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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男方隐瞒已婚事实与女方交往并致其怀孕引产,女方的权益应如何保障
案例8[9]
2020年3月,小芸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阿豪,阿豪自称离异单身,且对年轻貌美的小芸一见倾心,随即对其展开追求。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后,小芸辞掉了北京的工作留在南京,与阿豪开始了同居生活。没过多久,小芸发现自己怀孕了,二人便开始商量结婚事宜。正当小芸憧憬着结婚、为人母的幸福日子时,得知这竟是一场“骗局”。原来,阿豪隐瞒其已婚事实,谎称离异并与小芸交往,致其怀孕。随后,小芸迫于无奈进行了引产手术,并因此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2万元。小芸要求阿豪支付这笔费用,阿豪不同意,小芸遂将阿豪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
男女朋友双方之间发生的感情纠纷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而侵害另一方民事权益的,过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阿豪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导致小芸据此相信其系单身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继而同居怀孕,阿豪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从本质上而言,阿豪的行为直接误导小芸对自身的性权利进行处分,从而致其怀孕引产,并导致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小芸在同阿豪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对其婚姻状况等重大信息未尽到审查的谨慎义务,亦有一定过失。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阿豪对小芸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芸自行承担。最终,阿豪给付小芸1.6万元。
同时,由于阿豪隐瞒已婚的事实,骗取小芸好感并与其同居生活,阿豪的行为对小芸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如果此时小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应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伤害程度、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过错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