,另一方面则是一种可管制的行动,因而是一项法律程序。这一点也将在一个跨国家组织中全部完美实现。(63)人们可能会期待,想看这位法兰西法学家如何在后续作品中系统地描绘战争的法律问题,或者,他是否凭借自己的勇气和逻辑一致性,认为这个问题已经解决并不再提它。
战争在劳特派特的法律理论作品中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劳特派特在他编辑的奥本海默的《国际法》一书中,从过时的战争概念出发,试图为《凯洛格公约》和日内瓦国际联盟对中立权的改变辩护。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相信,通过《国际联盟宪章》和《凯洛格公约》,中立权的这些改变在契约上得到了保障。
正因如此,对违反《国际联盟宪章》者的歧视性程序,不应视为违背了中立权所要求的关于无党派性的责任。根据放弃中立主张并同意歧视行为的过时的国际法条约,这种行为是允许的。国际联盟各成员由于认可《国际联盟宪章》第16条,从一开始就会宣布彼此处于相互理解的状态。劳特派特写道,所有其他国家通过签署《凯洛格公约》而预先同意歧视违反条约者。尽管这一论证忽略了威廉斯和麦克奈尔最近提出的战争概念和中立性的问题,但似乎实际上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最近的国际法教科书,尤其是费尔德罗斯(64)和沃尔加斯特(E. Wolgast)(65)的教科书,仍坚持过时的非歧视性的战争概念和中立,尽管有一些保留。这一说法也适用于孔慈(Josef L.Kunz)最近的长篇专著。(66)瓦尔德克尔(E.v.Waldkirch)(67)和万赛罗(E.Vanselow)(68)在《国际法指南》(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由瓦尔茨[G.A.Walz](69)出版)一书中对中立权的论述,仍坚持这些过时的基础。(70)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否认,战争的法律概念,以日益增长的力量和无可估量的重要性为标志,已主导当今的国际法发展。“正义”战争的问题已经凸显出来。
麦克奈尔如此清晰地提出这一决定性问题,其勇气和率直可嘉。日内瓦国际联盟和《凯洛格公约》建立了新的战争的法律概念,区分了战争正义与否,但这一新概念在目前的国际法领域已广为人知了吗?与世界大战期间提出的各种主张相比,这种新的战争概念是新秩序的有效元素吗?现在比1917—1919年间更有效吗?如果有人想确认这个问题,在我看来,麦克奈尔和威廉斯爵士的阐述,与这一方向的许多其他努力一样,只提供了一个无力且有问题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念;二者似乎都预设日内瓦国际联盟是一个已经存在的、具有联邦特征的共同体。
我绝不会错判以下事实的国际法含义:英格兰、法兰西以及美利坚合众国这样的强国对歧视性的战争概念兴致盎然。但我无法相信,这种迫切的可怕转变已经发生在现实中,也不相信这种转变背后的纯粹程序充分清晰、没有矛盾。使国际联盟和国际社会制度化的系统、法律-理论性的尝试,正如威廉斯和麦克奈尔的实践-具体论证一样,需要一种基于战争概念的法律澄清。如我们迄今为止的解释应该表明的那样,要紧的不仅是概念上的或理论上的争议,而是一个关于最基本的实际意义的问题,即,一场可能到来的战争的中立问题。(71)
格劳修斯谈及正义与非正义的战争,他称不正义战争为latrocina[掠夺],甚至称臣民并无任何法律责任跟随君主进行非正义战争,这是对的。但格劳修斯关心的显然并非基于民族组织成国家这一理念的国际法,而实际上是带有中世纪和自然法色彩的普通法治下的封建联邦。因为这个原因,格劳修斯仍谈到“私战”(private wars),一旦开始存在一种封闭的国家秩序,这种秩序集中并垄断国家内部的jus ad bellum[战争权],私战的概念就会自我终结,转化为“法律上可惩罚的犯罪事实”。至少,现代国家自身的形成,可以阐明由这些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的独特形态,也解释了这种形式的国家特有的非歧视性的战争概念。
