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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交割条例

当詹姆士·麦迪逊先生为客户买到大批股票之后,无论股票是从其他经纪人那里,还是从股票专卖人、场内交易者、零股经纪行那里,或者是从两美元经纪人那里买来的股票,在完成交易前,他都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下一步就是交割。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卖家必须在第二天下午2点前,将股票交割给买家。这是“正常的”交割。另外,买家和卖家也可以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商定交割股票事宜。一位加利福尼亚的投资者,如果将证券存放在旧金山的银行保险柜里,那么很显然,他不可能在交易的第二天就完成股票交割。然而,他的经纪人所在的纽约办事处,有很多替其他客户持有的股票可用来交割,在这个西部客户的股票到达之前,可临时从其他账户中借出股票完成交割。如果这样的安排不可行,这笔销售可以按照“卖家7天”的约定来执行,即给予卖家额外的时间,让他能够将股票送至纽约。如果采取这种方式交割,那么价格显然要或多或少地不同于正常交割情况下的价格。在正常交割的情况下,如果股票不能按时到达,买家有权“按照证交所的交割条例”买进股票。在著名的“北太平洋囤积”[1]中,那些卖出北太平洋公司股票的,等着之后再与欧洲的股票持有者进行交割,最终按照证券交易所严格的交割规定,他们为这种行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