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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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解

调解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治安管理处罚法》保留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治安案件的作法,对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也未作实质性的改变,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都可以进行调解。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如发生在家庭、邻里、同事等之间的较小争议。因这些争议而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一般较轻,公安机关可以以调解的方式处理。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是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造成的对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损害应当如何赔偿等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注意,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也可以不调解。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和裁决是不同的,调解是以主持人的身份进行的,遵循纠纷双方自愿的原则,而裁决则有国家强制力在里面,当事人必须遵守。

应用

15.根据相关规定,哪些治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哪些不可以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通字〔2007〕81号)第3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第4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16.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时,能否以民间纠纷以调解为主和违法行为人有认错悔改表现为由,就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在梁宝富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案中,法院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承认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的方式,但是在经多方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需作出裁决和处理。不能在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仅以民间纠纷以调解为主和违法行为人有认错悔改表现为由,就对其不予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年第3期)

配套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161条;《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该条例已经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