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成功实施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年和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攻坚克难的重要一年,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宁夏成功实践的第34年。30多年来,宁夏成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为少数民族和全区的发展奠定了腾飞的基石。
1984年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并从10月起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了新阶段。《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作了具体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和巩固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宁夏首届民族团结进步十大模范人物
从1984年下半年起,自治区采取开展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月等形式,在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青年中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各地各部门都把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好民族工作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之一。从1986年起,在中学、中专、高等院校及各级党校、干部学校增设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与民族常识课程,坚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在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职工普法教育中也专门安排了这方面的内容。
1983年10月下旬,以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乔石为团长的中央代表团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25周年庆祝活动时,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大会对全区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1988年4月下旬,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人物表彰大会上,宁夏有17个先进集体、25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庆祝活动上,时任国家副主席、中央代表团团长王震发表讲话,高度评价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30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勉励宁夏全体党员、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各族人民锐意进取,奋力拼搏,把宁夏这个“塞外江南”建设得胜似江南。庆祝活动中,自治区党委、政府对216个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823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1991年1月召开的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上,自治区政府代表国家民委向宁夏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颁发了奖牌、奖章及荣誉证书。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有力推动了民族团结。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自治区党委、政府从回族聚居的实际出发,大力实施扶贫开发,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同时,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川区普及了初等教育,南部山区的农村小学免收学杂费和书本费,对生活困难的回族学生给予补助。在回族聚居的县、市设立了寄宿制回民中小学,在银川、吴忠、固原的3所重点中学设立了民族高中班,宁夏大学、固原师专和固原师范开设了民族预科班。建立了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大、中专招生采取降低分数段、定向招生、切块录取的办法等,使全区在校的回族学生比例有了增长。
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自治区党委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措施,使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不断增加。1984年,自治区下达的招干指标中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占30%。1987—1988年,从工人中招录了1000名少数民族干部。至1991年,自治区先后招收少数民族干部4750名。在配备领导班子时,也注意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在自治区人大、政协领导干部队伍中,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与委员所占比例均高于人口自然比例。自治区主席和回族聚居市(县)的市(县)长均由回族干部担任。自治区和地级市两级党校开设了民族班,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同时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国民教育的大专院校进行培训。1988年11月下旬,全区组织工作会议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培养回族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继续加大对回族干部的培养力度,全区有一批宗教人士先后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
从1988年4月下旬至7月底,自治区党委、政府组成检查团,赴全区各地和自治区区直机关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8月下旬,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专门听取了自治区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团关于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汇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11月中旬,自治区党委、政府批转了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团《关于全区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和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使各民族在共同发展中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宁夏取得的成就得到了国际友人的赞誉。1987年9月摩洛哥劳工联合会总书记马久伯·本·赛迪克在宁访问时感慨地说:“中国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是和平的、团结的、宽容的。”
2017年,宁夏召开了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宁夏始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扎实推进民族宗教工作,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新时代。推动民族工作、宗教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继承和发扬民族团结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唱响“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时代主旋律,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深深扎根各族群众心中。积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氛围。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创新活动载体和工作方式,推进“585”创建行动计划,大力培育和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让民族团结之花开遍宁夏大地。推动宗教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始终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上把握宗教,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努力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水平。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加强对宗教场所、活动、人员的规范管理,依法妥善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严防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切实维护现有宗教格局稳定。着力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任何宗教因素都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干预和影响社会生活。重视解决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切实解决和防止清真概念泛化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网络涉民族宗教舆情的管控引导工作。坚持寓管理于服务,支持宗教团体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加强宗教人士的教育培养,倡导和谐共融的宗教关系,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旗、报刊、文化书屋进宗教场所活动,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爱党爱国、遵法守法、正信正行,创造和顺平静的宗教氛围。
武警官兵和回族群众一起过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