在十八世纪,瓦特尔(Vattel)(72)在《万民法》(Droit des gens,1758)中为这种非歧视性的战争概念辩护。虽然这个战争概念可以从每个独立国家都应在可疑情况下决定战争的正义这一角度来看待,但瓦特尔花大量篇幅谈论正义与非正义战争,甚至私战,尽管他在这里提到“私战”仅仅是作为“自然状态”(73)的一个例子。
根据格劳修斯的观点,不正义的战争理所应当是一场战争,既不同于制裁,也不同于谋杀、抢劫或海盗行为。格劳修斯明确提到:Justitiam in definitione(sc.belli)non includo[正义不属于(战争的)定义]。(74)他在《战争与和平法》(jus belli ac pacis)中当然仍可谈及正义与非正义战争,就像最近的国际法可以有效但现在已经过时一样。然而,他的《战争与和平法》在不摧毁这种战争概念以及整个国际秩序结构的情况下,既不能吸收战争的概念,也不能吸收相关的中立概念。
In praxi[实践中]的真正问题在于:到底是每个国家都能决断,能拥有战争是否正义的jus supremae decisionis[最高决断权]?还是另一个国家或集团能在法律上决断战争的正义与否,且这一决断对第三方有效?(75)面对这个基本问题,如何从一个法律-理论视角构建战争,如何描述战争,这些都无关紧要。战争是一种“行动”还是“状态”,是一种法律程序、一种法律制度、自助,或者仅仅是一种不与法律秩序相对但外在于法律秩序的行为,这些都无关紧要。战争正义与否的决定因素是“战争意志”(will to war)还是“客观”事实,这也无关紧要。(76)这类问题都不是什么打紧的事情。每个处于战争中的国家向来都理所当然地把自己的行动视为正义而把对手的行动视为非正义,这一事实对我们目前的问题而言也无足轻重。至于第三方,有些试图以一些附加词来修饰中立,比如“善意的中立”“武装的中立”“有条件的中立”等,这也无关紧要。中立的实践总是存在诸多细微差异。但是,关于战争正义与否,这类细微差异的尝试,从未宣称受第三方国家或国际社会的必要决定。
如果一个中立国发现自己处于一个必须决定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发动的战争是否正义的地位,那么,这个第三方是否可以自由加入战争,站在它认为正义所在的一方,从而变成战争发动方?即使这样,这个第三方也不能使这个关于战争正义与否的含蓄声明在国际法中具有普世性和强制性。在这一决定性时刻,考虑到当代国际法在多大程度上承认正义与不正义战争,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问题就出现了,这个问题具有真实的力量:“一方要么是中立的,要么不是。”(77)中立可能有细微差别,但绝不能一分为二。中立既不能从国家和民族概念中分离,也不能从国际法的当前秩序中分离。(78)
如今,当某个国家或某个国家集团放弃这种基本的非歧视行为,从第三方的角度区分正义各方与非正义各方,以这种方式卷入战争,就含蓄地提出了这一主张:人们不仅以自身的名义行事,还以更高的(即跨国家的)秩序和共同体的名义行事。因此,提出这一主张是为了做某件与“战争行为”一语所理解的完全不同的事情。这件事不能被简单称之为一场“战争”——在这个词在国际法中的当代意义上。一旦否定了中立这一概念和某个无派别的“第三国家”的可能性,就会含蓄地主张一个普世或区域性的权威。
