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相关概念解析
(一)家庭、宗族与氏族
人作为个体,从一出生就会产生自我与非我的意识,将自己归为某一类,不管是在物质上、精神上,还是生理上,单独的个体具有一种认同与被认同的需要,再加上人类社会中对资源的争夺,为占据有利地位,也强化了个体对某一群体的认同意识。[7]在乡村社会中,人们主要依据“血缘”、“地缘”关系建立起群体共同生产生活,并抵御外部侵扰。根据其规模大小,可以分为家庭、宗族与族群。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元,是指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直接亲属关系的社会生活单元[8],从规模上可划分为联合家庭与核心家庭。联合家庭的模式适应了传统劳动密集型农业生产方式,为了维持家庭的生活需要,必须通过家庭内部适当的分工(男耕女织)与联合(联合家庭)共同完成农业生产,即使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与不便,但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联合,家庭成员之间会选择忍让,使得联合家庭成为可能。因此,中国的家庭也是一个所有成员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经济单元,是为了所有在世或故去的家庭成员的福祉进行祭祀的宗教性质的单位,同时它也是一个承担了照顾贫困和年老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组织[9]。随着农业的机械化、副业化与乡村社会分工的出现,大家庭下的每个核心家庭都成为了经济主体,农业生产与日常生活都可以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来实现,家庭之间分工与联合不再被需要,再加上家长权威的逐渐丧失,日常生活中的丁点矛盾都可能成为分家的导火索,联合家庭便开始逐步瓦解,核心家庭成为当下家庭的主体。尽管自封建社会时期以来,家庭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但在宗族、氏族功能较为健全时期,家庭既无经济上的独立性,也无政治上的独立性,是被包含在宗族、氏族等共同体内部的,直到近代以来随着宗族组织的瓦解才逐渐独立出来,成为支配社会的主体结构形态。[10]
“宗族”在历史学中最常用的意义,是基于地域和血缘两重因素形成的基层组织,既在血缘网络之内,又是具备其他社会资源,尤其是地域性的教化权威和资源,且能固定产生精英角色的、参与社会资本再生产的地域性组织。科·大卫(David Faure)和刘志伟在《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中概括道:随着明清时期国家进一步试图控制基层和扩大统治区域,诸如里甲、黄册等制度在华南地方的实行,地方乡绅与编户百姓合力形成以血缘为纽带的区域性组织。通过血缘维系并积累的社会资本和物质财富,最终催生出充分的权力要素,且随着科举特权与婚配姻亲的渠道日渐壮大。而除明清时期外,历史上的基层组织也有相应的名字,比如汉代的豪族等等。应当说,贯穿历史全程的结构性动因,正是宗族命运与宗族精英利益的高度重合。
族是家庭的延伸,由许多家庭所组成,是一个社群的社群[11]。宗族即是扩大化了的家族,是由家庭派生出的、按照男系或女系血缘为单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组合。宗族也可以看作是一个拥有共同祖先的后代所组成的群体,它是家庭主义在直系家庭基础上的延伸,涵盖一个男性祖先的所有父系血缘亲属。但随着父系社会的确立,宗族基本上是以父系血缘为单位。莫里斯·费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认为,宗族是村落中为了维护村落秩序而产生的一种组织与制度形式的综合,在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中,宗族往往与村落自治组织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宗族与村落明显地重叠在一起,以至于许多村落只有单个宗族”[12]。科·大卫与刘志伟则认为,宗族是在国家权力向基层不断延伸的过程中,地方乡绅与编户百姓以血缘为纽带,经过国家权力进行制度化规定而形成的区域性治理组织[13]。郑杭生认为,宗族是“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设置”,[14]具备一系列常规化、固定化的仪式与组织规范的群体(林耀华,2000)。许烺光在《宗族·种姓·俱乐部》一书中指出,宗族是具有一定的行为规则,拥有一个具有一定权威并可以对其成员进行支配的领导力量,并具有一定社会、经济和礼仪关系的组织。[15]宗族不仅是以家庭为基础的血缘集团,而且在宗族内部按照亲属贵贱的等级关系和相应的行为原则,即宗法。宗族常与地缘结合而出现单姓村,所以典型的宗族既是仪式单位、经济单位和法律单位,又是教育单位、自卫单位和地缘单位(岳庆平,1990)。由此可见,中国的宗族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男系或女系血缘系统的人员关系;(2)以家庭为单位;(3)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区;(4)有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16]王晓欧则更详细地提出了宗族组织具有的基本要素,他认为“宗族组织的元素包括祖先信仰与仪式,继嗣观念与制度,宗族公产等,他们作为单独的元素在古代中国早已存在。