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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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一,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全面系统地论证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系为有效回应环境风险而发生的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制度保障。首先,论证阐述环境风险是工业社会所造就的风险社会的结构性根源,为了有效应对环境风险需要通过环境法与环境标准的融合,实现社会理性和科技理性的相互支撑,以保障能够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实现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有序。其次,在挖掘环境法与环境标准两种规范体系彼此之间价值追求的一致性、认识基础的同质性以及作用方式的耦合性的前提下,从理论上证成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可行性。最后,虽然环境法与环境标准的融合存在互为支撑的内在驱动,与此同时还能够强化环境法的实施效果,但两者根本上是不同类型的规范体系。因此,明确环境法与环境标准的融合应在保障环境法律体系稳定性、权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间接融合路径予以实现。

第二,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在环境法治国家环境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功能定位以及体系结构,形成了全面、系统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基本理论框架。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的出现与不断加剧,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日渐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义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履行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过程中,对于“环境风险”和“环境危险”存在不同的应对要求和回应强度。因此,对于“环境风险”和“环境危险”的界分事实上决定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不同层次,而环境标准作为界分“环境风险”与“环境危险”的根本依据决定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在现代环境法治国家的环境法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鉴于此,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应当以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指导,体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核心价值;同时,为了保障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层次界分的正当、合理,融入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标准本身需要具备形式正当性、内容合理性以及实施有效性。故而,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功能应当定位于保障前述环境标准的形式正当性、内容合理性以及实施有效性。在此种功能定位的指引下,指明应当确立由实现形式正当性保障功能的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内容合理性保障功能的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以及实施有效性保障功能的环境标准法适用法律制度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体系。

第三,以保障环境标准形式正当性的功能为指引,全面设计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的构建方案。源于对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生成机理把握不全面,致使现有法律制度中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处于空白的状态,尤其是涉及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关键性问题——环境法援引环境标准的具体方式,尚处于规范不明确的状态。因此,在提出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构建方案的过程中,本书除了明确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优化环境标准的体系结构以外,重点在阐释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内涵的基础上,借助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分析工具,具体提出了类型化、模块化的环境法援引环境标准的具体方式,并体系化地指明了当存在援引不清情况下的法律解释方案。

第四,以保障环境标准内容合理性的功能为指引,结合现行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制定制度残缺、修订制度虚位以及外部约束缺失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案。除了通过权威化制定主体、科学化制定依据、开放化制定程序以及落实实施后评估制度、定期复审制度的方式,完善、落实现有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外,本书提出,制定、修订法律制度根本上是从行政权内部对环境标准制定修订行为的内部约束,如果缺乏对环境标准制定修订行为的外部性约束,将会导致内部约束的逐渐丧失。基于此种判断,未来应该通过构建环境标准诉讼程序的方式,通过司法权实现对环境标准制定修订行为的约束。进而全面系统地从环境标准诉讼的类型划分、原告资格、审查标准以及判决类型四个方面阐述了环境标准诉讼程序的构建方案。

第五,以保障环境标准实施有效的功能为指引,指出现有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在理论上未能全面、系统地认识环境标准的效力体系,进而提出整合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的方案。效力体系的残缺源于认识的割裂,传统理论人为地割裂了环境标准在公法与私法体系中的效力。从环境标准作为界分“环境危险”和“环境风险”依据的角度而言,其对于“环境危险”和“环境风险”的划分结果不因公法或私法的不同而不同,不同属性的法律只是在应对具体事实中的具体作用手段不同。因此,环境标准不仅应当在公法领域中发挥对于政府的权力制约效力以及对开发利用行为人的行为管制效力,还应当在私法领域中发挥对因生态环境致害行为所造成损害的侵害矫正效力,进而提出强化权力制约效力和重塑侵害矫正效力的制度整合方案。


[1] [英]查尔斯·狄更斯:《双城记》,宋兆霖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2页。

[2] 参见周骁然《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3] 参见王树义《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4] 参见张晏、汪劲《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环境科学》2012年第1期;施志源《环境标准的现实困境及其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1期。

[5] 参见白贵秀《基于法学视角的环境标准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12年第3期。

[6] 参见周骁然《环境标准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效力重塑——基于环境物理学定律的类型化分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7] 参见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6页。

[8] 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75页。

[9] 参见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学概要》,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1页。

[10] 参见曹明德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2页。

[11] 参见黄锡生、李希昆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6页。

[12] 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3页。

[13] 参见陈泉生主编《环境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14] 参见常纪文、王宗延主编《环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15] 参见周训芳、李爱年主编《环境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页。

[16] 参见王社坤编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5页。

[17] 参见黄明健《环境法制度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页。

[18] 参见史学瀛主编《环境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6页。

[19] 参见窦玉珍主编《环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

[20] 参见彭本利、蓝威《环境标准基础理论问题探析》,《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1] 参见张明顺主编《环境管理》,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

[22] Royal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Setting Environmental Standards,21st Report(1998)at 1.16.转引自[英]Elizabeth Fisher《风险规制中的标准制定和对责任公共行政的探求》,宋华琳译,载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方法、规制与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9页。

[23] 参见施志源《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构成——对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解读与展开》,《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24] 参见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25] 参见蓝文艺《环境行政管理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26] 参见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页;常纪文、王宗廷主编《环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27] 参见彭本利、蓝威《环境标准基础理论问题探析》,《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8] 蔡守秋:《论环境标准与环境法的关系》,《环境保护》1995年第4期。

[29]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30] 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0页。

[31] 参见杨朝霞《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对主流观点的反思与补充》,《行政与法》2008年第1期。