某种建于民族-国家之上的国际法秩序,奠基于以下两个概念:一是涉及国家的jus belli[战争法]时作为最终决断者的国家概念,一是逻辑一致的非歧视性的战争和中立概念;当这种国际法秩序存在,那么,采用一种权威的歧视政策,从根本上不仅质疑非歧视性的战争概念的有效性,还质疑任何战争概念的有效性。事实上,问题不再是正义战争或不正义战争,允许或禁止战争;而变成是不是不战争。民族间伟大的“行星”(planetary)之争如此之深,甚至触及最终的基本概念和这里真实的两难之处:是不是战争?对中立概念而言,这种发展也导向一种类似的选项:中立是否仍然存在?只有先反思这些问题,我们才能解释美利坚合众国从1914年至今的异常行为,其特点是从一种严格被动的、逻辑一致的、无区别的中立概念,走向废除中立概念,并最终转向一种就战争正义与否作出决定的歧视性的战争概念。
因此,如今所有想借助日内瓦国际联盟将歧视性的战争概念引入国际法的企图,终将面临两个大矛盾:一方面,每个战争概念与国际联盟主张的新秩序都不可调和;另一方面,在国际法当前的危机中,普世主义与联邦主义不可调和。
(一)
今天仍旧盛行的战争概念使这一点成为可能:通过非歧视的态度和重视双方的平等,双方的武装冲突可以在法律上视为统一的法学概念。这种体系的假设不适用于第三方,换句话说,正义与非正义战争之间的法律区分对第三方无效。一旦涉及战争合法与否或战争可允许性的决议适用于第三方,战争概念的统一将被推翻,剩下的或是国际法允许的正义战争,或是不正义、不允许的“战争”。这两个概念实际上代表两种战争,每个概念都意味着某种完全相反的东西,因此不能用同一术语“战争”来描述彼此的相对关系。正义与不正义不能在法律上与同一概念相结合。
在同一法律秩序内,一项公认的合法行为与一项公认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一个相同的法律概念。否则简直无法想象,就好像一个国家试图将警察与罪犯之间的打斗,或非法军事袭击与正当防卫行为,归类为一种统一的法律构建,具有“合法的一面”和“非法的一面”。出于相同原因,只要一种法律秩序允许类似决斗的行为或承认它是一种法律构建,这种法律秩序也可将某些争端视为“非决斗”;例如,它可以将一场争端仅仅认定为一项应受惩罚的人身伤害行为。但只要决斗存在,这种法律秩序所不能做的是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决斗。一旦一种国际法秩序——换句话说,一种跨国家的国际法秩序,能以第三方权威的方式区分战争是否正当——在“正义”与“非正义”决斗或“正义”与“非正义”战争之间作出区分,正义一方的武装行动不过就是实现正义。无论这种行动采取执行、制裁、国际司法、治安行为或任何其他可能的形式,都是如此。然而,就战争的非正义一方而言,这类行为是对合法行动的反叛,因此是反叛或犯罪,当然也就不是“战争”这种过时的法律制度。
居尔克(Norbert Gürke)对正义战争问题采取具体区分的立场,而非诉诸学界常见的基于自然法的普遍性,这一点非常值得肯定。他通过以下对比做到这一点:一是以补偿生命损失为目标的正当战争,一是由某种普世主义意识形态推动的针对“总体敌人”的灭绝战争(见Volk und Völkerrecht,Tübingen, 1935,页73;“Der Begriff des totalen Krieges”,见Volk und Völkerrecht,1937,页207、212)。这个区分富有成果,使得普世主义的世界观与政治多元主义的世界观之间的对立显而易见。必须注意以下事实:以普世主义意识形态为理由的灭绝战争,因其天下性的主张,使国家丧失以前作为一种封闭的民族空间秩序的特征;灭绝战争使国家战争转变为某种国际内战(因此,所谓的“内战”当然不再是与国家战争类型相同的战争);在这么做的时候,这种普世主义的灭绝战争使战争概念和敌人丧失荣誉和价值,从“正义”一方看,战争转变为某种执行行为或清洗行动,从不正义一方看,战争转变为由歹徒、闹事者、海盗和匪帮领导的某种反对所有正义和道德的抵抗,灭绝战争以此消灭战争的这两种概念。居尔克提到我的作品《政治的概念》(1927:第一版;1932:第三版),在那本书里,我已清楚地说明废止战争和敌人的概念与普世主义的和平主义之间的这种关联。这种从“战争”到“非战争”的转变与纯粹概念上的微小区别无关,这一事实证明那些作者的努力,他们将德意志空军(Luftwaffe)描述为一种武器,这种武器服务于制裁或内战,证明军事技术的进步对应于从战争转变为针对叛乱或落后人口的平定行动这种世界历史的进步。因为,向这类人口投掷炸弹当然不能被称为“战争”。关于这方面的更多内容,参阅本文的下述评论。
