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球化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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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研究意义

金融全球化是一个涉及广阔经济思想背景和行政管理背景的话题,尽管金融全球化作为一个研究领域还非常年轻,但在金融全球化势不可当的发展趋势下,[1]如何确保本国能够抵御内外冲击,保持金融制度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在即使受到冲击时也能保持本国金融及经济不受重大损害,以在有效保障本国金融安全的同时,切实提升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业已成为国际社会与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焦点。而各国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以及各国所采取的反危机措施及其实际运行无不充分揭示出,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金融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政府干预和市场运作非此即彼绝对替代的观念必须被抛弃。[2]虽然金融自由化理论和实践已经证实,金融体系市场化和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具有较高的金融效率和经济增长水准,而金融体系内政府干预和政府管制较为强烈的经济体中金融效率和经济增长速度受到抑制。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任何理论可以证明,金融体系不需要任何政府介入,金融效率和经济增长可以建立在完全排斥政府行为的自由放任基础之上。在现实经济中,在实现金融自由化程度较高且金融体系较为稳健的经济中,其金融市场中也存在着大量政府介入和政府管制;而金融危机频繁的经济也并非仅仅由于政府干预过多所造成,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对金融体系干预和介入的方式与途径。政府干预和管制的正确设计可以提高政府行为的品质,弥补金融市场中的市场缺陷,降低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设计合宜的政府干预的制度,以保证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有限且有效的干预。

所以,完美的市场和完美的政府都是不存在的,现实经济中既存在着大量的政府干预失败,也存在着大量的市场自由失败;市场和政府在经济运行中承担各自的制度功能,完全彻底的国家干预和完全彻底的自由市场在现实经济中都是难以运作的。由此决定,全球化进程中的金融监管权体制的科学设计及其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既需要金融市场的自主调节,也离不开政府的适度干预,更需要政府与市场、金融监管机构与社会公众的通力监督与合作。正是基于此,在大陆法系国家进行“以私法完成公法任务”的制度变革的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兴起的公共管理主义理论已成为现代公共行政改革的理论基础。公共管理主义强调的是公共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强调行政权配置的公私合作,[3]表现在金融监管领域中,就是新巴塞尔协定所宣导的政府与市场合作监管的审慎监管原则的确立。[4]

在我国,金融改革进程虽然基本上按照完善市场竞争结构和产权结构两条主线展开,但是,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其他公共部门改革表现出明显的不对称性和不平衡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滞后于其他部门改革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变迁成本分担假说”,[5]金融部门的稳定性和高额国民储蓄是支撑我国渐进式转轨的基本力量,然而其背后的决定因素却是国家控制力和国家信誉,这种强大的国家控制能力在我国金融全球化进程中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后果——金融结构性矛盾突出。[6]金融结构性矛盾的存在,使得金融部门尤其是银行业在维持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从而避免大规模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的同时,承担了一些本应由金融市场承担的风险,不仅极大地削弱了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功能,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使得金融部门的产权结构和市场结构长期处于扭曲的状态。可见,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滞后以及金融监管许可权配置运行的失衡,才是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机制运行不畅,监管效率低下和金融安全脆弱性增大的根本症结所在。

因之,面对金融全球化的挑战,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构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转变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能,合理配置金融监管权,通过金融监管法律这个“栅栏”和市场自律机制的有效运行,构建政府掌舵(专司公共政策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市场约束—社会参与的新型金融监管体系,以在抑制金融监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双方滥用权力(利)的同时,激发双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双方在相互信任与真诚合作中实现公益与私益双赢的预期目标。由此决定,全球化视野下的金融监管法既不是单纯的管理法,也不是消极的控权法,而是应当在促成政府与公民、市场之间的合作、互动与平衡上发挥更大作用的经济行政合作法,这不仅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实现中国金融监管现代化,维护金融市场及其运行的公正、有序和能动效率的核心和灵魂。

由此决定,以“金融全球化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为题,撰写本书,通过对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金融监管体制的建构及其机制运行的比较研究,分析研究金融全球化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机制运行不畅的症结所在,探寻中国金融监管权配置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上提出建构现代化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构想和具体制度设计,以努力推动中国金融监管水准跟上中国金融开放和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的步伐,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充分确保金融自由与效率,不仅仅是中国金融全球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理论课题,而且对于金融监管现代化的实现乃至行政法治国家的构建,也有着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