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如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所谓临时控制措施,是指发生传染病疫情时,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消除传染病在人群中继续传播和流行危险所采取的临时性防治措施。地方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主要包括:(1)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及相关物品、暂停销售。其中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及相关物品是对物的控制措施,暂停销售是对行为的控制措施。(2)检验和消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时,应当同时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在实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对象包括:(1)下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3)采供血机构采取的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控制措施;(4)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和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5)传染病菌种、毒种以及传染病检测样本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6)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其二,在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情况下,才可采取控制措施。生活饮用水包括公共饮用水和私人饮用水。“公共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溪潭、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资源。“食品及相关物品”是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公共饮用水按照供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