日内瓦国际联盟并未就战争概念作出决定。在《国际联盟宪章》第16条中,违反宪章的军事行动被描述为“战争”,对违反者的反击也同样是“战争”。第15条第7款仍以古老的方式看待战争(双方都是“为了维护法律”)。同样,在这一点上,联盟的法理学以中立的两种不同概念区分“允许”与“不允许”的战争:新概念用于不允许的战争,旧概念则用于允许战争。
劳特派特试图根据《国际联盟宪章》和《凯洛格公约》,将歧视与过时的战争概念结合起来,他通过以下说法支持自己的论证:国家内部的法律秩序也必须拒绝内战,这既不能妨碍成功的革命者被视为战争发动方这一事实,也不能妨碍公民谈论内战这一事实。这一论证在这里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它适用于这里的情况,而是因为它允许承认歧视性的战争概念与从国家战争到内战之转变的联系。更多内容,参看Wolzendorff,Die Lüge des Völkerrechts,页45,论“战争”的法律制度在逻辑上的必然否定。
John B.Whitton的演说,见Recuil des Court de l'Académi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XXVII,II, 1927,页453-471,就国际联盟在允许与不允许的战争以及新旧中立方面的法律利益的多样性作了有趣的讨论。Philippe Michailides的巴黎论文(见他1933年出版的《中立与国际联盟》[La neutralité et la Société des Nations])称,尽管早期的中立权已发生巨大改变(因为联盟成员国组成某种类似“部落家族”的组织,在其中,每个成员国都团结一致,反对任何成员遭到的非正义),仍有诸多旧中立的例子。德意志人对这个问题的解释,要等到G.von Schmoller出版他对该问题的概要性论述。在那之前,参看以下文章:Baron von FreytaghLoringhoven,“Neue Neutralität”,见Zeitschtrift für Völkerrecht XX, 1936,页1-13;W.Troitzsch,“Ende oder Wandlung der Neutralität?”,见Völkerbund und Völkerrecht II, 1935/1936,页237-243;K.Keppler,“Zwischen Neutralität und Sanktionen”,见Deutsche Juristen-Zeitung,1936,页1336-1344;H.Rogge,Kollektivscicherheit,Bündnispolitik und Völkerbund,Berlin, 1937,页360-361(尤参“中立政治的回归”“‘中立政治’的安全计算”以及“中立政治的社会学”等部分)。
然而,这两类战争都应在“战争”名下作为一种法律概念而保持统一。(79)在此,谁都能看清《国际联盟宪章》优柔寡断的折中办法,因为《国际联盟宪章》引入新的区分却无法贯彻,与此同时,将两个极端相反的法律行为结合为一个相同的概念:“战争”。
事实上,《国际联盟宪章》描述了三种类型的“战争”:关于制裁或扣押(impounding)的战争、容许的战争、禁止的战争。这应该对应三种不同的中立概念。《国际联盟宪章》本身并不关心将“扣押行为”(换言之,即法律上受到禁止的行为)与已宣布为非法的行为(换言之,即受到禁止的行为)结合成一种相同的法律概念,这一事实无需进一步讨论。(80)在对意大利实施制裁期间,人们试图以一种法律主义的、最为审慎的方式,避免战争概念的问题,并在决策自由的框架内向各国提出所谓“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一种去民族化(entnationalisiert)的行动。