宗族组织在民间以非正式的形式存在,掌握的是宗族成员的信仰等文化资源,宗族组织也是一个文化共同体”[17]。这种庞大的宗族共同体便构成了传统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组织,“胙之土而命之氏”,“致邑立宗”,只有得到姓氏才能称为宗,封地或土地是宗的依托,得到一方土地就可以成为一个宗族了[18]。中国近代的宗族是宋以后逐渐形成的宗族组织的发展和延续,是已经分裂成个体家庭的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用祠堂、族谱与族田联结起来,世代相处在一起,聚族而居的一种社会组织,也称家族。族长是宗族的最高首领,是宗族权力的最高主宰者;族田是宗族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从物质上团聚宗族;祠堂和族谱用以尊祖敬宗,强调血缘关系,规定族规族法,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方面维系宗族组织(廖雅琴,2005)。现代社会中,随着人口的增多与流动性的增大,地缘社会逐渐被打破,宗族所承担的经济功能逐渐弱化,姓氏成为人们宗族认同的重要标准,规定着宗族的边界,划定了人们的认同范围(邓云,2010)。
氏族。学界对于氏族的定义相对较为模糊,有些学者认为氏族等同于宗族,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氏族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19],这就将氏族与宗族等同起来。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氏族的范围更广、功能更全面。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对氏族与家庭做了比较,指出氏族与家庭的共通之处就是它们都是依据亲属关系而组成的,或是通过生育,或是通过婚姻。但二者在结构形态上有所差别:家庭是双系的,父系母系都可以构成家庭;氏族是单系的,主要是指父系沿袭下来的分支。同时家庭的功能主要局限于传宗接代,氏族的功能则包括了处理经济与政治事务[20]。埃文斯·普里查德指出氏族的范围大于宗族,氏族是由一组宗族所构成的系统,宗族则是氏族的一个谱系裂变分支,宗族是指一组活着的父系亲属,传自于那条特定谱系线脉的始祖[21]。宗族通过通婚的方式与其他宗族交织在一起,依靠父系关系网络把社区的所有成员联合起来,形成了氏族。罗伯特·罗维认为简单来说氏族就是单方的亲属群,氏族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附带有一定政治功能的社会单位,其范围一般比家族大,也比家族稳固[22]。
总的来看,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加,国家与社会承担的功能逐渐增多以及社会化带来的冲击,原本氏族、宗族承担的功能逐渐被取代,个人与国家、社会接触的中介组织越来越松散,与国家、社会直接接触的集会越来越多,个人发展所依靠的血缘群体呈现出“原子化”趋势,逐渐从氏族、宗族缩小为家庭。与此同时,家庭结构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规模也越来越小,由“联合家庭”演化为“核心家庭”,尽管分家后兄弟之间的亲密与联合行动依旧存在,但随着生产方式与个人独立意识的觉醒,核心家庭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二)大型村庄
大型村庄,简称大村,简单而言就是人口较多或者地域面积较广的村庄,按照其形成可以分为“合村并居”型大村和“自然生长”型大村。“合村并居”型大村是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而出现的,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聚集,部分乡村不断衰败而成为“空心村”。基于此,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并村”。2006年起原国土资源部开始试点实施的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客观上加速了“合村并居”的步伐。实践中,部分地方为获取建设用地指标,“赶农民上楼”,引发了较大的社会问题,成为社会焦点问题。随着“合村并居”的开展,大村研究在学界引起一波热潮,但学界的研究基本上将大村与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合村并居”等同起来,主要指为了实现村民聚集居住的目的,通过“村庄合并”的方式打破我国农村现有的分散居住形态,合并后实施农村社区化管理的大型村庄。
