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水功能区调整与补充划分
5.5.1 水功能区调整
2012年国务院批复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先后审批了区域范围内的水功能区划。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水资源、水环境状况都有了很大变化,有的水功能区已经不适应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要求,现有的水功能区划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必要对原区划成果进行补充调整。在此基础上,根据功能区水质现状、排污状况、不同水功能区的特点及当地技术经济等条件,拟定一级、二级水功能区现状条件与规划条件下的水质目标。
5.5.1.1 调整的原则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调整原则上按照《水功能区划分技术标准》及水利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0]58号)文件精神进行,主要遵循的原则为: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水功能区划分应与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并留有余地,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资源,维护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障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在进行水功能区划分时,应统筹兼顾,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以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在划定水功能区的范围和类型时,应注重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水域,优先保护。
(3)前瞻性原则。
水功能区划要体现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结合未来社会发展需求,在引入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及相关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保证区划工作基础起点高的同时,还要考虑目前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尚不发达的地区将来发展的需求,即要为将来引进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留有余地。
(4)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
区划成果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应符合水资源、水环境实际,切实可行。水功能区的界限可与行政区界一致,便于管理;同时应注意上下游不同分区水质目标的协调和衔接。
(5)水质水量并重原则。
在进行水功能区划时,既要考虑开发利用对水量的需求,又要考虑其对水质的要求,不得降低现状水质标准。对水质水量要求不明确或仅对水量有要求的,不予单独区划。
(6)强化水利法定职能,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水功能区划是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资源管理行政职能的法定职责,水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客观性、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该职能的有效行使。由于水资源的各方需要性、水权各方要求性,在调整水功能区划的过程中要充分兼顾自身职能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7)不影响下游水功能区的原则。
调整后的功能区,应不影响下游水功能区的取水、排污等水质水量。
5.5.1.2 调整的技术路线
水功能区划的调整,是在充分调查、收集大量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主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区域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区域供水规划出发,立足人水和谐,兼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生态环境,按有关技术规范重点就水质、水量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功能区调整方案并对其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对区划调整的影响进行论证,最后提出水功能区调整后水资源保护对策及结论和建议,水功能区调整工作采用的技术路线见图5.5.1。
图5.5.1 水功能区调整路线技术路线图
5.5.1.3 调整方法
(1)流域性水功能区划调整。
其调整方法可按下列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1)保护区:流域内新增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水域,以及部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涉及的水域,部分新增加的集中供水水源地等可重新划为保护区。
2)缓冲区:主要针对部分现状水质较差,且目前划分长度不能满足双方的水事纠纷水域。开发利用区:主要针对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水域水质现状较差(是指Ⅳ类或低于Ⅳ类)水域,同时需经流域机构同意后才可以划为开发利用区。
3)开发利用区:以现状为基础,考虑发展的需求,规划范围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水域应调整为开发利用区。开发利用区内的二级区划分应考虑区内各水质目标的衔接。
4)保留区:根据保护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的调整,相应地调整保留区的范围。
相邻水功能区的起、止断面的名称必须一致,水域功能及水质类别确定是否合理,上下功能区间的衔接是否合理。补充一级、二级水功能区起始断面和终止断面的经度、纬度。补充一级水功能区水质代表断面。
(2)单个水功能区调整。
单一水功能区调整应该编制调整论证报告,包含以下内容:①说明调整的背景、范围、水平年及技术路线等;②说明调整区域经济、社会状况及相关规划情况;③调查说明水功能区现状情况、水功能区污染源及水质现状、纳污能力和入河控制量现状情况;④论述区划调整的必要性及调整技术方法,提出拟调整方案;⑤根据各调整方案,重新计算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入河控制量;⑥分析论述水功能区调整后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相邻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纳污能力和入河控制量的影响,说明对水功能区调整对区域水资源配置、水生态环境及取用水、排水用户的影响,进而分析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⑦提出水功能区调整后水资源保护的对策。
经过调整后水功能区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和批准。
5.5.2 水功能区补充划分
在全国重要水功能区和省区批复水功能区的基础上,对于规划范围内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确有必要的,可进行补充划分。划分程序和方法应符合《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201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