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六条 【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国家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方面的原则性的规定。

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奖励的情形,通常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5)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