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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消费者在将家用汽车进行修理、保养时需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消费者在保修、修理家用汽车后应当将书面修理及保养记录保存好,以便将来车辆出现故障分责时作为修理、保养的凭证。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保养的4S店提供电子保养维修记录,按照法律规定,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且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2)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3)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4)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消费者购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向销售商指定的4S维修机构电话咨询车辆故障情况;电话咨询无法解决的,可以要求维修机构提供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