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注解
本条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法定情形。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几点: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法,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并且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考虑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只有对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的违法主体才不适用拘留,除此之外应当执行;在本条四种情形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只规定了拘留的行政处罚,则对行为人不再追究处罚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处罚,仍然要执行。此外,对这几类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着不采取措施。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应用
38.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比如传染性的疾病)是否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只是适用于四类主体,无其他例外性规定,因而,本条并未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在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的时候,应当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单独设置关押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特别是对于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居留所里设置专门的区域。
39.哪些情形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1)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2)曾因不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3)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4)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5)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配套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