但如果这样做,内在矛盾就会变得明显。我们完全不清楚什么是与“个体国家的行动”相对的“联盟行动”。斯克勒提到这一事实,即“在一系列类似的国家行动中”(en un faisceau d'actions parallèles étatiques),“联盟的集体行动”(action collective de la Société)先于一切。(81)威廉斯爵士在前述文章中努力在个体决断与集体共同体之间建立联系。但到了最后,这些协调的尝试只表明,日内瓦国际联盟既没有保持与过时的战争和中立概念的联系,也没有用真正新的概念取代这些旧概念。“联盟对破坏和平者的扣押,还是用以促成前一种类型的各种个体行动的纯粹协商程序?”面对这样的两难之处,联盟既不敢通过抛弃此前的战争概念坦承自己对全球秩序的普世主张,也没有鼓起勇气干脆地放弃自己的托词(pretensions)。
我们应该提到,战争的“去民族化”和引入某种歧视性的战争概念所导致的进一步灾难性影响:将组织成国家的民族的内部(inner)、封闭的统一体这一先前的法律假设分割开。威廉斯似乎已注意到这种分割,但没有抓住重点,因为他没有在第16条规定的针对违反《国际联盟宪章》者的行动与类似制裁或仅仅是惩罚的概念之间建立联系。此外,他也没有如实描述第16条的这些行动——这种惩罚性概念的客观形式。斯克勒没有那么克制,他提到“国际犯罪”(crime international)。只有韦堡(Hans Wehberg)十分坦率地将后果追踪到底,并建议“非正义”战争的发起者当然必须在国际法庭面前作为“战争罪犯”受审。(82)
而且,国内对这种犯罪的惩罚也是必要的。威廉斯有一个恰当的引用:“你不能禁绝(interdict)一个民族。”霍布斯曾表达过相同的想法:“当教宗将整个民族逐出教会,我认为他是将自己而非他们逐出教会。”(83)必须承认,可以设想,国际行动能够针对国家和民族本身。但这些国家和民族实体很少整体犯罪,不至于整个民族都一定变成hostis generis humani[人类公敌]和“不安分的”民族。当跨国家的权威施行制裁或惩罚措施,战争的“去民族化”常常导致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区分:尽管两者通常具有某种封闭的统一,但一种来自外部歧视性的分割被引入这两者之间。换句话说,国际强制措施——或至少对这些措施的许可——不针对民族,而针对当前政权及其拥护者。
但这类措施在国家领导层与民族之间画出一条线,暗示着一个政权不再代表自己的国家或人民。换句话说,这些统治者变成“战争罪犯”“海盗”或——海盗的当代都市形式——“匪帮”。这些词眼或多或少是某种恶意宣传的行话。这就是已经体现在歧视中的战争的去民族化的法律和逻辑后果。海盗概念提出今日争论的普世主义和天下方面的问题。
事实上,海盗概念最重要的标志是:海盗是“去民族化的”,并被允许脱离(fall by the wayside)他想必属于的国家。通过这一事实,存在于跨国家的、普世主义的概念性创造物中的十分重要且极易扩张的断裂浮现出来。这些概念性创造物有可能把整个国家和民族视为海盗,并以更大的强度重新唤起流氓国家(一个世纪以来,这个字眼本身已被认为完全过时)这一概念。将国家炸裂和分割成(犯罪的)政权与(无罪的)人民(从政权之外的人无罪的意义上说),事实上只表明战争概念的爆炸和消解。对战争概念的这种破坏,除了将歧视性的战争概念引入国际法之外,没有别的意义。
