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三 如何拿到10倍赔偿?
食品安全责任
安托尼在陈小密的介绍下知道西安有种类很多的糕点,而如果要想品尝最为正宗的西安特色糕点,一定要去有着上百年糕点制作历史的“麦子香”糕点店。现在安托尼正站在“麦子香”糕点店里面,在店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盒名为“陕西精品十大怪”的特色糕点,共计99元人民币。每盒里面有着数十种不同种类的糕点。店员向安托尼保证每一盒糕点都是最近三天生产的,并且糕点绝不添加任何防腐剂,所以“麦子香”店内售卖的全部糕点都只有7天的最佳赏味期限。安托尼看到盒子底部标明2019年4月3日,也就是两天前,他对此非常满意并决定立即回家品尝。
回家后安托尼立即吃掉了半盒糕点,他摸着圆滚滚的肚皮,目光被精美的包装盒吸引,木质的包装盒上面竟然镂空雕刻着一些中国传统图画故事,这让安托尼惊喜不已,所以不断在手中把玩。可是他突然发现盒子底部日期左下侧有一行模糊不清的字迹,安托尼仔细辨认后发现这一行字是:“生产日期:019年2月31日”,也就是说这盒糕点实际上是一个多月前生产的。安托尼看到里面剩下的糕点其实并没有变质的迹象,而且他回忆起店员所说:“麦子香店内售卖的全部糕点都有7天的最佳赏味期限”,虽然糕点并没有异味,可是安托尼的肚子竟然开始不舒服,他最终因为食用变质食物生病住院,共花费000元人民币。事后,他拿着购物小票希望“麦子香”糕点店给出合理解释并对他进行赔偿。但是“麦子香”店员告诉他,日期并未标错,糕点实际上也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所以拒绝了安托尼的要求。面对店员的无情拒绝,安托尼该如何捍卫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呢?
情景说法
实际上,“麦子香”糕点店店员的拒绝理由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安托尼可以要求“麦子香”糕点店赔偿购买糕点的全部价款,共计99元人民币;另加赔偿金15297元人民币。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故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逐一分析。
“麦子香”糕点店店员认为即便日期标错,糕点实际上也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那么仅仅更改生产日期而没有变质的糕点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糕点实际上没有变质,但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依旧是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为食品的生产日期对于我们消费者而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信息,消费者依据生产日期辨别食品的最佳赏味期限,如果食品生产日期不准确,就有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生产日期必须是准确的。在本故事中,“陕西精品十大怪”特色糕点上标注有两个生产日期,使得安托尼根本无法辨别这盒糕点真正的生产日期,所以这份糕点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安托尼完全有理由要求“麦子香”糕点店赔偿他购买这盒糕点所花费的全部金钱,即99元人民币。
此外,安托尼还可以要求“麦子香”糕点店向他支付共15297元人民币的赔偿金。为什么安托尼可以要求15297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呢?这当然是基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时,购买食品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食品生产厂家或者食品销售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食品生产厂家或者食品销售者赔偿实际支付食品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如果赔偿金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以1000元人民币计算。那么在本故事中,安托尼的损失是购买“陕西精品十大怪”特色糕点所花费的99元人民币和就医费用5000元人民币,共计15297元的损失,当以“实际支付食品价款的10倍”计算时仅有990元人民币,而根据“损失3倍”计算时有15297元人民币。所以安托尼还可以要求“麦子香”糕点支付15297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所以在本故事中,“麦子香”糕点店店员的拒绝理由是错误的,安托尼可以要求“麦子香”糕点店赔偿购买糕点的全部价款,共计99元人民币,以及共计15297元人民币的赔偿金。也就是说安托尼可以要求“麦子香”糕点店向他支付15396元人民币。
法条索引
《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故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