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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9】 股东资格的取得和确认 [链接点P9]
关键词 ①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②不得对抗第三人
考查点 1. 资格的取得:
(1) 通过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取得;
(2) 通过转让、继承、公司合并取得。
注意点 (1) 知情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及权利而享有的固有权利, 公司不得以下述理由拒绝:
①股东出资存在瑕疵;
②公司章程限制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③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2 ) 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救济: _____②。
①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的, 应驳回起诉, 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 资格的确认:
(1) __________①才可以依记载主张行使权利;
(2) 实际股东在变更名册成为记载的股东前,不能对抗公司及其他股东;
(3) 公司仅依股东名册上现记载的股东确定为本公司股东, 给予股东权利;
(4) 没有向工商部门登记, 不得否定股东资格;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_______②。(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