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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对丧失亲生父母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吗?

案例分析

洋洋今年5岁了,不久前洋洋的父母遭遇了车祸双双去世。洋洋的祖父母因见洋洋无人照顾便将其接回自己家中抚养。但是洋洋的祖父母年老体弱也没有固定的收入,不能够长期抚养洋洋。经商议后他们决定将洋洋送给别人抚养。那么,洋洋祖父母的做法对吗?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子女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有负担能力,应履行抚养的义务。对此,我国《婚姻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洋洋的父母死亡后,洋洋的祖父母应当履行抚养孙儿的义务,但是因为洋洋的祖父母无力长期抚养洋洋,而洋洋也没有外祖父母,所以他们将洋洋送养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

深度解析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时,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他们血缘上最亲近的亲属,依法应当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负担能力。如果他们没有一定的抚养能力,那么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通常情形下,只有孩子的父母才有权利抚养孩子,但是,法律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考虑到,如果孩子的父母已经无法对孩子尽到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在这种情形下,为孩子选择新的监护人是有必要的;第三,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的。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是对于未成年的子女而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也是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而言的。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就此不管自己的子女了吗?

案例分析

月琳的父亲张某和母亲刘某很早就离婚了,父母离婚后月琳一直跟随父亲张某生活,但是去年张某生了场大病,花去了家中大部分存款,从此爷俩生活变得很拮据。前不久月琳接到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张某看着月琳的录取通知书替她感到高兴,但是张某也为月琳的学费犯了愁,无奈的张某只好找到刘某求助,要求刘某承担月琳的部分学费。那么,张某的做法对吗?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负有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应当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刘某与月琳是母子关系,张某当然可以要求刘某与其共同承担月琳的学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深度解析

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至于其经济负担数额和期限等问题,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