研究者认为,原本分散的村落形态正面临着主体单一化、实体空心化、差异扩大化、改造困难化等问题(周举等,2012),村庄数量多、规模小带来了村级组织运转成本高,基层负担重;空心村比例高,土地浪费严重;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公共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徐锦庚,2010)。“大村制”使村庄原有整体上自然分散、家族内集中居住的居住结构和单元的改变,乡土性的传统村落共同体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集中化的新型居住社区,有效地助推了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大村制”通过对村两委干部的整合,减少了干部职数,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王海燕、孙葆春,2012;徐锦庚,2010;刘贵德等,2009;姜新利等,2008);通过社区建设搭建了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的平台,推动了公共生活设施建设,改善了居民生活条件(徐锦庚,2010);通过整合农村资源,搭建农村发展平台,节约了土地资源,实现了农村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王海燕、孙葆春2012;徐锦庚,2010)。
尽管“大村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村庄规模的扩大,村庄异质性的增加,打破了传统“熟人社会”与“半数人社会”的聚落形态,破坏了中国乡村文化的风貌,合并之后村庄内部“派系林立”,也产生了一些不好的影响。如,“大村制”加大了直接选举的难度,使得合并村后的村委会选举更为复杂,加剧了贿选现象,出现大村主导选举的情况(李炎炎,2013);村委会被宗族派性势力控制,履行职责无力,干部带动作用弱化(章海燕,2012;王海燕、孙葆春,2012);“半熟人社会”被动扩大,村民对新共同体产生抵触情绪,对村庄事务的参与意识降低,表现出政治冷漠心理,(徐蓉,2012;张秀玲,2012;章海燕,2012;王海燕、孙葆春,2012);农民生活支出增加,负担加重,生活变得更加拮据(毕于建等,2014;徐蓉,2012);社区建设因缺乏资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王海燕、孙葆春,2012;毕于建等,2014)。“村庄合并后,村一级的干部班子人数精简,尽管节约了大量开支,但村庄扩大、管理力量减少也会给乡村治理带来一定难度”[23],对大村制下的乡村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部分学者对“合村并居”持保守态度,认为大村不符合农业发展规律,真正从事农业的农民不适合集中居住[24],斯科特在考察20世纪70年代坦桑尼亚时提到,“强制的村庄化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大约60%的新村庄都位于半干旱地区,不适合长期耕种,农民要走很远的路才能到达可以生长作物的地块。搬迁的混乱和适应新生态环境的缓慢都是对生产过程的进一步破坏”[25],坦桑尼亚政府推行的新村庄搬迁运动给当地农村和农业带来了严重后果。同时,乡土社会中,孝、悌、忠、信、仁是维系人际联系的道德因素[26],村落不仅承载着农业生产、耕地保护与利用的经济价值,还具有生态保护与社会文化价值,地域空间、生活共同体、人口及其互动关系与文化维系力是村落存在的四个基本要素,离开了传统的乡土村落,村民道德观念的约束力也会很容易丧失[27]。
在“自然生长”型大村,同样面临较为紧迫的治理问题。由“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社会”构成的自然聚落,基于血缘、地缘的天然紧密型,外部力量深入其中发挥重大影响,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力量直接深入村落,自然村落被短暂地打散,但是随着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力量的收缩,其内部治理力量与机制重新恢复,并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作为村落正式治理组织的村委会,形成了自有的一套治理机制。不管是行政村下的多宗族自然村落,还是跨行政村的单宗族自然村落,其内部的联结与治理机制都与正式治理机制有很大不同。尤其是在宗族村落,基于传统神灵崇拜和祖先崇拜的宗族内部治理,“同一个老祖宗”精神力量的支持下,血缘力量决定了村庄的基本秩序,空间的阻隔形成了村庄之间明确的地理边界不断强化着村民的认同心理,国家权力的相对“不在场”为村庄共同体的发育和宗族功能的发挥提供了空间[28]。但随着老人地位的变化及人口流动频繁下的“熟人社会”的消解,宗族组织无能为力的领域逐渐增加,比如在基础设施建设、秩序维护、文化供给、教育、医疗等方面,随着宗族的逐渐淡出,村庄正式组织却没有主动填补宗族遗留的空白,习惯依赖的村民感觉无所适从。为了维持原有的功能,宗族借助地域性神灵信仰与祖先信仰,强力把村民收拢在宗族治理之下。本课题选取此类村庄作为典型案例,重点探讨宗族村庄正式治理组织与非正式治理组织共生与共治下的内部治理机制,从而通过对二者关系的调适实现大型宗族村庄的有效治理。
(三)村庄分类
根据宗族在村庄事务中发挥作用程度的不同,学界对宗族型村庄进行了多种分类。