在对德的世界大战中,我们亲身经历了引入歧视性的战争概念这一企图的后果。我们的对手在多大程度上将世界大战视为针对国际法违反者的一种法律行动,世界大战就在多大程度上被视为一种不针对德意志人民而针对他们的政府的惩罚行为。然而,这两个实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以下事实彻底证明这一点:威尔逊总统1917年4月2日的声明,打破过时的、非歧视性的中立概念,开始提到分割德意志的国家统一体;显然与废止非歧视性的中立概念相关,他宣称,“我们不与德意志人民为敌”。
这一立场的实际结果可见于《凡尔赛条约》题为“确定惩罚”的第七部分:德意志的前皇帝(Kaiser)“因严重违背国际道德和契约神圣性”,“受到公开指控”;德意志政府应该交出所谓的德意志“战争犯”。如果斯克勒赞成对法西斯主义或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观点,并想将这种观点提升至国际法制度的层面,那么,他使战争“去民族化”,为了使战争“国际化”而消除国家间的战争;换句话说,将战争转变为可怕的内战——二者有着相同的传统和逻辑。
因为这个原因,当威廉斯爵士和麦克奈尔提到从非歧视性的战争概念到歧视性的战争概念这一转变的极端重要性时,他们完全正确。他们只忽视了这一事实,即这一转变不只是消灭每个战争概念,更深远的是,这一转变是歧视的结果;与此同时,不再可能存在一种也许更弱,但肯定更坦率且更现实的国际法思想流派,取而代之的,不过是一种消灭国家和民族的普世托词。在国际联盟提供的法律上允许与禁止的战争这一区分的帮助下,歧视性的战争概念至少已初步制度化,由于这一事实,当前整个国际秩序变得错乱,没有任何新的东西来取而代之。有人提出一种新的统治世界的主张——只有一场新的世界大战才能实现这一主张。
(二)
当前的国际法危机之下,联邦主义与天下普世主义相互抵消。前文提到的作者未经进一步反思(84)就从以下假设出发:尽管日内瓦国际联盟也许仍然不是普世的和天下性的,但它终将如此,而且至少以普世主义为最终目标。与此同时,这些作者试图以各种具体化的手段将联盟变为真正的联邦实体。这样,集体武装行动的问题又一次浮出水面。换句话说,战争概念问题是最为可靠的试金石。
战争不可能存在于任何类型的联邦中——只要联邦存在。事实上毫无疑问,这个观点是威廉斯爵士文章的核心。但一旦出现将非成员国纳入这个联邦制体系的问题,或者说,一旦出现天下普世主义这一问题,无解的难题就摆在他和其他持相同信念的作者面前。根据当前非普世主义的国际法,不可能纳入非成员,因为战争概念总需要一个简单的裁决。战争概念的逻辑重要性如此强大,而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甚至可以说,从中产生的唯一真实的两难之处仅仅在于是不是战争。
人们必须始终以战争概念为基线来定义那些概念。非“战争”即“和平”。如果“集体化”确实带来一个真正的联邦,这一逻辑就将走上正轨。在联邦内部,人们将不再裁决正义与非正义战争;因为不再有任何战争。那时只存在执行行为。仍可设想“得到允许的”战争,但仅限于不构成危险的小型战争,如威廉斯所谓的狗咬狗的战争。联邦内部可容许这类战争,就像现代国家秩序可以容许决斗一样。但在联邦之外,战争仍完全可能。然而,这些战争属于旧的、非歧视性的战争概念。如果属于联邦的国家宣称要发动一场正义战争,那么,从国际法的立场来看,这一宣称对非成员国不具有权威性。这看起来就像某个国家试图裁决自身范围之外——换句话说,自身边界之外——的正义与非正义一样没有权威性。
但战争概念的补救办法并不像麦克奈尔希望的那样,以《凯洛格公约》的方式代替现有的契约性纽带。相反,这种补救办法通过制度性的、有组织的语境而发展成一个联邦。先前国际法概念的基础是:战争是更强大的概念,可以废除交战各方之间的所有条约,且战争固有的这种违约属性并不会取消战争,对中立的第三方而言这仍是战争。这些作者希望从《国际联盟宪章》中总结出真正的“宪法”而非契约,试图在制度化概念的帮助下建立一个真实的联邦。只要他们赋予国际社会这么一部宪法,他们也就彻底废止了迄今为止一直存在的、基本上非歧视性的、基于平等的战争概念。
