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理论研究需要把握时代脉搏。当前,知识经济方兴未艾,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孕育兴起,一些重要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领域呈现出革命性突破的态势,群发性、系统性突破以及关键技术的交叉融合、群体跃进成为当代科技发展的显著特征,世界正朝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稳步前进。与此同时,经历三十多年“资源依赖型”模式高速发展的中国,物质资源难以为继,环境约束增强,环境问题凸显,劳动力要素供给后续乏力,“资源依赖型”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经济面临转型升级的重大课题。曙光在哪里?全社会都在思考。从“转型升级”的命题提出至今,已经十多年了,全社会逐步形成了建设创新型国家、依靠创新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共识。
这个共识已然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都提出,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1]创新驱动的核心要义是要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创新促发展,使创新成为我国转型升级、持续发展的力量支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破解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的根本措施,决定着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2]可以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舍此一道,别无他途。
然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创新驱动发展必然成为一种体系化的发展战略。体系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为学界的一项重要课题。而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更多的是法学角度的,也就是说,首先把这一课题当做一个法律问题来研究。思考的起点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本质是什么?它的驱动源何在?对于前者,笔者认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知识产权有着本质合一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必须依靠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在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是具有核心作用的源动力。对于后者,笔者认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驱动源就是知识产权。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3]“历史和各国发展的经验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恰恰是为了‘创新的创新’——是促进创新的伟大制度创新,是最有效的激励创新的经济制度。”[4]知识产权制度的三大作用机制——产权界定与创新激励机制、产权交易与资源配置机制、产权保护与市场规制机制是知识产权作用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要传导机制。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制定实施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形成历史性交汇,为我国纵深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难得的重大机遇。缺乏有效运行机制是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症结所在。如何破解这一症结、纵深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了知识产权学界必须应对的首要课题。必须以此为契机,把知识产权战略向纵深推进,在发展知识产权事业方面做出新的更大作为。这是笔者力图通过本书解决的问题之一。
创新驱动发展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需要以知识产权作为制度支撑,这就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全新实践也必将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变革。[5]事实上,自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特别是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迎来新一轮的变革。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已是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以及《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也在紧张有序的进行当中。制度的变革需要理论的支撑,知识产权学界必须对知识产权理论变革这一新课题做出回应。因此,对笔者而言,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创新驱动发展引领下检视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之不足、谋求知识产权理论的变革,以理论的变革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打造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制度的升级版,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牢固的制度支撑。这是笔者力图通过本书解决的问题之二。
[1] 参见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之四(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之(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 参见2013年3月2日习近平同志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委员并参加讨论时的讲话;2013年9月30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3] 田力普:《发展知识产权事业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载《求是》2011年第1期。
[4] 参见张志成:《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
[5] 参见马一德:《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