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注解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要分别裁决,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实施的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种一种地分别进行裁决。分别裁决有利于分清违法行为的事实、明确责任,为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提供方便。
合并执行也不是所有的处罚种类都可以合并到一起执行,比如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无法合并执行、两个警告也无法合并执行。只有同是罚款或同是行政拘留的处罚才可以合并执行。两个以上的罚款可以将数额相加而合并执行;两个以上的拘留可以将拘留天数相加执行,当然合并执行两个以上的拘留,其实际拘留执行天数不应当超过法定最长期限20天。
需要指出的是,分别决定的前提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的是同种行为,则不能适用分别决定的规定,则也不存在合并拘留处罚问题。其次,根据法律所作出的决定结果必须都是行政拘留,如果既有拘留,还有罚款等治安处罚,只能是分别处罚,不得合并或者折合拘留执行。最后,合并拘留的最长期限为20天,即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政拘留期限合并后的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天,即使简单相加已经远远超出20天。
应用
28.如何计算治安拘留的时间
根据本法相关规定,行政拘留的时间是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从中可以看出,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所以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本法对于“行政拘留开始日是否计算在内”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一般的计算方法,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出所当日计算在内。比如,某甲被拘留5日,从6月2日入所,6月2日当天不计算在拘留日期内,至6月7日当事人出所。
29.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时,决定书如何制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的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配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