今天,无论和平主义者的嫉妒(jealously)(85)还是对战争暴行的厌恶,都对这一事实无能为力,即今天两国之间的战争不是谋杀、抢劫或海盗行为。在战争概念可以被废除、从国家战争转变为国际内战之前,首先必须废除地球上组织成国家的各个民族。根据现在已过时的国际法,战争将自身的正义、荣誉和价值归于以下事实,即敌人既非海盗也非匪徒,而是“国家”和“国际法的主体”。只要存在某种具备jus belli[战争法]的政治组织,这一观念就依然有效。但联邦概念以放弃联邦内部的jus belli[战争法]为前提。如果有人试图以这种方式废除jus belli[战争法],便不仅会影响联邦成员,还会影响联邦以外的第三方国家,那么,这个联邦的暗含主张就不再关乎国际法,而是关于世界新秩序的普世主义统治。
鉴于这种全球正义的托词,一旦发生总体世界大战,一旦某个足够强大的对手发起“不正义”的战争,那么这个对手就会使旧的国际法战争概念——合法的不歧视概念——永久化。在这种情况下,经国际联盟合法化的战争,仍是战争,只不过以先前的国际法的方式,即世界大战的方式进行。跟以往一样,这仍将是一场战争,尽管有着种种努力,试图将战争转变为针对不同于德意志人民的政权的国际法“执行行为”,尽管有着对德意志的种种歧视行为。如果发生世界大战,这只是因为德意志民族的抵抗力量。但在其他情况下,即在这种抵抗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一种对世界霸权的普世主义主张将更接近其最终目标。如果普世主义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这个星球上的民族之间将不再有任何战争,既不会有正义战争,也不会有非正义战争。但只要这一最终目标尚未实现,联邦主义与普世主义的国际法概念和方法仍将相互排斥。
在国际法当前的发展阶段中,联邦主义与普世主义在规范上和逻辑上也许可以互相协调。但是,一旦有人着手处理一个联邦在制度上的具体实现,每个人都能马上清楚地看到两者之间互不相容。如今日内瓦国际联盟的联邦化必然要求更坚实的中央集权化和集体化,并时刻警惕,依靠相当强大的军事力量来抵抗联盟的事件是否必然发生,换句话说,人们必须加强对战争的防御。只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引入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间的区分,in concreto[具体地说],就只意味着日内瓦联盟战争和其他战争,并以此为理由强化战争和敌意。而基于威尔逊总统之行为的力量,我们在世界大战中的经历只会重演。
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化是一种强化手段,因为它试图将国际联盟转变为一个更“有效的”组织——一个更适应战争事件的组织。这里唯一的结果是: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战争将导致更深刻和更紧张的敌友之分。在这个计划的最终实现与今日现实之间,必将出现另一场战争,一场“人类的决定性的最终战争”——无论如何,这是一场深层的敌对性的“总体”战争。这一点毫无疑问接近威廉斯爵士的文章——Vae neutris[哀哉中立者]!虑及这种战争的可能性的所有类型的联邦,如果它们仍希望有正当理由声称,要努力实现人类共同体(one humanity),并克服对这种统一的所有进一步阻碍,那么,它们就必须将自己与普世主义的理想区别开来。
今天意味着国际联盟的有效联邦化的一切,在最好的情况下,只创造出另一个联邦。这些新的联邦主义制度建立得越完美,联邦在区分正义的(联邦自己的)战争与非正义的(联邦的对手的)战争时越合逻辑,敌友之分就越严格。换句话说,日内瓦国际联盟不只面临布伦斯(Viktor Bruns)提出的这种两难之处:“联邦还是结盟?”(86)此外,国际联盟与普世国际社会这一观念的混合,导致了另一个同样困难的选择:对世界和人类而言,是否应当有一个制度化的联邦或一种天下秩序?
