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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废水处理工程应根据污染源、组分、排放规律、废水水质、废水量和排放标准进行设计。必要时应对废水水量和废水水质测定。
3.1.2 废水中可利用的资源宜综合利用,废水宜采用浓淡分流、清浊分流的方式。对浓废水宜单独预处理,对有条件回用清洁废水的,应重复使用或处理后回用。
3.1.3 废水的处理或综合利用,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3.1.4 敞开水池必须设置安全栏杆,产生腐蚀性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废水处理设施,应采取防腐和安全防护措施。
3.1.5 废水处理设施避雷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