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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罗尔斯的捍卫者能否成功回应世界主义者的责难?
我们在上一节展示了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捍卫者对世界主义者的批评的回应,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捍卫者能够成功回应世界主义者的批评吗?在回答该问题之前,有一个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是,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目的是什么?罗尔斯对此曾言:
万民法是从政治自由主义内部发展出来的,并且它是将一种适合域内政制的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扩展到万民社会得到的结果。我要强调,在从一种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内部发展出万民法之时,我们制定的是一种从合情理意义上讲是正义的自由人民的外交政策的理想和原则。我们关注的是一个自由人民的外交政策,这一点贯穿全文的始终。……万民法坚持认为正派但非自由的观点是存在的,并且非自由人民应该得到多大程度的宽容,这是自由人民的外交政策必须面对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60]
可见,正如罗尔斯的辩护者弗里曼等所言,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试图回答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外交政策、应当怎样对待那些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这一问题。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我们采取一种同情的而非苛刻的心态来较为客观地看待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那么我们可以发现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理论抱负远没有像其批评者所认为的那么宏大。《万民法》是罗尔斯在将近八十岁高龄、在曾出现过中风的情况下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著作,罗尔斯在那么短小的篇幅内不可能将当今世界的所有国际正义问题“一网打尽”。一些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某些批判,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有吹毛求疵之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捍卫者对世界主义者的批判进行的回应是免于批判的。
弗里曼在为针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第一点批评意见进行辩护时,可能忽视了罗尔斯曾说的,有两个理念推动要制定万民法:一是由政治不正义及其冷酷无情、麻木不仁所带来的人类历史上的巨大罪恶;二是一旦遵循正义的或者正派的社会政策,并建立正义的或者正派的基本制度,最严重的政治不正义现象就可以被清除。[61]对罗尔斯来说,正是由于人类社会存在的如此大的罄竹难书的罪恶,促使了他倡导要建立一种万民法,从而解决一些政治不正义问题。可见,弗里曼的第一点批评意见“世界主义者并没有意识到万民法是适用于理想状况的、是适用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成员”是值得商榷的。希斯在为罗尔斯的一国贫困的原因主要在于该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较为落后这一观点进行辩护时,也误解了博格等人的观点,博格的全球资源红利方案主张全球资源红利的负担并不单独由资源所有者来承受,资源的消费者也要承担一部分的红利,例如,人们可以采取对消费收费的方式来加以征收。[62]希斯的贫困国家的发展主要依靠自然资源因而博格等人所提议的对全球资源进行征税这一方案将给贫困国家带来相反的效果这一观点,忽视了博格的全球资源红利方案对资源的出售方和购买方都征税。倘若我们考虑到一些发达国家是资源的主要消费方(比如美国每年消费的资源占世界资源消费总量的25%左右),对全球资源进行征税所带来的负担,并不会纯粹落在资源的出售者身上。为了进一步反驳希斯等人的观点,我们也可以进一步修改博格的全球资源红利方案,主张对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所消费的资源征收较高的税,从而获得的大量税收也可以被用于部分解决全球不平等和全球贫困等问题。
弗里曼在为罗尔斯的孱弱的人权清单进行辩护时,认为社会合作是人权的重要基础,事实上,这误解了罗尔斯的人权观。在罗尔斯的另一位辩护者里德看来,在罗尔斯那里,基本人权是普遍的权利,它对所有的国家都有一种约束功能,这些约束也无须获得国家的认同。同时,基本人权最好根据其在国际秩序中的实践功能来加以理解,虽然基本人权并不是永恒的,但是它是普遍的,其道德理论遍及各处——基本权利并不像传统的自然权利那样普遍。[63]依照里德的观点,即使没有社会合作,人民也同样拥有人权。我们在上文提及弗里曼在为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的人权观进行辩护时强调,“投票权和竞选公职的权利对民主社会来说是关键的,对社会合作来说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其他的决策方法与社会合作是相容的。从历史上而言,大部分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并不拥有民主的权利,即使在能够拥有民主权利的社会中,这些权利也经常没有被运用。……将政治参与的民主权利视为同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罗尔斯所提到的其他人权一样重要,是不可行的和不合理的”。事实上,弗里曼的这一观点同样是令人费解的。虽然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们所拥有的其他权利(比如政治参与权)的重要基础,但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是人们所拥有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有力保障,因为人们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拥有政治参与的权利,关注公共权力的运作是否恰当,是否在法律之下进行活动,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大概正是基于此种想法,法国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才强调,在现代社会,我们不仅要追求“现代人的自由”(个人自由),同样也要追求“古代人的自由”(政治自由),因为政治自由是公民享有个人自由的重要前提。