最后,联邦主义与普世主义这两种趋势势不两立。人们不能指望跳过这个致使战争强化的联邦主义阶段,也不能指望通过制度化直接进入天下普世主义。那些以日内瓦国际联盟的联邦化为手段、为达到普世主义的最终目标而努力的人,肯定会假定联邦主义与普世主义之间的矛盾只在短暂的、无法避免的过渡期间有效。但这个过渡期,至少从人类的先见和规划来看,确实是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一个带来新的、更激烈的战争的时期。
对所有终有一死的凡人而言,这一新时期是一段不可预估的时间,有着不可预计的后果。在反德的世界大战中,威尔逊总统以及合众国宣称,他们拒绝过时的、非歧视性的战争和中立概念,由此开创出国际法的新时代,这一宣称事实上会带来重大的后果。他们声称开创出一个新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他们能够在自己的领土之外决定交战方是否正义。如果有人觉得拙文在很大程度上要回到以前的观点,这并非因为我希望搅起国际法的旧论战,而只是因为我不希望看到国际法历史上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如果不是唯一的话——遭到遗忘。
我们已经讨论过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合众国在以下两者之间摇摆:一方面是希望几乎无人注意到自己的消极中立,另一方面是为其他国家决定正义与否的干涉主义立场。这个国家的政策已经在世界大战中显露出来。在战争的开始阶段,威尔逊是解释非歧视性的中立概念的一位严谨、甚至一丝不苟的先驱。他在1914年8月19日的演讲便是这一点的最好例证。(87)威尔逊于1917年4月2日宣战时,完全改变美国的立场,暗示中立概念已不再可行、对世界和平和各国和平已不再可欲,经由这一事实,他将一个根本性的新问题引进国际法。
George A.Finch最近就1937年9月14日的《尼翁反海盗协议》(Nyon Anti-Piracy Agreement)发表评论,见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1,1937,页665,他提醒读者注意威尔逊的论证与海盗行为的定义之间的联系。在1917年4月2日的讲演中,威尔逊可能没用“海盗行为”这一表述,但他的确称德意志的U型潜艇是用于“反人类”战的手段,这场战争“反所有民族”。因此,描述德意志时用了与海盗相同的公式:hostis generis humani[人类公敌]。这一切的法律-逻辑结果便是战争不再是战争。因为,人们不对海盗开战,海盗仅仅是反犯罪或海事警察行动和任意手段的对象。
[中译按]尼翁,瑞士城市,位于日内瓦湖北岸。1937年9月14日的《尼翁协议》将“海盗”视为“人类公敌”,并将“海盗罪”列入国际犯罪种类,使之成为国际社会最早认同的典型犯罪。
这个新问题因围绕中立权的问题而暴露出来。但这不仅关乎不能被孤立的中立权,而且关乎战争概念,因而与国际法秩序的整体结构相关。在世界大战之后,所有改良国际法的尝试都围绕这一问题。所有定义侵略和侵略者的努力,所有加强和使《国际联盟宪章》第16条实证化的努力,以及诸多集体安全和互助计划,甚至将英格兰的海盗行为概念用于1937年9月的尼翁会议,都由以下事实决定:这一切都试图通过与正义战争相关的法律标准,废除此前持有的、非歧视性的战争概念。(88)
迄今为止的结果无异于在总体上动摇了旧的战争概念,并因完全缺乏一个富于启发的新的战争概念而变得更糟。实际上,这意味着:是战争但又不是战争、无政府状态,以及国际法的混乱。直到今天,我们才能够认识到废除旧的战争概念的含义,这一废除行为源于反德的世界大战。事实上,今天的混乱不过是1917年埋下的种子所结出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