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成年兄、姐对弟、妹有无扶养义务?
案例分析
2013年8月12日凌晨,小敏的父母驾驶货车到县城进货,由于天黑路险,小敏的父亲刹车不及时导致车冲向了山脚,小敏父母当场死亡。小敏难以承受失去双亲的痛苦,觉得自己失去了依靠。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小红成了小敏唯一的亲人,小红认为自己要照顾好小敏的生活。但是,小红的丈夫认为小红已经嫁人,没有义务照顾其家人。那么,小红有没有扶养小敏的义务呢?
对于还未成年的小敏来说,父母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监管和保护的法定义务。但是,父母去世了,不能履行对她的监护义务了。那么,小敏唯一的姐姐应该承担对小敏的监护义务吗?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或者失去监护能力时,成年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监护的责任和扶养的义务。兄、姐扶养未成年弟、妹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兄、姐有负担能力;(2)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姐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因为小敏除了姐姐外没有其他近亲属,并且姐姐已经成年且成家立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资格,因此小敏的姐姐理所当然作为小敏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对小敏的扶养义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深度解析
兄、姐扶养弟、妹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简而言之,就是应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不能尽其抚养义务时,由有能力的兄、姐来承担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第二顺序的,具有递补性质。但兄弟姐妹间一旦形成扶养义务,那么该义务就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