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在疫情防控中,党员干部如果有违反党纪行为,应该如何处分?
在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工作中,广大党员干部夜以继日地奋战在防控疫情第一线,作出了巨大的无私奉献。但仍有少数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违反了党纪规定。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反的党纪行为,通常是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对此,应予以相应的处分。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较为普遍的违纪行为是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如有的人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有的人擅离职守,不到岗到位,有的人工作流于形式,作风不实、履责不力,等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1条对此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员若不按规定执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则可能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4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则可能违反组织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属于本条规定的“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
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若存在截留群众防疫、救济物资等行为,则可能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