贡斯当在其著名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结尾也曾呼吁通过制度建设把“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这两种自由结合起来,“制度必须实现公民的道德教育。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现控制和监督”。[64]从历史的发展进程而言,正是在某些专制社会中,当权者可以罔顾法律的要求,肆意妄为,大部分社会成员并不拥有民主的权利,大部分社会成员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不稳固的,其生命有时被权贵阶层视为草芥。一些世界主义者在批评罗尔斯的人权清单过于简略时,并没有将个人的政治参与的权利置于与其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同等重要的位置,而是认为罗尔斯的人权清单并没有包括政治参与的权利,这是罗尔斯的极简主义人权清单的一个重要的疏漏,即使罗尔斯立场的辩护者里德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
人权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到底扮演了何种角色?这对理解罗尔斯的人权清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罗尔斯的辩护者之所以认为罗尔斯的较为简略的人权清单是可以被接受的,主要原因在于人权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远没有一些世界主义者所认为的那么宽泛。正如上文提及的,海恩施和斯梯潘尼斯认为人权调控着国际干预的合法性,弗里曼认为在罗尔斯的万民法中,人权有两个基本的角色:一是为政府的国际上的自主设定限度,比如没有政府可以主张主权成为其背离人权的理由,那些侵犯人权的政府被视为法外国家,不再免受其他国家的干预;二是限制战争及战争行为的原因,战争仅仅在自卫的情况下被用于反对其他政府,或者在其他人民的人权受到侵犯时被用于保护人权。战争不能被用于维护军事力量的优越性或者权力的平衡,不能被用于获得经济资源或者领土。[65]如果人权在国际正义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确实像弗里曼等人所认为的那样少,那么罗尔斯的较为简略的人权清单也就是可以理解的。詹姆斯·尼克尔(James W.Nickel)曾列举了人权在联合国、非洲联盟等国际机构中所扮演的14种角色,比如良好政府的标准;在国家层面上引导制定人权清单的合适内容;引导国内的愿望、改革和批评;当对政府的反抗被许可时为反抗提供指导;当国家的领导人和官员在国内侵犯人权被揭发时提供指导;国家的公民以及其他国家中的人民、国际上的非政府组织批评政府所采用的标准;为评估针对国家的财政援助的合适性提供标准;政府和国际组织所采取的国际干涉和批评的标准;国际组织进行的经济制裁的标准;国际组织或政府进行的军事干预的标准。[66]可见,依尼克尔之见,人权在国际正义理论中应该扮演更加宽泛的角色,罗尔斯所提到的人权角色仅仅包括最后三种。为了回应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批评,弗里曼等罗尔斯的辩护者必须要回应为什么人权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那么少,必须回应尼克尔等人的观点是否能够获得证成,否则他们为罗尔斯的极简主义人权清单所进行的辩护就是缺乏说服力的。
针对世界主义者的罗尔斯的万民法对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过于“宽容”这一批评意见,奥达尔所进行的回应同样是值得商榷的。即使像奥达尔所认为的那样,罗尔斯主要致力于确立一种和平与稳定的世界秩序,但是这种世界秩序并不是一种正义的世界秩序。如果一种世界秩序没有以正义作为基石,那么该世界秩序的根基就是不稳固的。可以说,罗尔斯的万民法就是一种“权宜之计”,试图以正义为代价来换取和平,这种和平往往是非常短暂的。实际上,罗尔斯主张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应该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主要原因并不像罗尔斯自己所认为的那样要尊重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而是在于将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所接受的万民法“扩展”到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中去。我们可以将万民法视为各国人民之间所达成的一种“全球性的重叠共识”,罗尔斯的观点过于放纵了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这使得《万民法》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政治妥协而已,缺乏理论本身应有的一贯性和稳定性。罗尔斯的《万民法》的八条基本宪章之所以会得到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认同,只是因为它在现实中是有一定效用的,当现实力量的对比发生明显的变化时,《万民法》的八条基本宪章也许将会随之被抛诸脑后。
一些世界主义者基于世界上所存在的大量不平等和贫困从而主张一种全球分配正义原则,弗里曼对此回应道,并不需要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罗尔斯所说的援助义务就能够解决这些非正义现象。那么,罗尔斯所推崇的援助义务能够解决这些全球非正义问题吗?就援助义务而言,罗尔斯说:
(相对地)组织有序社会的长期目标,是要把负担沉重的社会带入那个由组织有序人民所组成的社会,……但调整财富和福祉的水平的差异却并不是援助责任的目标。援助责任的存在只是因为负担沉重的社会需要帮助。而且,正像并非所有组织有序社会都是富裕的一样,并非所有的负担沉重社会都是贫穷的。……大量的财富并不是建立起一种正义(或正派)的制度的必要条件。[67]