[32] 参见宋华琳《论行政规则对司法的规范效应——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的初步观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33] 参见栾志红《论环境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以德国法上的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为例》,《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

[34] 参见常纪文《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和作用机制》,《环境保护》2010年第9期。

[35] 参见张晏、汪劲《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环境科学》2012年第1期。

[36] 参见白贵秀《基于法学视角的环境标准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12年第3期。

[37] 参见施志源《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构成——对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解读与展开》,《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38] 参见蔡守秋《论环境标准与环境法的关系》,《环境保护》1995年第4期。

[39] 参见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40] 参见杨朝霞《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对主流观点的反思与补充》,《行政与法》2008年第1期。

[41] 参见施志源《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构成——对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解读与展开》,《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42] 参见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1条、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1条。

[43] 参见王灿发主编《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44] 参见蒋莉、白林《关于完善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理论导刊》2012年第5期。

[45] 参见吕忠梅、刘超《环境标准的规制能力再造——以对健康的保障为中心》,《时代法学》2008年第4期。

[46] 参见施志源《环境标准的现实困境及其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1期。

[47] 参见赵立新《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反思》,《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48] 参见张晏、汪劲《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环境科学》2012年第1期。

[49] 参见谈珊《断裂与弥合:环境与健康风险中的环境标准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5页。

[50] 参见吕忠梅、刘超《环境标准的规制能力再造——以对健康的保障为中心》,《时代法学》2008年第4期。

[51] 参见赵立新《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反思》,《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52] 参见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53] 参见田信桥、吴昌东《环境标准的法学分析》,《标准科学》2009年第12期。

[54] 参见白贵秀《基于法学视角的环境标准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12年第3期。

[55] 参见张晏、汪劲《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环境科学》2012年第1期。

[56] 参见张晏、汪劲《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环境科学》2012年第1期;施志源《环境标准的现实困境及其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1期。

[57] 参见廖建凯、黄琼《环境标准与环境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探析》,《环境技术》2005年第2期。

[58] 参见毕岑岑等《环境基准向环境标准转化的机制探讨》,《环境科学》2012年第12期。

[59] 参见周启星、王如松《乡村城镇化水污染的生态风险及背景警戒值的研究》,《应用生态学报》1997年第3期;李岩《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现状分析》,《上海环境科学》2003年第2期;Wu F.C.,Meng,et al.,“China embarking on development of its own national water quality criteria system”,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Vol.44,No.21,2010,pp.7992-7993.

[60] See Fernández M.D.,Vega M.M.and Tarazona J.V.,“Risk-Based Ecological Soil Quality Criteria for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Contaminated Soils:Combination of Chemical and Biological Tools”,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No.366,2006,pp.466-484.

[61] 参见《环境保护法》第15条。

[62] See Russo R.C.,“Development of marine water quality criteria for the USA”,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No.45,2002,pp.84-91.

[63] See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Water Quality Criteria and Standards Plan- Priorities for the FutureEPA 822-R-98-003.Office of Water),Washington D.C.:U.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1998.

[64] 参见周启星等《环境基准值的科学研究与我国环境标准的修订》,《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7年第1期。

[65] 参见张晏、汪劲《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环境科学》2012年第1期;施志源《环境标准的现实困境及其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1期。

[66] 参见白贵秀《基于法学视角的环境标准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12年第3期。

[67] 参见白贵秀《基于法学视角的环境标准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12年第3期。

[68] [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69] 参见白贵秀《基于法学视角的环境标准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12年第3期。

[70] 参见彭本利《完善我国环境标准制定程序的立法建议》,《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张晏、汪劲《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环境科学》2012年第1期;白贵秀《基于法学视角的环境标准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12年第3期;曹金根《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施志源《环境标准的现实困境及其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1期。

[71] See Sherry Arnstein,“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Journal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Planners,No.4,1969.

[72] See D.M.Connor,“A New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National Civil Review,Vol.77,No.3,1988.

[73] [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孙柏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4] 参见李岩《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现状分析》,《上海环境科学》2003年第2期。

[75] 参见彭本利《完善我国环境标准制定程序的立法建议》,《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76] 参见白贵秀《基于法学视角的环境标准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12年第3期。

[77] 参见黄锡生、谢玲《论环境标准制度中“日落条款”的设置》,《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78] 参见彭本利《完善我国环境标准制定程序的立法建议》,《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79] 参见解亘《论管制规范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意义》,《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80] 参见宋亚辉《环境管制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效力解释》,《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

[81] 参见余耀军等《环境污染责任——争点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82] 参见张敏纯《论行政管制标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类型化效力》,《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83] 参见陈伟《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辨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84] 参见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周佑勇、刘艳红《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上),《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85] 参见宋华琳《论行政规则对司法的规范效应——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的初步观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86] 参见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9页。

[87] 参见许宗力《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载葛克昌、林明锵主编《行政法实务与理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79页。

[88] 参见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陈真亮《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89] 曹金根:《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

[90] 参见王春磊《环境标准法律效力再审视——以环境义务为基点》,《甘肃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91] 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页。

[92] 在现有环境法学教材中,在涉及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阐释的章节中,大都会将环境法的科学性(科技性)作为环境法的重要特征加以阐释。例如: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秦天宝主编:《环境法——制度·学说·案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93] 参见吴凯《论领域法学研究的动态演化与功能拓展——以美国“领域法”现象为镜鉴》,《政法论丛》2017年第1期。

[94] 参见刘卫先《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盲目交叉及其克服》,《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95] 参见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