王沪宁在研究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时指出,随着社会系统逐渐代替村落家族系统,家族文化逐渐呈现弱势,但部分地区依旧呈现出强势。依据宗族村庄中族老的来源构成可以分为四种村庄权力结构:1.荣誉型。族老由于在村落中较高的辈分和较深的阅历而受到尊重,对族内事务有一定发言权,但没有实质性权力;2.仲裁型。族老在村落家族事务中享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威,拥有一定权势,起着调节的作用;3.决策型。族老拥有相当的实质性权力,享有较高的地位,对族内重大事务能作出决定,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与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权威呈胶着状态;4.主管型。族老拥有村庄大部分实质性权力,享有最高的地位,其活动范围不仅限于族内事务,村庄正式组织有时也依赖族老来管理公共事务,宗族势力大于村庄正式组织[29]。肖唐镖在江西、安徽选取了10个宗族村庄进行研究,认为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宗族逐渐复兴,村治格局由原来村级政治组织“一统天下”转变为村级政治组织与宗族、村庄地缘组织、宗教组织等多种力量“共治天下”。依据宗族的聚落格局,将宗族村庄分为了四种形态:即单一宗族聚居村、单姓异族村、一强余弱村、多姓杂居村[30]。艾米利将宗族组织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单一宗族占统治地位的村庄,宗族内部分门较细,门户观念较强,门户利益高于整个宗族的团结。第二种类型为势力相当的多宗族村庄,各宗族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促使同族更为团结,一致对外。第三种类型亦是多宗族村庄,但其中某一宗族势力较其他各族为强,这可能导致大宗族控制小宗族,或者是众小宗族联合起来与大宗族相抗衡[31]。
董磊明、郭俊霞在总结前期宗族研究的基础上认为,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是中国农村中两种基本的联结纽带,不同的地区会呈现出不同的联结模式,由此大致划分出三种村治类型:血缘主导型村庄、地缘主导型村庄、血缘+地缘混合型村庄。在血缘主导型村庄中,血缘边界与地缘边界基本重合,即通常所说的单姓村,村庄是一个高度整合的共同体,村庄内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规范、宗族组织和社区权威,宗族规范高度内化,宗族意识形态强劲,尽管宗族中又会分为若干的房头,但同时具有一套超越的、近乎笼罩性的力量规约成员,村庄共同体的价值体系和地方性规范对每个人的规约是全方位的。在血缘+地缘混合型村庄中,一个社区往往存在若干个宗族组织,每个宗族组织内部团结紧密,彼此之间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关系,村庄内有多元力量并存,往往没有一个原生的超越性力量来协调、整合。在地缘主导型村庄中,村庄没有形成强大的宗族结构,基本不存在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强有力的家族、宗族组织。村庄由很多规模不大的杂姓组成,处于原子化的分散状态,没有一套强有力的原生性组织权威和地方性规范,形成了血缘关系不凸显的地缘结构。[32]
徐勇等将村庄治理模式放在国家体制输入与村庄内生力量互动的坐标体系中加以考察,把现代中国村庄分为三种类型:(1)传统型村庄。指在村庄治理实践过程中历史形成的村治方式、习俗、习惯占主导地位的村庄。传统型的村治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类:传统——行政主导型、传统——村落权威主导型。(2)能人治理型村庄。这类村庄的重要特点就是个别或少数能人在村治过程中居支配地位,具有相当高的权威。能人治理型又可分为能人支配型、能人主导——大众参与型两种。(3)法治型村庄。指村级治理建立在法律规范和共同同意的基础上的村庄。法治型村庄按照法律规范在村庄内化的程度又可分为外在—法治型、内化—法治型两种。[33]
卢福营从村庄公共权力在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分配角度,将中国农村的村庄治理模式划分为三类:(1)干部支配型,即村干部在村治的权力体系中居于垄断地位,并控制着整个村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村民群众对社区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参与和影响度极低。(2)精英主导型,即村治在村干部的主导和现代村庄精英的广泛参与,掌握优势社会资源的村庄非正式精英与村庄正式组织形成密切的关系,成为影响村治运作过程的最直接力量。(3)群众自治型,即村庄治理在广大村民群众直接、广泛、高效地参与下运作,突出特点是村治的直接民主性和群众性。[34]
综合以上学界对宗族村庄的分类,本课题按照宗族与村委会的关系将大型宗族村庄分为三类:宗族主导型村庄;村委主导型村庄;宗族与村委融合型村庄。宗族主导型村庄,主要是指宗族影响力与号召力较强,其威望往往超过村委会,在村庄事务中占据主导位置。此类村庄宗族内部活动一般较多,村民对宗族活动的参与程度和积极性较高,而对村委会组织的活动参与度较低。村委主导型村庄,主要是指尽管村庄中依旧存在宗族组织,但是其影响力与号召力有限,宗族内部活动较少,对村庄事务参与较少,村民对宗族组织的认可仅仅限定于宗族内部事务。宗族与村委融合型村庄,主要是指在村委会成员与宗族成员高度重合,宗族组织的精英被成功纳入到村庄正式治理组织内。这一类村庄往往出现在多宗族村庄,村庄多个宗族之间相互竞争,或者占多数的宗族为了村庄和谐而向小宗族让渡部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