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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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村委会选举名单有异议时,可以怎么做?

案情

某村的李某是一位非常正直的人,如果村里发生什么不公平的事情,只要是他知道的,他都会出来仗义执言。该村正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李某得知参选村民的名单公布出来后,立即跑到村里的公布栏上查看,当他看到公布栏上有陈明的名字时,心里充满了疑惑。李某心想:“这个陈明不是村东头老王家的亲戚吗?这人也不是我们村的人啊,他怎么会在选民名单上呢?我应该把这件事反映出来,但我该怎么做呢?”

解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对村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资格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定,陈明确实不具有选民资格。如果村民对参选的村民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诉,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李某当日看到公布的村民名单后,可以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