虽然并非所有的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都是贫穷的,但是大部分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往往是贫穷的。并不像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大量的财富并不是建立一种正义(或正派)的制度的必要条件,恰恰相反,大量的财富对建立一种正义的制度来说往往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布洛克所言,“人民对自己的物质繁荣漠不关心,这一点是令人费解的,特别是人民意识到物质上的巨大不平等能够转化为权力的不平等,并导致一些主要苦难的出现。……如果人民意识到物质的不平等能够影响他们的政治自主和他们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的地位,那么人民对物质繁荣的漠不关心,也同样是令人费解的”[68]。罗尔斯所推崇的援助义务从本质上而言,并不是一种分配正义原则,并不关注人民所拥有的物质财富的多寡。然而,这种援助义务并不像弗里曼所认为的那样能够解决诸多全球非正义问题,实际上,在全球贫困和全球不平等的根源未获得关切和消除的情况下,援助义务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上的大量不平等和贫困问题来说,其效果会大打折扣,可以说往往是非常有限的。
综上所述,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无疑是当今政治哲学界的一种重要理论,当代政治哲学界围绕该理论产生了激烈的纷争。无论是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本身,还是罗尔斯立场的捍卫者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进行的辩护,都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澄清和值得商榷的地方。很多世界主义者正是基于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不满以及在其启发之下,才进一步建构了诸多全球正义理论。我们在具体阐述全球正义理论的三种代表性的分析进路之前,将首先分析全球正义理论的一种重要的研究视角,即世界主义者所偏爱的以“个人”为中心的研究视角。
[1]Gillian Brock,Global Justice:A Cosmopolitan Accou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19.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8页。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9页。
[5]参见[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46—47页。
[6][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74页。
[7][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75页。
[9][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100页。
[10][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101页。
[11][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107页。
[12][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123页。
[13][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148页。
[14]参见[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150页。
[15]参见[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53—55页。
[17]Simon Caney,“International Distributive Justice”,Political Studies,Vol.49,2001,p.986.
[19][美]涛慕思·博格:《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刘莘、徐向东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469页。
[20]借到的债既可能被统治者用于个人或者以其为核心的利益集团的享受,被大肆挥霍掉,也可能被用于购买武器以便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
[21][美]涛慕思·博格:《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刘莘、徐向东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168页。
[24]Charles R.Beitz,“Rawls’s Law of Peoples”,Ethics,Vol.110,2000,p.678.
[27][美]詹姆斯·格里芬:《论人权》,徐向东、刘明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74页。
[29]Simon Caney,Justice Beyond Borders:A Global Political The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81.
[30][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122页。
[31]JonMandle,Global Justice,Polity Press,2006,p.45.
[33]Kok-Chor Tan,“Liberal Toleration in Rawls’s Law of Peoples”,Ethics,Vol.108,No.2,1998,pp.282-283.
[35]Paul Graham,Rawls,Oneworld Publications,2007,p.166.
[51][荷]佩西·莱宁:《罗尔斯政治哲学导论》,孟伟译,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06页。
[54][荷]佩西·莱宁:《罗尔斯政治哲学导论》,孟伟译,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10页。
[55]Samuel Freeman,Rawls,Routledge,2007,p.450.
[60][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52页。
[61][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49页。
[64][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65]Samuel Freeman,Rawls,Routledge,2007,pp.436-437.
[67][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148—149页。
[68]Gillian Brock,Global Justice:A Cosmopolitan Accou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