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不可不知的365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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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货到付款的网购未收到产品,消费者未获赔偿

【案例10】

案情简介:

原告江先生于2014年1月29日在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电子商城订购一台“西门子KG22D111MW”冰箱。原告一直在等待收货,但到2014年2月5日,却意外发现物流状态中出现“拒收”的信息,之后该订单状态更改为“拒收转妥投”,原告江先生多次与被告某电子公司沟通,得到的结果是“原告拒收”,后更改为“残缺机器”或者“缺货”,让原告十分反感。原告认为被告采用欺诈的方式拒绝履行合同责任,是一种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3倍货款7794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通信费等共计22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江先生与被告某电子公司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约定涉案商品的交付方式为被告某电子公司送货上门,货到付款。本案中,涉案商品尚未交付,原告主张被告某电子公司采用欺诈的方式拒绝履行涉案商品交付义务,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某电子公司赔偿3倍货款7794元及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通信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江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